导图社区 专题十九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侵犯财产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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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基本结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告人受益→被害人受损
处分财产行为
被害人对财物有“占有权”,原则上占有权即有权处分
被害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即自愿放弃原占有
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财产交给行为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害人占有
扩张解释
直接交付财物
承诺使行为人取得财产
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
采取诈骗使其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得,视为诈骗
主观上具有处分意识
处分意识问题
概括的处分意识(审判实务)
行为人大致上认识到自己交付了财产即可
具体的处分意识
处分财产的全部内容
财产上的损失
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视为财产损失
行为人即使提供了相当对价,但没有实现交换目的,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失
观点1:诈骗罪侵犯个人财产,认为损失了
观点2:不存在财产损失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的财产用途、法益等存在认识错误,认为是财产损失
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属于盗窃
认定问题
连环诈骗:以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
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路费等费用,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以欺诈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福利的,成立诈骗罪
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从宽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三角诈骗
行为人欺骗的是不知情的、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不知情人有处分权,即成立诈骗罪
不知情人无处分权,即成立盗窃罪
暗中掉包
盗窃罪
调虎离山
把老虎骗走了,老虎并未处分财产,成立盗窃罪
把老虎骗走了,但老虎自愿处分财产,成立诈骗罪
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
被害人没有放弃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趁其不备,成立盗窃罪
被害人自愿脱离财物的控制,说明被害人处分了占有,成立诈骗罪
先实施盗窃、侵占、抢夺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欺骗他人的,定盗窃、侵占、抢夺
商场试穿戴
同“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
无钱食宿
原本就无付钱意思,即成立诈骗罪
吃完饭后发现没钱,实质上为民事纠纷
文物古董买卖与诈骗犯
标高文物、古董价格,不成立犯罪
对文物本身的重要信息予以隐瞒和欺骗的,成立诈骗
价格确定,确故意压低价格购入的,成立诈骗
抢夺罪
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别
侵占罪
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对保管应作广义解释
没有基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控制的他人财物,应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
基于业务上的关系代为保管的财物,行为人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来源或去向不合法,能否以侵占罪论处,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无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与埋藏物
客观特征
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为己有
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区分
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在被害人控制之下
侵占罪: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并不在所有人控制之下,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
其他财产型犯罪使行为人通过犯罪方法将被害人控制的财产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
占有
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占有
事实支配领域外的占有
特定成所的占有
转移占有
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该财物转移至建筑物或第三者占有时,认定为他人占有
意识占有
共同管理物的占有问题
数人具有主从关系时,原则上上位者占有,下位者基于非法目的取走财物,成立盗窃罪
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处分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封缄物内的财物,归主人所有,受托人取走该内容物,成立侵占罪
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有限度的承认死者的占有
死了很久
推定为无人占有
刚死时
肯定说:身上的财物是有人占有的,取走成立盗窃罪
否定说:身上的财物是无人占有的,取走成立侵占罪
共同占有
数人对等的保管财物的,其中一人私自占为己有,成立盗窃罪(多数观点)
数人对等的保管财物,每个人之间具有信赖关系,其中一人私自占为己有,违反信任,构成侵占罪
总结
“占有”的范围越来越大,多数案件被认定为盗窃罪
认识错误的处理
事实上是有人占有物,行为人误以为无人占有,成立侵占罪
事实上无人占有的,行为人误以为是有人占有的,客观上不可能侵害他人的占有,成立侵占罪
刑法270条
刑法267条
刑法2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