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十四 刑罚的裁量
2021法考 徐光华精讲卷 刑法关于刑罚裁量的内容。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编辑于2021-04-07 09:11:50刑罚的裁量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未成年人、老年犯罪
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75以上老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停止形态
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表现
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
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刑法的消极承认
经过外国审判,依照本法依旧可以追诉的,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行贿罪、介绍行贿罪的从宽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行贿罪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破获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价绍贿赂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伪造货币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从重处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从宽情节
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拐卖妇女意志,不阻碍其返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从重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从重处罚
在收获前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犯罪的对象
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动机
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前科
累犯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时间条件:前罪主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又犯新罪的
后罪如果是连续犯,只要部分行为处在前罪完毕5年内就行
例外: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前后两罪最要有一个在18岁之前即可
缓刑犯、假释犯与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再次犯罪或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理由:前罪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
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是对再次犯罪的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特别累犯
前后犯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阻止犯罪
时间及刑度都没有特别要求
前后犯罪没有时间间隔
对前后犯罪判处的刑罚也没有要求
特别累犯的时间效力
2011年5月1日后,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再实施的,成立特别累犯
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累犯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规定
毒品犯罪5年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既是毒品犯罪再犯,也是累犯
再犯的成立条件
前罪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范围较广,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中所有的罪名
未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并不要求主观上的悔过性
投案对象及投案方式、动机:没有限制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交代罪行的,成立自首。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司法机关盘问,交代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能逃而不逃的情况下,有意识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自动投案
任何犯罪,只要被抓捕之前,都可自首
亲友绑送的,不成立自首
被动归案后逃跑又返回的,不是自首。主动归案后逃跑又返回的,成立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己涉案、参与的犯罪事实
如实交代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部分事实即便交代错误,只要不影响对案件定罪量刑的,也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实施多种犯罪的,供述内容应超过50%
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
一审判决前,必须如实交代
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余罪自首)
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的内容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不同罪名)
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同种数罪不并罚)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司法机关不知情
如实交代的异种罪行必须与被抓获、掌握的罪行,没有法律、事实上的密切联系
自首的其他问题
自首从宽处罚
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或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力及于个人,但需如实交代
个人自首的效力不及于单位
特定犯罪自首减免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行贿罪:行贿人被追诉前注定交代行贿行为的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破获案件有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针对宣告刑
对犯罪性质无要求
一罪或数罪并罚均适用
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基本问题
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刑罚执行方式
缓刑犯可适用禁制令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限与内容
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
起算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被撤销,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在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撤销缓刑的原因
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
缓刑期内又严重违法行为的
缓刑期间违反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禁制令,情节严重的
缓刑与死缓、战时缓刑的区别
缓刑死缓的区别
缓刑是经过考验期后,不再执行刑罚
死缓是经过两年后,如无故意犯罪,不再执行刑罚,转为无期徒刑
与战时死缓的区别
特定时间
特定对象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之数罪的理解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必须是异种的数罪才能数罪并罚,同种罪不并罚
判决宣告后,无论发现漏罪,还是再犯新罪,与原判之罪是否同种,均需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重刑吸收轻刑,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判刑的,选择其中最重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刑罚
并科原则
主刑与附加刑:行为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主刑、附加刑的,应该采取并科原则
附加刑之间一般适用并科原则
没收财产适用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行为人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刑种相同,应当在数罪的刑罚的总和刑期下,数罪中个罪的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有期徒刑并罚后最高不得超过20年
多个犯罪中,各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并罚后不得超过25年
各罪为拘役的,并发后拘役不得超过1年
各罪为管制的,并罚后管制不得超过3年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适用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新罪并罚:先减后并
减的是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
再犯新罪与发现漏罪在并罚处理效果上的差异
先减侯并比先并后减更为严格
漏罪并罚:先并后减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附加刑的并罚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立功
立功从宽处罚的理由及类型
理由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降低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类型
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其他贡献型
其他贡献型: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立功的具体内容
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不能认定是立功的情形
亲友代为立功的
检举、揭发的事实或提供的线索不属实不认为是立功的
通过非法方式、职务行为立功的
揭发具有对向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是交代共犯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是立功属于自首应交代的内容
其他问题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法律后果
自首或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罪,立功可以及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
刑法76条
刑法75条
刑法74条
刑法73条
刑法72条
刑法70条、71条
刑法69条
刑法68条
刑法67条
刑法66条
刑法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