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建构
在2014年3月1日前,我国公司的注册登记制度要求注册公司时必须实缴出资,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实施之后,变更为认缴制,即是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以设立公司。在这一制度下,股东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这里为大家介绍了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主体和责任形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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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建构
出资瑕疵责任
公司内部:足额缴纳
股东相互间:违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瑕疵责任
出资人未依法评估造价
法律适用: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请求认定+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
法律后果: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出资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合理期限内变更的,可以自交付公司使用财产之日享有股东权利
未交付公司使用但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自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瑕疵
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效力
情形:1、划拨土地;2、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法律适用:责令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法律后果: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无权处分财产出资效力
情形:保管、借用、租赁物等
法律后果:出资行为效力存在争议——参照善意取得
实践:一般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股权变现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违法犯罪方式出资效力
情形: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
法律后果: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时,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实践意义:维持公司资产相对稳定,但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原有公司的人合性
出资效力
股款缴纳与另行募集
主体:股份有限公司
情形: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货款——公司催缴——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另行募集—募集行为有效
法律后果: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由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责任竞合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
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权利相应的合理性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
情形: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
后果: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请求该解除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必须经法院认定方可解除)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义务只有一次
例外
情形:非货币财产出资
原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法律后果: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具体情形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承担
标注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人义务只有一次
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
设立公司时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增资时
增资时存在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事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