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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归纳整理分享!内容涵盖民法总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间五个模块。理清各知识点的相互关系,突出疑难要点,适用于初学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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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民法渊源
制定法
非制定法(主要是民事习惯)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基础)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
自愿原则(核心)
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公平
民事裁判公平
制度体现:情势变更等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功能
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情形
好意施惠
婚约
民法以外的空间(爱情关系,日常生活,师生关系,预言等)
戏谑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事件(人的出生、死亡等,不当得利)
状态(人的下落不明等)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有效民事法律事实
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标的
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事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
免责条款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事实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事实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成立未生效民事法律事实
未经批准合同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胎儿(遗腹子继承问题)
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监护人设定
当然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协议监护
遗嘱监护
委托监护
一般委托监护
附条件委托监护
顺序监护(无当然监护人)
未成年人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须经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须经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机关监护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撤销与恢复
撤销(有监护资格的人,人民法院受理)
恢复(父母或者子女)
宣告失踪
条件:2年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条件:一般4年,意外2年,意外+证明不可能生存 —无期间
利害关系人
公告:1年;意外+证明不能生存 3个月
后果
婚姻关系后果
收养关系后果
返还财产
法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机关举办(大学、医院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研究院、学校)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设立
法人变更
法人的分立(无需清算)
法人的合并(无需清算)
法人终止(清算)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
客体不同
人身权
财产权
作用不同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债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相互关系
主权力
从权利
既得权
期待权(保留所有权)
对抗人义务人范围
绝对权(支配权)
相对权(债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救助行为
公力救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民事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权利)
物
是否可移动
动产
不动产
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
从物
派生关系
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是否有独特特征
特定物
种类物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给付行为)
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智力成果)
诉讼时效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合同4年;保险5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状态
中断
中止
延长
代理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