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企业合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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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特征
1.投资人: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协商一致,书面订立)
3.性质: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责任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1.投资人——普通合伙人:人数≥2
2.基础:合伙协议——书面
合伙人人的出资与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依据:合伙协议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势贵出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合伙企业的财产
概念: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制度的财产、以合伙客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合伙企业前后的所有财产)
一般时间的财产所有权: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设立程序
程序
1.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程序
2.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3.营业执照的须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设立程序
合伙事务的决定
一人一票,合伙人多半数的投票表决
初合伙协议的规定,应有合伙人共同决定
1.改企业名字,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变动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以企业名义为他人作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伏人的党业禁止义务
1.不得自营或者和他人合作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企业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入伙
同意:新合伙人入伙(包括继承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入伙
责任:新旧权责相等,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1.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
2.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丧失能力、犯罪)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伏退伙
3.除名退伙: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事由,由合伙企业持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会所)
特殊的用友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协议规定的,法律赋予一些合伙人特殊的权利
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文易 有限合伙企业
2.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供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入伙:
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于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属于普通合伙人的,对于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 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有限转普通:普通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有限:普通无限连带责任+转后有限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6.依法被品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合伙企业清偿结束,全体合伙人在清算人编制的清算报告行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