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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到了民法,由于民法典今年刚刚开始,必然是考点,细节要点有很多,要留心啊。
编辑于2021-04-15 16:34:57民法
概述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行为规范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最核心且最主要
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优先出生证和死亡证)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ut胎儿娩出是死体,则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民
年满18周岁 16以上不满18的公民,可以自己养活自己的
独立实施
限民
已满8岁未满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纯获利益 相适应eg:买橡皮 效力待定,需要同意或追认
无民
未满8岁 不能卖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 8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需要代理实施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 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无序限制)申请 法院发寻找公告3个月-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法院公告1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法院公告1年 意外事件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无期间限制——法院公告3个月
近亲属、债权人、 债务人等(无序限制)申请
宣告死亡效力
财产:债务债权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婚姻:婚姻关系消灭 子女:配偶可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收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财产:善意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补偿 恶意申请人返还财产,有损失要赔偿
婚姻:配偶未再婚,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送出就是送出去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监护
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
当然监护人:父母(无论是否离婚)
父母死亡或没有能力由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经居委村委、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成年人(无民或限民)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经居委村委、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兜底:民政部门或居委村委担任
指定监护
有争议时
指定机关
居委、村委、民政部门,不服可向法院申请制定 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指定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临时监护
居委、村委、民政部门临时担任
指定效力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eg:送人了,也担责
遗嘱监护
只有父母可以遗嘱指定
协议监护
除父母之外的人
委托监护
完民与人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监护人 eg: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患病前
无民或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托人担责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找背后出资人
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分类
营利法人—利润分配给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公益目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eg:医院、学校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公安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
限民做超出能力范围的事 无权代理eg:让买电脑,却买了手机
相对人催告代理人30日内追认,没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通知方式作出
可撤销的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示公平(趁人之危)
欺诈
一方欺诈eg:甲卖“古董”,乙买
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eg:丙忽悠,乙买
甲知情:可撤销
甲不知情:不可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的1年内: 重大误解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当事人自己放弃
当事人自该行为发生起(一直不知道)5年内
无效的
无民做的事 虚假意思表示 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 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丧失胜诉权,但不丧失起诉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为3年
自权利人知道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为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无论知道与否)
特殊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或限民对其法定代理人-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 无民或限民无法定代理人 未确定继承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中断(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 义务人统一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到期,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需要行使才有效
主张了-不还钱
不主张-还钱
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
登记
动产物权
一般动产—交付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g:甲的车卖给乙10万块但是乙没有登记,甲借回去开, 丙花15万和甲买,且登记了,这辆车最后归丙
交付
现实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观念交付
简易:甲的相机借给乙,乙要买,甲同意,成交
指示:甲的相机借给丙,乙要买,甲让去找丙要,成交
占有改定:甲的相机,乙要买,甲同意,但甲要再用几天,成交
所有权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处分(核心)的权利
善意取得
即使出让人无权转移所有权,受让人仍可取得
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以合理价格,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法律后果
eg:甲的自行车借给乙,乙卖给了丙
甲有权向乙索要赔偿;甲在2年内要求丙返还
若丙在正规场所购买,甲需付钱给丙,再找乙赔偿
不适用情形
转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 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禁止流通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应当返还, 若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共有
按份共有(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
其中可转让自己份额,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
对共有物处分、修缮等需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对共有物处分、修缮等需全体同意eg;夫妻卖房,要两人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自己的房子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产生的管理权
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为业主共有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耕地:30+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地役权
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eg甲要路过乙地修水渠
甲若把土地转让给丙,地役权一并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等
一般无偿
出让取得
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签合同出钱
住宅建设用地-70年-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50年
居住权
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书面+无偿+登记生效)
遗嘱设立
人身专属性
不得转让、继承,该房不得出租
消灭
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需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或不动产)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变价并优先受偿
eg:甲向乙借钱10万,用汽车抵押,不转移汽车 甲不还钱,乙将汽车拍卖,若卖了15万,还甲5万;若卖了9万,甲再还1万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土地争议查公益: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学校桌椅板凳)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质权(动产)
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
分类
动产质权-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权利质权
身份证件不可
留置权
债权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逾期不履行有权留置且优先受偿
条件
为履行到期债务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发生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企业商事除外
eg:甲去4s店修车,没钱,将车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