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的法条、《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
编辑于2021-04-17 10:35:52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
捏造的事实
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虚假陈述的,不属于捏造
手段
伪造书证、物证、恶意串通、指使证人作假证言等
“捏造事实”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属于“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后果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
(五)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申诉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国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
第二档
情节严重
(一)第二条第一项,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二)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义务人自行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以上
(四)他人债券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以上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以上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行驶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
从宽处罚
条件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行为人系初犯
在民事诉讼中自愿具结悔过
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
积极退赃、退赔
处理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不适用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款: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其他犯罪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贪污罪
等
第四款: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其他犯罪
滥用职权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等
共犯
主体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行为
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申诉、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前三款
处罚
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篡改事实
行为
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定罪量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管辖
虚假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
受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
级别:依照刑事诉讼级别规定
执行法院所在地
第四款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移送给其他法院
裁判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判、调解书、支付令等
易发案件类型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严格审查情形
当事人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线索发现和案件查处
线索来源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
虚假诉讼 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移送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载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名称、民事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民事诉讼阶段、民事案件办理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涉嫌
虚假诉讼 犯罪的事实、法律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与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
移送人
专门职能部门
通报制度
法院移给公安,通报检察院
证据审查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的陈述、证言
有物证、书证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安机关处理
(一)认为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正。
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三)认为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告知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应当说明理由
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移送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有关材料。
立案监督
检察院立案监督
法院对不予立案有异议
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
程序衔接
法院
法院向公安移送的
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裁定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不影响
继续审理
刑事案件裁判构成虚假诉讼的
函告民事案件法院
与已发生效率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冲突的
及时再审
民事案件可自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自认与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公安
立案侦办虚假诉讼罪的
法律文书材料3日内抄送民事案件法院,并说明理由
法院审查,处理意见自收到材料30日内书面通报公安
通知同级检察院
办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的
一并处理
接举报或履职中发现
自行调查核实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民事案卷
检察院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裁定终止
调查权
当事人、案外人
妨碍调查的,建议法院罚款、拘留、刑事责任
调民事案卷
听取法院承办人意见
责任追究
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力度
移送公安前先行罚款、拘留
构成刑事犯罪的,折抵
检察机关可建议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工作人员
从严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
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利用职务便利,构成犯罪的,从严
公检法检察建议
协作机制
公检法信息互通平台建设
谁执法谁普法
附则
2021.3.10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情形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