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增值税
备考时间紧张,没时间归纳今年CPA考试的重点?本思维导图总结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增值税法的复习重点,必考点已列优先级序号,每一个考点都清清楚楚,给今年的考生参考。
编辑于2021-04-19 21:40:09增值税法 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央税 铁路建设基金营改增——中央税
征税范围及税率
应征 (境内、为他人提供、有偿的)
一般规定及一般税率 (一般纳税人)
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即有形动产13%
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无形资产6%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特许权、经营权、代理权、冠名权、域名等) 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9%)
销售不动产9%
转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2、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 3、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销售劳务13%
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劳务(仅限于有形动产)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9%
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管理费——陆路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文化体育服务”6%
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含人9%) 注:光租——租赁服务(没人13%)
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含人9%) 注:干租——租赁服务(没人13%)
逾期票证收入9% 退票费、手续费——其他现代服务6%
航天运输
管道运输服务
其他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运输工具仓位承包业务、互换业务
邮政服务9%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其他邮政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邮政储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电信服务9%/6%
基础电信服务9%
语音通话、出租出售宽带等
增值电信服务6%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建筑服务 9% (建筑物、构筑物的改造、修缮等 不包括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工程服务
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 、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修缮服务
有形动产修理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上述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意: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人——建筑服务(9%)
金融服务6%
贷款服务
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注意1】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注意2】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属于贷款服务 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1】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非保本)——不征税;未到期转让(低买高卖),差额纳税6% 【注意2】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6%/9%/13%
研发和技术服务6%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6%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6%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场地+人)
物流辅助服务6%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9%/13%
融资租赁(动产13% 不动产9%) 融资性售后回租——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经营租赁(动产13% 不动产9%)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经营租赁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9%
鉴证咨询服务6%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査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6%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6%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受托拍卖)、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6%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生活服务6%
文化体育服务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现场制作及外卖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植物养护6% 园林绿化——其他建筑服务9%
特殊规定、特殊税率、征收率
特殊规定及行为
罚没物品
执法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不征税
经营单位罚没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征税
财政补贴
与收入、数量直接挂钩——征税
与收入、数量无关——不征税
药品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品
一次收取的价款加价外费用——征税
后续免费提供——不征
预付卡 (单用途卡、多用途卡)
售卡方
预收卡片资金——不征(仅开普票) 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等——征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6%,可开专票)
销售方(商户)
实际消费——征税(不再开具发票) 预售卡方结算时——向售卡方仅能开具普票
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 受托方税率
产生货物
归属于委托方——提供加工劳务13%
归属于受托方——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未产生货物
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形成, 计入企税招待费和宣传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收到代销清单——收到清单当天 2、未收到清单,但开具发票——开票当天 3、未收到清单,但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收到货款当天 4、未收到清单、未开票——发出货物满180天当天
异地移送(异地、统一核算、用于销售)
移送方:移送时计算销项
受货方:销售时,计算销项;取得移送方发票时,抵扣进项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非应税消费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
将购进货物用于
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确定销售额——有售价: 1.自己近期均价 2.同行近期均价 确定销售额——无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1.非应税消费品及服务=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应税消费品=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混合销售 (一项行为、货物+服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算兼营: 1、销售自产机器+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一般计税9%或简易计税3%) 2、销售外购机器+提供安装服务(算兼营、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征)
区别于兼营: 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销售行为 分别核算、分不开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特殊税率及征收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减按9% (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类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注意1】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规定标准生产的灭菌乳、鲜奶 【注意2】食用植物油,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等 【注意3】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淀粉、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不属于农产品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居民日常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书报类
图书(含经批准且有书号的境外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电子出版物
农用类
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震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产品、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等)
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
1、国际运输服务(有资质的) 2、航天运输服务 3、跨境程租——出租方零税率 4、跨境期租、湿租——境内向境内提供的或承租方向境外提供→承租方适用零税率 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出租方适用零税率 5、跨境无运输工具承运——实际承运人适用零税率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6.1 研发服务 6.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3 设计服务 6.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提示】不包括播映服务 6.5 软件服务 6.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6.7 信息系统服务 6.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6.10 转让技术
征收率——简易计税 (一般+小规模)
征收率5%
不动产销售相关
不动产销售(一般纳税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
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注:个人出租住房,5%减按1.5%计算
人力资源服务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注: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通行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注:高速通行费3%
征收率3%
除5%外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 应税销售行为
特殊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必须选择)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必须选择)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必须选择) 1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特殊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有关动漫服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9、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0、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2、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经选择 36个月不得变更
征收率3%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有形动产)
一般纳税人
购买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1个点差额进成本
购买时已抵扣进项税的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小规模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小规模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销售他人使用过的物品
旧货
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征收率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提示】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
存款利息 拓展: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不论是向银行还是企业借款)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非保本收益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免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再保险服务。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 但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邮政类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
增值税税负=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的销售额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2.提供的管道运输服务。 3.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税款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小规模均适用 计算出应纳税额)
差额确定销售额
提供建筑服务3%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 一般计税方法全额核定销售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劳务派遣
应纳税额=(收入-工资社保等)/(1+5%)*5%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应纳税额=(收取水费-支付水费)/(1+3%)*3%
安全保护服务
应纳税额=(收入-工资社保等)/(1+5%)*5%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确定销售额
一般销售额确定=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消费税)
价外费用
包括 (并人销售额时换算成不含税价)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代收代垫款项
受托方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垫运输费——承运部门运输费发票开给购买方,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
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车购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额确定
折扣方式
商业折扣(直接打折)
打完折后价格确定销售额
现金折扣(已销售+为提前收款,融资性质)
折扣前价格确定销售额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
赠品视同销售,2件商品原价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让(已销售+质量问题)
折扣后价格确定销售额
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
全额计税
金银首饰
差额计税
以物易物
2笔业务,购进和卖出分开核算,分别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
包装物押金 (计入销售额时剔税)
一般货物+啤酒、黄酒
逾期计入销售额
其他酒类
收到时计入销售额
差额确定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出销项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负差可转至下一期,不得转至下一会计年度,不得开专票 金融业应收利息,结息日90天内权责发生制纳税,90天后收付实现制纳税
买入价核定: 1、分制改革——复牌收入开盘价 2、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3、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交易日收盘价 4、限售解禁后——买入价与成本价孰高原则 5、无偿转让转出方——转出方买入价为卖出价,转入方再转让,原转出方卖出价为买入价
经纪代理服务 (中介机构)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代收转付部分不得开专票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直租9%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本金)-(支付借款的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6%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支付借款的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 不得开具专票
航空运输企业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不包括:机场建设费和代收转付款项)
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境内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客运场站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从承运方取得专票不得抵扣
旅游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购买方支付的住宿、餐费、支付给其他旅游团的旅游费等 向购买方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专票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 (简易计税方法,全额核定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收益等)
转让不动产(二手房)
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
应纳税额=(含增值税卖出价-含营业税买入价)/(1+5%)*5%
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后)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1+5%)-不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5%
扣除项目凭证要求: 1、支付境内——发票 2、支付境外或个人——签收单据 3、缴纳税款——完税凭证 4、支付政府基金、土地价款等——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省级及以上)
视同销售销售额确定
参考导图——特殊规定——视同销售
确定税率
13%
9%
6%
0%
参考导图——一般规定及一般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付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为货物发出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当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大型设备、船舶等,为收到货款或合同约定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货款,均为收到,为货物发出满180天
委托代销之外的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
凭票抵扣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购买
海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局代开的完税凭证——进口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特定的增值税电子普票——道路的通行费、2019年4月1日起购买国内旅客的运输服务(飞机、铁路、公路等)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
直接销售或生产9%低税率货物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专票注明的金额×9%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9%
深加工后销售
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烟叶产品
烟叶税应纳税额=(买价+烟叶税)*扣除率 =[(收购价+实际补贴)+收购价款*(1+10%)*20%]*扣除率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
飞机
可抵扣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
可抵扣进项税=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
可抵扣进项税=票面金额÷(1+3%)×3%
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核定扣除 (试点企业)
购进农产品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 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不得抵扣
用于特定用途
简易计税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3个项目不得抵扣、兼用于可以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买特殊服务
接受贷款服务(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保险服务: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转出
凭票抵扣
转出额=实际账面成本×税率/征收率(适用于当初按专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计算抵扣
转出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转出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适用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平销返利
转出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加计抵减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
政策要求
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成立于2019年3月31日,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不满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进行判断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 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进行判断
递减期限和比例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政策要求
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一直到9月30日均无销售收入,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进行判断
递减期限和比例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加计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1、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 3、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4、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分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总结: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条件下,征、退税之差部分需作进项税转出,转出的部分不得参与抵扣。 第二步,计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基数 如果由于企业兼营内外销业务,无法划分出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部分时,要按公式计算出不得作为加计抵减额的基数部分,从当期的计提基数中剔除。 第三步,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 第四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余额+当期计提-调减额 第五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注意:不可以抵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结转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量留底退税
享受留底退税的行业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所有行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 (指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凭专票类抵扣的税额÷(凭专票类抵扣的税额+计算抵扣的税额)×100%
特殊业务应纳税额计算
不动产销售
房企
售现房
老项目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征收率)
老项目、新项目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预售(售期房)
老项目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时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预缴税款
老项目、新项目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时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非房企
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征
先买后买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预缴税额
自建再买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额
一般征税
先买后买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预征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自建再买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征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先买后买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预缴税额
自建再买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提示】属地、机构均全价
个人
先买后卖 (一律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2年以下
应纳税额=全额÷(1+5%)×5%(征收率)
2年以上
普通住房
免税
非普通住房
北上广深
应纳税额=差额÷(1+5%)×5%(征收率)
其他地区
免税
不动产租赁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简易征收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5%-预缴税额
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9%)×3%(预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9%)×9%-进项税额]-预缴
小规模
不动产所在地
租金收入÷(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5%-预缴税额
个体工商户
住房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1.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1.5%-预缴税额
非住房
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5%(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5%-预缴税额
个人
住房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1.5%
非住房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5%(征收率)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 (老项目、新老甲供工程 新老清包工)
项目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预缴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新项目)
项目所在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9%)×2%
机构所在地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