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案例研习方法(德国鉴定式)
所谓鉴定式案例分析,又称“解题模式”或“审查模式”,是德国法学院的日常教学及德国法学国家考试中采取的一种案例分析格式。学习鉴定式案例分析发方法对于有效的沟通理论和实务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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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律英语学习的详细书单,主要围绕法律英语的四类能力与学习的五个阶段进行梳理。一、入门阶段,二、基础阶段,三、阅读与翻译强化阶段,四、制度理解阶段,五、涉外表达阶段。个分支下细致列举了对应的学习书籍与阶段目标,结构明晰、内容完备,是法律英语学习者规划学习路径的优质工具。对于法学生、法律从业者以及对法律英语感兴趣的人群而言,这张思维导图极具实用性。法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系统学习法律英语,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此模板为他们提供了从基础入门到深入学习的完整书单指引;法律从业者若想拓展涉外业务或提升专业素养,也可借助该模板选择合适的书籍进行针对性学习;对于其他对法律英语感兴趣的人,它能满足其自我提升和知识拓展的需求。在备考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准备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参与国际法律交流等适用场景中,该思维导图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学习者可以根据不同场景的需求,参考模板中的阶段目标和书籍推荐,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例如,在备考时,重点学习强化阅读与翻译能力的书籍;在准备涉外文书写作时,深入研读涉外表达阶段的书籍。利用万兴脑图便捷的编辑功能,用户能够轻松添加自己的学习心得、标注重点内容。
对于计划参与LEC(法律英语证书)考试的考生而言,一份科学合理的备考路径图至关重要。这张“LEC备考四阶段学习路径图”模板,就是为助力考生高效备考而精心设计的实用指南。该模板将LEC备考科学地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 - 2周)聚焦于了解考试重点,通过解决四个关键问题,帮助考生明确考试是侧重“知识记忆”还是“法律思维”,确定自身在考试中扮演的角色,找到与原有知识的衔接点,聚焦核心内容,为后续备考筑牢基础,同时建议构建基础知识框架,分五个板块梳理知识。第二阶段(3 - 5周)着重搭建知识框架,详细列出了如jurisdiction、pleadings等法律英语核心词汇和争议解决与程序、合同法等相关主题。明确学习重点为三层结构,包括主题地图、核心概念、基本关系,还给出了每周选择1个主主题和1个辅助主题,每个主题只做三件事的具体任务安排,并且强调法律英语与法律内容必须同步学习。第三阶段为核心阶段,深入阐述了法律英语与法律的关系,从法律术语表层进入到表达层,指导考生先明确中文法学概念,再找出英文对应表达,注重中英文概念的精准对应。这份模板适用人群广泛。
【凯尔森与纯粹法学:用"规范"重构法律世界】 新康德主义为法学提供了实然与应然的关键二分,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将这一工具推向极致法律不是"东西",而是认识世界的规范眼镜他主张一元论:国家即法律秩序,权利、义务乃至主体皆由规范建构,连宪法也需回溯至"基础规范"。纯粹性拒绝道德与事实的混杂,只追问"效力如何从规范中诞生"这种还原论式的方法论自觉,挑战了传统法哲学,也呼唤着法律科学的纯粹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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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批评:
请求权基础方法虽是寻找规范依据,却无力面对案件事实的萃取
回应:
未必成立?
课堂教学只是简化版请求权基础思维,诉讼中完整请求权基础方法称为“Relationstechnik(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
19世纪德国民事法院采行,核心为借助请求权思维引导裁判者获取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小前提
Relationstechnik的法律审查先于事实审查
法律审查
原告阶段
被告阶段
课堂版请求权思维的两次运用,先用于检视原告陈述,再用于检视被告陈述
外在结构:复数请求权基础的检视次序
合同
类合同
无因管理
物权
不当得利与侵权
内在结构:单个请求权基础检视框架
积极要件(检视步骤)
请求权已成立
请求权未消灭
请求权可行使
检视内容
成立要件、成立抗辩
消灭抗辩
行使抗辩
消极抗辩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权利阻止的抗辩
事实审查(证据阶段)
Relationstechnik的方法构造
方法特征:划分不同阶段依次审查,原则程序先于实体、法律先于事实、原告先于被告
第一阶段:程序阶段
检视原告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第二阶段:原告阶段
对原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非证据审查)
以请求权基础方法检视诉请的法律合理性a
即针对原告诉请预选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并审查原告陈述(而非经质证的事实)是否满足请求权规范的适用前提
审查结论
原告陈述不能满足任何一项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前提,原告诉请不具有法律合理性(unschlüssig),不必举证即可判定原告败诉
原告诉请部分具有、部分不具有法律合理性,如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有法律合理性,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合理性
原告陈述可满足一项或多项请求权基础的适用要件,原告诉请具有法律合理性(schlüssig)。仅当原告诉请具有法律合理性时,才能进入被告阶段的检视
第三阶段:被告阶段
对被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非证据审查),以请求权基础方法检视被告防御的法律合理性
核心即被告陈述(而非经质证的事实)是否满足防御规范的适用前提
检视结论
被告防御不具有法律合理性(unerheblich),即被告陈述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抗辩,可认定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不必举证即可判定原告胜诉
被告防御部分具有、部分不具有法律合理性,如被告防御仅针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且满足抗辩规范要件,而不涉及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则相当于被告认可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仅精神损害部分须进入证据阶段
被告防御具有法律合理性(erheblich),即被告陈述可支持其提出的抗辩
对于有数项请求权基础支持的原告诉请,仅在被告防御足以使所有的请求权基础均陷入待决时,被告防御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换言之,只要有一项请求权基础在被告陈述中未予合理防御,原告即可因该请求权基础而胜诉(不必进入证据阶段)
第四阶段:证据阶段
双方有争议且具法律意义事项才需举证,一方主张且另一方认可的陈述则视为真实
原告诉请与被告抗辩均具有法律合理性时,才进入证据阶段
第五阶段:裁判阶段
形成证据认定建议与裁判建议
吴香香: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