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凯尔森纯粹法学
【凯尔森与纯粹法学:用"规范"重构法律世界】 新康德主义为法学提供了实然与应然的关键二分,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将这一工具推向极致法律不是"东西",而是认识世界的规范眼镜他主张一元论:国家即法律秩序,权利、义务乃至主体皆由规范建构,连宪法也需回溯至"基础规范"。纯粹性拒绝道德与事实的混杂,只追问"效力如何从规范中诞生"这种还原论式的方法论自觉,挑战了传统法哲学,也呼唤着法律科学的纯粹复兴。
"司法改革新视角:智能系统如何守护公平正义? 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聚焦审判质效偏离分析系统构建,通过相似案件推荐、量刑辅助等6大智能功能实现个案预警与纠偏重点解决指标设置中重定量轻定性、区域差异忽视等6类问题,划分公正、效率、效果三类审判指标严格区分司法惩戒(定性)与质效监督(定量),明确法官问责主体地位,将违纪行为与违法裁判纳入监督体系,最终提升司法公信力"
"质证是法庭查明事实的核心,但现行模式面临效率与逻辑的双重挑战!" 简介围绕三大要点展开:1 质证原理:区分证据(质证对象)与事实(证明对象),强调对抗辩论与裁判逻辑(证据→事实→法律要件);2 实践缺陷:庭审功能虚化(书面质证泛滥)、律师作用弱化、事实认定碎片化导致高错误率3 域外对比:美国依赖庭前证据开示与焦点整理,德国注重要件式审理,而我国诉前证据交换与非法证据排除仍待优化文末指出改革方向:回归"剥洋葱式"生活逻辑,强化审前程序。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雷磊讲座
谁是凯尔森?
不纯粹的学者
入世的人
合宪性审查机构
美国——普通法 法国—— 德国——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奥地利——宪法法院,凯尔森参与
作为个人,积极参与政治,其学术希望将政治剥离法律,追求纯粹
世故的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将已有著作重述 谈论奥斯丁(法实证主义学者),打入美国市场,融入
哈特《法律的概念》——也是批判奥斯丁
自大的人
博士论文先于毕业出版——《但丁的国家学说》
毒舌的人
对耶利内克的毒舌
子主题
奥地利学者
什么是纯粹法学说?
纯粹性意味着
法学研究对象的纯粹性
只留下“规范”
“规范还原论”
概念工具
减法的理论
排除价值与事实
法学研究方法的纯粹性
认知和描述,不涉及评价,才属于法律科学
认识才有理性;行为没有理性,法律科学只能限于认知和描述——用应当来描述而非评价,知识是用来认识的
政策一定会有评价,法政策学不是法律科学
规范法学也不是法社会学
自然科学:描述自然法则
自然科学方法对社会学的研究
社会科学:人类之间关系的
规范性社会科学
方法论的自觉
在做什么 不做什么
凯尔森的目标
法律的范畴就是“规范”
建构的规范法学既要排除法社会学,也要排除法政策学,其虽然设计描述,但是不同
为什么是凯尔森和他的纯粹法学说?
德国法哲学家
康德、黑格尔、哈贝马斯、萨维尼、卢曼、耶林
新康德主义
新康德主义者基本立场——实然应然的两分法(现实与价值的两分)
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法哲学》《法哲学纲要》《法哲学入门》——卡夫曼学生
两分
现实
自然(价值无涉)
文化(涉及价值的现实)
法律
法律注定为法价值服务
价值
现实与价值
凯尔森
《国际法原理》、《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三分
事实
联系行为要素的是因果关系
自然律
必然的
独立于人的干预
陈述的事实,连接的是“是”
按照事实校准
eg:张三捅了李四,李四死了
规范≠事实
规范
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事实
规范不等于自然事实
法律调整行为,是事实的问题;但法律本身不是行为,是对于行为的诠释(研究行为的意义,而非行为本身——eg:两人领证是事实,结婚是行为的意义问题)
行为的意义
主观意义:行为人自己认为
客观意义:规范赋予的意义
法律赋予
符合——合法行为 不符合——不法行为
“应当是”
联系行为要素的是归结原则
自己创设,非自然存在
如果有A,应该有B
eg:张三捅了李四,张三死了——“杀人者处于死刑”
按照规范校准
规范≠价值
康德:知识如何产生
直观:经验感官
概念工具:对经验材料进行认知的范畴
凯尔森:有了概念工具,法律才能有秩序,“规范”就是认识法律的眼镜
规范不是一个东西,非本体论,而是认识论
与英美认识的规则不同
将概念还原为“规范”
还原论
如“义务”就是附加制裁的行为的相反的行为 “权利”就是义务的对立面 法律关系——规范建构出来的关系 法律主体也是规范——法律调整人的行为,只有一部分归法律管,法律着眼行为,“人”是技术性概念,只有规范才是核心
“一元论”
主观法
客观法
法与国家是一回事
国家就是国内法秩序
主观价值:每个人的判断
不存在唯一价值凌驾于其他之上
价值相对主义
p.s,不能存在法律领域
客观价值:只能体现在规范上
与客观有效的规范相符合——好的
应当做的是好的 不应当做的是坏的
与纯粹的主观价值的好坏相区别,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将规范与事实与主观价值区分开——寻找纯粹
学习 目标
倡导法律科学的复兴,抵抗外部知识与反知识、政治因素
规范法学的意义反思
影响深远
理论是灰色的,才能容纳丰富多彩的内容
体系性的构架
一个规范的效力只能来自于另一个规范
宪法的效力来自于哪里?
思维的预设(基础规范):按照宪法的要求去行事
基础规范不属于法律规范,是为了保证效力链条而存在的
与康德先天范畴不同
康德先天范畴,必须先预设
凯尔森:只是虚构的,不是必须
概念工具为何只能是“规范”?
也可以是其他,不是不可替代的,只是一个可能的概念工具
不同的认识工具认识的结果不同
拉德布鲁赫采用的就是法理念和法价值工具
法定安定性(优先)、合目的性、正义性
规范体系与秩序在凯尔森理论中没有区别
凯尔森的规范与哈特的规则没什么区别
(近代)法律科学
狭义法律科学
指法教义学
基础研究
法哲学
法理论(凯尔森)
法史学
法社会学
实效和效力
效力的前提是实效
条件关系
实效是社会条件,才能谈及效力问题
一部法律的效力则来自于另一部法律
基础规范——(宪法到司法判决)——执行行为
纯粹法学说(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