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主体思维导图
刑法学马工程教材中犯罪主体部分的思维导图。对犯罪主体知识点的整理整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编辑于2021-04-23 15:23:3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可以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的主体。(最基本、有普遍意义)
单位(拟制的人)只能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的意义
有助于准确定罪
任何犯罪都有其犯罪主体,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离开了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
成为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非任何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能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合理量刑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这又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构成条件
自然人必须已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相对自由的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地位/重要性/意义: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行为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具备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控制行为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决定自己行为的方向、力度、方法、时间、地点等的能力。
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联系
辨认行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控制行为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行为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不具备辨认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行为能力,因而也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控制行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除具有辨认行为能力外,还需要具有控制行为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只要具备了控制行为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行为能力。但人具备辨认行为能力,也可以不具有控制行为能力,进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要素,两者只有同时具备,才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智力发育程度&精神发育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
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精神状况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在刑法意义上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四分法
依据: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人的,皆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在我国,为不满12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针对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属于或者可能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
故意犯罪,可以;过失犯罪,应当。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原因
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者在其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取决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
只有对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
重要性: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一个基本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和负何种程度刑事责任的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依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一贯实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
概念: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在我国为不满12周岁的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概念: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14周岁的人实施的八种犯罪(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责任年龄阶段
概念: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从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法律在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是刚性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精神障碍
划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
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应当包括三个条件
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必须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行为时处于发病期)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从心理学、法学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其在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并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才能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是否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如何掌握,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与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联系,以及有多大的影响为标准。如果没有联系、没有影响,则可以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针对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生理功能丧失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法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酒精中毒/乙醇中毒
慢性酒精中毒
急性酒精中毒
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
主要追究此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辩护人等。
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特定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分类
依据: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
一般主体
概念: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
概念: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刑法理论上,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真正(纯正)身份犯
概念: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不可成立的犯罪。
例如:叛逃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
概念: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科处的刑罚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
条件
特殊身份一般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从形成方式上加以区分
自然身份
指人基于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
指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身份。
例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
意义:通过对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了解,进而准确深刻地把握刑法设立此项规定的原义,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
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产生的影响所作的划分
定罪身份
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就不能构成该具体犯罪。
量刑身份
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按照刑法的规定,此种身份的存在与否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否,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其在量刑上,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从主客观统一上影响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程度,并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对定罪的意义
借助行为人某些特殊身份限制某些犯罪主体及犯罪成立的范围,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妥当对某些危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对量刑的意义
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要重。
对某些犯罪,行为人如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从犯罪主体角度调整危害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从根本上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
犯罪的主体是单位
注意四个问题
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
执行单位决策机构的决策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的行为。
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包括刑法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
概念: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两种情形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相同。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
我国一般采取双罚制。
单罚制
概念: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分类
转嫁制
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予处罚。
代罚制
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例外情况
原因: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对单位犯罪起到警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