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编辑于2021-04-23 21:05:47国际法
选择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发布 1976年3月23日生效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48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
国家领土
领土 领空 领水 底土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
联合还是离心制度。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平行开发制
简答
国际法人权保护体系
三个条约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机构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这是一项根据长期国际实践所形成的习惯法规则
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是指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2.过境通行制不适用的情形:在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公海六项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5.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6.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4月30日,会议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和1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国内法对联合国国际法院对程序规则的影响
国内法对国际刑事法院对程序规则的影响
添附分类
自然添附
人为添附
混合,附合,加工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之处在于:附和(指动产的附和)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规定的理由,故而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混合准用附和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48条、《法国民法典》第573条、《日本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 [2]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这是指动产符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对此,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以加工物属于材料所有人为原则,而在加工所增加的价值远远超过材料的价值时,才属于加工人为例外(《法国民法典》第570条至第572条、《日本民法典》第246条)。而依《德国民法典》第950条规定,加工于他人动产者,以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为原则,在加工的价值显然少于材料的价值时,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为例外。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2]
国际法院公约第二款
不妨碍法院经当事人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 裁判案件之权 渊源:条约 习惯国际法 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组成的决议
国际人权法
软法中的软法
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人权法的产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
联合国安理会主要职能
1、维护和平与制止侵略 2、可以促请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3、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 制方案;行使托管职能; 4、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5、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势;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这些档案和文件必要时应带有易于识别的外部标识。 (三)通信自由 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信,并予以保护 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 (四)免纳捐税、关税 但必要费用除外 (五)使用国旗、国徽 包括使馆馆舍、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事务职员与私人服务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人员之私人服务人员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留者,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在其他方面,依接受国规定
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 耶利内克。佐恩。
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蒂斯 凯尔森 劳特派特 菲德罗斯。杰赛普
一元论基本见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具有一系列共性或统一性:在法的主体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本质不同,真正的主体都是个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后果被归因于国家;在法的性质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的对法律主体有拘束力的律令。 (2)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无须转化就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3)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
国际法基本原则
a) 会员国主权平等。 b)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 不使用武力。 e) 集体协作。 f)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g) 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相尊重主权,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保障。 (3)互不干涉内政: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确保国家独立自主、抵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坚强屏障。 (4)平等互利:新原则,倡导“互利”,抓住了国际关系的实质,注重国与国的务实合作。 (5)和平共处:既是总称,又是一项单列的原则。
国际法院公约第一款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名词解释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the area),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一个崭新的概念。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1)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 (2)任何国家或国家集体不得占有或分割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 (3)在所有国家间公平分配所有利益,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和利益。 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即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和其他国家及私人公司同时进行开发。 区域开发制度是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 开发制度的实施已进入准备阶段。有一些国家已开始预备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称为开辟活动,这些国家被称为“先驱投资者”。 1990年,我国在法、日、俄、印后成为第五个先驱投资国。
国家承认
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西方。违宪不可为。 艾吉拉大 还是威尔逊 主义
公海
公海指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
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瑞典、爱尔兰、芬兰、哥斯达黎和土库曼斯坦
添附
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
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国际人权法
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人权法的产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
国际罪行
大部分国家认为应予惩处的国际罪行。 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照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判决,肯定为国际罪行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所规定的灭种罪;国际联盟大会1926年通过的《禁奴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1953年通过的《关于修正1926年 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和1956年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中所规定的贩运和使用奴隶罪(见禁止奴隶贩卖);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种族隔离罪;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种族歧视罪;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所规定的侵害外交人员罪;联合国大会1979年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劫持人质罪;以及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空中劫持罪(见空中劫持)等。国际上早就公认、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又明确规定应予惩处的海盗罪,也属于这一范畴(见公海)。
特别使团
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派往该国谈判特定问题或者执行同该国有关的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特别使团公约》。特别使团的派遣或接受无需有外交关系的存在。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协议决定。
外交保护
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法律上的豁选
国际人道主义
指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国际人道法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战俘
在战争各方中,敌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并未处死的;用以作为战争交换条件的人。
庇护
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
国际地役
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根据条约所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享受通行权,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