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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等。2025法硕备考ing~同步更新刑法学内容!
编辑于2023-11-18 15:47:30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则是选择性要素】
犯罪对象(前篇有)
犯罪对象: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影响某些犯罪的区分
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犯罪对象的认定
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联系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
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危害行为
一个概念
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并被法律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形式:违反刑法 实质:危害社会 主观:意识支配 客观:身体活动
两种形式
作为【不当为而为】
以积极的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直接违反禁止性罪刑规范
身体、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直接违反命令性罪刑规范 间接违反禁止性罪刑规范
不作为的本质是不履行特定的义务
纯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犯罪行为一致【有明文规定 eg: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带有拒字的都是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犯罪行为不一致【不纯正不作为犯来自刑法理论的推导,通常表述为“负有...的义务”】eg:饿死婴儿
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而不为【客观条件】
应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成年人之间犯罪无阻止义务】
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eg:一监一护一代理】
行为人因自己先前行为(合法行为/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eg:随手扔烟头引发火灾
能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关键】
没有能力/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为: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本质】
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履行义务结果同样发生,即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此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等价性
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作为=犯罪=不作为,要求不作为与相应的作为性质上相当。
具有故意或过失【主观条件】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作为和不作为的判断与区分
结合:二者同时保留 eg:“抗税罪” 竞合:优先认定为作为
只要不履行特定的义务,就具有不作为的性质
步骤:①行为时/结果时有无特定义务 ②应为能为而不为? ③主观故意or过失?
三大特征
有体性
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作为)和消极静止(不作为)
有意性
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没有意识则不认为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
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危害行为的实质】
危害行为的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的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没有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概念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上: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狭义上:危害结果=实害结果
分类
标准: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标准: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可以具体观测】
非物质性结果
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标准: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标准:严重程度及其意义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定罪/量刑】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实害结果
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eg:破坏交通设施罪
因果关系【归因而非归责】
概念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归因而非归责【找原因而不是找刑事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g:故意杀人未遂 无因果但追究
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还要看有无故意或过失
特征【对付(复)必胜客】
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相对
原因在前 结果在后 危害行为做起点 危害结果做终点
复杂性
一因多果
想象竞合
一果多因
必然性
必然的因果关系(合乎规律)
偶然的因果关系(有介入因素)即A→B(介入)→C
客观性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认定【有因有果有关系】
有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明文规定的行为】
无实行行为不讨论因果关系
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果: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现实中的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有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实害结果
无介入因素: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正常or异常?
正常:由实行行为引起的某种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异常:与实行行为无关
作用小:不中断因果关系
作用大:独立(≈100%)导致结果,不是完全100%
作用相当:一果多因(都具有因果关系)
正常异常判断标准
①是否由实行行为导致
是:正常
否:异常
②自然事件看概率
概率越高越正常
③社会事件看评价
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
不作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不中断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
是否影响定罪
是:构成要件
刑法明文规定时,时间地点方法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eg:禁渔区禁渔期或禁用工具捕捞
否:是否影响量刑
是:属于量刑情节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eg:“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否:与犯罪构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