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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的框架,结合实事,详细。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1-04-30 16:18:31国际海洋法的框架,结合实事,详细。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海洋法的框架,结合实事,详细。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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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的框架,结合实事,详细。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海洋法的框架,结合实事,详细。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海洋法
历史
古代
《罗得海法》Sea law of Rhodess:公元前为习惯法,在公元后编纂成文。直到15th,在地中海东部地区流传1000多年,内容主要为海上航行及贸易规则。是古代海洋法的标志之一。
《奥利朗法典》Olylong Cade of laws:古代海洋法的标志之一,古代12th开始,流行在大西洋各港口诚实之间,内容主要为海上航行和贸易规则。
近代
真提利斯:Crentilis(1552-1608)最早提出领海
格劳修斯:Grotius(1583-1645)最早提出公海概念
近代
1958 日内瓦 第一次海洋会议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 第二次海洋会议 日内瓦
1973 第三次海洋会议 纽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 1994年正式生效 第六十个国家 圭亚那
领海
领海基线:海洋和陆地的分界线,也是测量各海域宽度的起点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法规定
领海的宽度:12海里
领海的主权
领海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领海主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完整主权(因为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非沿海国家的船舶,在不损害临海国和平安全良好秩序的前提下,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是非临海国在临海国领海唯一的权利。
条件
1、无害:不损害和平安全良好秩序 通过: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而通过领海航行。(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现旗帜
3、外国军舰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
4、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沿海国对所有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者事实上的歧视
毗邻区
概念: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范围内,为了防治与惩治在沿海国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国家管辖的区域
世界上第一部 1736 英 《游弋法》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概念
简称“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同人共同财继承产
法律地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1967 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
开发和管理制度
会议
第三次海洋大会上,继专属经济区开发制之后发展中国家的两大胜利
先驱投资者 法、日、俄国、印度、中国
程序
签订合同
缴纳保证金
拿出两块价值相同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挑选
转让技术给管理局
提交部分利润给管理局
分配
提交的工作计划必须具体规定两块具有相同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留给企业部开发,批准交给申请者开发另一块
我国
2020年 奋斗者号 潜入10909米
专属经济区
不是专有性权利,但沿海国家有权在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内设立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对专属经济国内建设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和环保,享有专有权利
其他国对该海域享有航行、飞跃和铺设的权利和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
申请执照
缴纳费用
捕捞种类和数量都要严格遵照临海国的指令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概念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有领海地位(24海里)
未受专约制约(直布罗陀海峡、黑海海峡受专约制约)
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过境通行制度(Right of trasnsit passage)
和无害通过权的区别
过境有飞机,无害只能是船舶
过境潜水艇不必浮出水面
其他都和无害一样
群岛和群岛国
概念
岛屿:四面环海在海平面最高时仍浮出水面,且自然形成,适合人类居住
群岛:由于若干个岛屿组成,一个在地理上、经济上、政治上紧密联系的整体
群岛国:建立在一个或几个群岛上的国家
群岛水域:连接群岛国最外端群岛所形成的海域
权利
1、群岛国的主权包括群岛水域、水域上空、海床、泥土以及其中包含的一切自然资源
2、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岛水域航行和飞跃的权利
3、群岛国家有权制定航行通道/航线(便于国际航线),并且在它认为有必要的地方设立通行禁区
4、航行和飞越时,必须仅以通过为目的,并严格遵守沿海国的指令
大陆架制度
大陆架的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外部界限水下向海的全部自然延伸部分
距离
不到两百的按两百算
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等深线100海里
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海床和泥土以及一切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的权利以及其他国家的行使、飞跃等权利
和大陆架的区别
权利的性质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是固有权利,需要办理登记。而大陆架制度是固有权利。
权利内容不同:经济区————一切资源,大陆架————海床、泥土、非生物
权利范围不同:经济区 200 ,大陆架 200-350
解决原则
公平划定,和平解决。解决不成按《海洋法争端解决制度》解决
相对两国大陆架划分规则
等距中间线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
公海
航行制度
航行权
1、所有国家
沿海国
内陆国
1921 《巴塞罗亚公约》 承认内陆国的航行权
2、一切船舶
公用(军舰)
民用(渔船)
3、任何海域
4、自由航行
国籍
1、必须悬挂一国的国旗并取得该国的国籍,必须只能悬挂一国
2、各缔约国自行决定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
3、船舶与国籍国之间要有“真正的联系”
两大义务
1、防止碰撞
2、海上救助
捕鱼制度
原则
1、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或者恢复到其能生产出最高持久产量的水平之上
2、使关联鱼种的数量维持或者恢复到其繁殖不受到威胁的水平之上
管辖制度
船旗国管辖
1、船旗国对于公海上航行的悬挂本国旗的船舶享有专属管辖权
2、切实有效的行使这种权利
3、军舰享有完全豁免权(除国籍国之外)
普遍性管辖
1、管辖对象
海盗行为
奴隶贩卖
无国籍和视为无国籍的情况(中途更换或者悬挂多国国旗)
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
2、管辖方式
登临检查
登临权(Right of visit):又称为临检权,各国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嫌疑时,可以靠近并登上该船检查的权利
行使登临权的只能是军舰等公用船舶,而被登临的只能是民用船舶
登临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扣押逮捕
关于索马里海盗的决议
1812、1816安理会授权所有军舰可以进入索马里海湾进行打击海盗
保护性管辖
紧追权(Right of pursuit)
概念
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的海域使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
要求
1、从哪里开始(本国的海域)
2、不许接力(在公海)
3、当船舶进入本国领海或者他国的领海时,紧追应当立即停止
4、紧追权只能由国家船舶和国家航空器来行使
5、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
可持续发展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可持续利用
4、环境和发展一体化(捕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