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案例分析-洞穴奇案
这是一篇关于案件分析-洞穴奇案,洞穴奇案各个法官的详细观点和见解,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哦~
编辑于2023-11-21 19:36:30洞穴奇案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特鲁派尼
有罪
应获行政赦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
无罪
所处的环境影响法律的应用
在共存基础上
应用实定法
他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应用自然法
坚持法律精神而非法令文字
引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
但是在本案中我们无法威慑那样处境的人
所以法律目的无法达到
不适用实定法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
弃权
批判观点二
对其自然法的依据表示质疑
不处于自然法的范围
本案自然法规则的使用不合理性
法律的目的
威慑
在本案的作用较小
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四人有机会再等几天,所以是谋杀
先例表明为了饥饿不能犯罪
观点二缺乏一致性和合理性
遗憾:十个英雄的生命代价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
有罪
忠实履行法官的职责
行政和司法间的问题
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
立法至上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反驳观点二中的法律漏洞和目的,认为我们并不知道法律条文的目的
本案不适用自我防卫的例外
道德主义和法律条文不能结合
威特摩尔并未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故不算自我防卫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
无罪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
可能会沉浸于抽象概念
人民应被允许依据常识富有效率地处理日常
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
民意
法庭上
九成的人都会觉得应象征性惩罚然后释放
运用常识来判案
考虑民意时可能面临的反驳和问题
有三个方法可以让被告逃脱惩罚
但可能都有主观、客观的因素来干扰
司法部门中存在的弊端和矛盾
陪审团本身就代表着民意,尽管我们很想他们的思考约束在法律范围内
行政赦免中存在的矛盾
法官想通过行政赦免来判无罪
但行政长官本人极有可能会拒绝赦免
一个判例的启示
应当运用常识、根据民意来判案
观点六:撇开己见--伯纳姆
有罪
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
案1催生了法律条文的修改但未实施
上诉法院误解了先例的效力和性质,并不能将其看作一个有约束力的案例
当代的法律理论能胜任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在前后两个案子里公众考虑道德因素认为判无罪
以十个工人的代价将他们救出来
杀害威特莫尔是有预谋的
本案是非常简单的案子
但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决断却截然不同
法律和道德上有冲突时法官要遵守法律
法律无关同情
杀人行为本身就是有罪的
如果我们判决无罪就是有同情
同情值得赞扬,但毫无权威
就算他们本身没有罪恶的意图
但杀人行为本身就是有预谋的有意图的自发的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紧急避难要获得法律效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
特定场合下是合理的
要保证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类似饥饿偷面包行为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他们至少有好几种代替杀人的选择
制造危难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他们明明知道是危险的
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杀害别人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有时法律条文的目的不清晰
不能根据个人口味修改,不能推断法律的目的
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法官应将法律和道德区别看待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和道德
法律其实是每个人的正义观中达成的诸多妥协
我们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且不向人民负责
可以遵守法律行事
人们会起来反抗
大家的正义观是不同的
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企图颠覆民主
要守护法律,不能为了某个观点就弃法律于不顾
关于行政赦免
是法官承担责任并减缓严苛
并不是推卸责任给行政法官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
无罪
被告没有犯谋杀罪
对前面法官的否定之处
其他法官有过分简单化的对立
无罪是基于实定法、法律条文和先例
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所有的计划和事实都代表着他们是故意的
他们没有邪恶的意图,但是处于自我保护而杀人的
类似于自我防卫
要确定杀人行为是不是恰当意义上的故意
去看先前的判例
法律如何界定“故意”
从先例中可以看到概念和原则在法律上的界定
如果先例不一致,我们只能回到道德与政治哲学的根基
通过个人观念去解释
但不是解释个人偏好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紧急避难的内在法律原则
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
他们询问了吃人在法律道德上是否可行但无人回复
所以事后我们也不应质疑该行为
再等待一周的提议可能只是出于恐惧,他们必须做出选择
所以有这样的选择是合理的
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冉阿让的紧急避难抗辩被拒
因为他有多种途径可以摆脱饥饿
但是并没有否定紧急避难抗辩本身的存在
杀人是生存唯一选择
首先先承认有义务在杀人前先尝试其他充饥的办法
比例问题
杀人行为应考虑与合理预期的伤害成比例
但是尽管不知道威胁或事态发展如何我们也要站在他们有利一方去考量
我们要站在他们角度看问题而不是事后评判
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的过错
面对危险就是这项运动所带来的刺激的部分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即使有足够的供给他们仍有可能挫败意图
23天的支撑已经证明他们带了足够的食物
对伯纳姆的批判
伯纳姆批判他们接受了风险,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p55
伯纳姆批判他们准备不足
那么没有人能有资格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概要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同意的契约是无效的,这个无关宏旨
紧急避难和确信是否合理才是真正的问题
反驳伯纳姆的不成立
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不应该对那种境况的人产生威慑
因为没有表露出邪恶人格
不会阻止在相同情况下人民的选择
法律的目的并不能通过惩罚该案被告来实现
不会实现任何法律目标
惩罚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刑罚适用的问题
假定罪名成立
那么刑罚也该减轻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
无罪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自我防卫
自我防卫杀人可能是有目的的
有意识杀人本身可能不是我们要惩罚的
应当查明是否有机会用尽可能少的暴力来保护自己
预防杀人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为了集体牺牲一个人
认同不能过多思考法律的目的
此次杀人是预防性的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等待最弱的人先死亡并不是最优方案
因为那直接锁定某人
赞扬探险者承认了应当用抽签来公平而不是等待最弱的人死亡
选择牺牲者的方式公平
因为那是随机的
而不是因为那是所有人同意的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公平抽签,同意是不必要的
一种观点:威特莫尔是否同意对本案有影响
塔利反驳
紧急避难同样适用
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
无罪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一个杀人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但不是故意的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防止有偏见的判决
区分冉阿让和探险者的紧急避难
饥饿是最为重要的紧急避难
包含一种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
如何评估紧急避难
白纸黑字的紧急避难可能会在不可预知的情形下伤害或产生不正义
应当带着勇气和公正去评估
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惩罚没有邪恶意图的人毫无意义
主张有罪的确能阻止不到万不得已的杀人
但到了饥饿极点是威慑不了的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
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
法律是否彰显正义
批判伯纳姆
只有在法律已经很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去除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
有罪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化事由或免责事由
本案不是有关紧急避难/自我保存/自我防卫的案子
如果是自我保存的案子
则确认洞穴内不平等
抽签是只是赢家杀掉输家
是不平等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杀人行为不可宽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