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讲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
2021年民诉法笔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一章的思维导图。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代理人、诉讼担当、当事人确认、变更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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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
特定身份关系
挂靠关系
个体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
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个人合伙
企业法人分立
借用关系
不可分合同关系
一般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
继承遗产人
共同侵权、危险行为
共有财产
无人、限人侵权
一致对外,一人承认,对他人发生效力
法院依申请、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可分之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的同类性、管辖的同一性
各自负责,一人行为,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
诉讼标的共同或同类
一般公开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亲自参诉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
诉讼标的仅限同类
不少于30日公告登记
裁判具有扩张效力
推选不出代表当事人另行起诉
代表人诉讼
双方或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共同或同类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须经其他当事人承认
诉讼代表人:2-5人
诉讼第三人
有独三
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限于一审
享有独立请求权
自行起诉,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无独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依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撤诉、反诉
是否有上诉权: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无独三常见情形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
撤销权诉讼:受让人或受益人
产品缺陷侵权:运输、仓储人
诉讼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公民个人不能作为原告
侵害消费者权益:中消协和省级消协
污染破坏环境: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从事公益活动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检察机关后顺位
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事前预防)
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初步证据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例外:中院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一审可交由基层法院管辖
立案后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事公益诉讼不允许反诉
可以和解、可以调解 (先公告后审查)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制作调解书结案,不予撤诉
原告诉求全部实现可撤诉
例外:法庭辩论终结后
与私益诉权:并行不悖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事后救济案外第三人: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救济机制
提出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因不能归责本人事由未参诉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适用情形
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中涉及身份关系内容
管辖
一审生效
一审法院
二审生效
二审法院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审普通程序)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的可以准许中止执行
法律效力
既撤销又确权
只撤销不确权
驳回诉讼请求
三撤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驳回执行异议,不能提请再审
准许执行异议,生效判决中止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驳回执行异议,提请再审
不能再提请三撤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随监护权产生和消灭
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须商定权限,提交授权委托书
一般授权(未写明代理事项均视为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或上诉
本人可不出庭(离婚案除外)
诉讼担当
法定
死者近亲属(人格权、著作权)
死者继承人(侵权死亡人)
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人)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村民委员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可提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组织
任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当事人确认
非因自己行为
分支机构行为
职务行为
主体承担
合并、分立
当事人死亡(裁定中止诉讼)
法人未清算注销
法人名称被冒用或借用
冒用:直接责任人
借用:出借人和借用人
机动车使用人
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侵权人
所有人有过错:使用人和所有人
与其他组织竞合
个体户
有字号:以字号
无字号:以经营者
登记与否均以全体合伙人
有字号的注明字号
劳务关系
损害他人
接受劳务方无过错责任
可追偿
损害自己
双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
接受劳务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机构
过错推定责任(无人)
一般过错责任(限人)
补充责任(第三人行为侵权)(可追偿)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
第三人行为侵权补充责任(可追偿)
变更当事人
实体归实体、程序归程序
受让人:无独三
受让人申请替代
法院不准:追加为无独三
法院准许:裁定变更当事人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无人
8周岁以下
精神病人
限人
8-18周岁
完人
16-18周岁自己劳动收入
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