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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编辑于2019-06-21 03:17:1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公司的主体资格
考点1: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P29)
1.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限制(★★★)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P30)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二)转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2015年简答题)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P57)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016年简答题)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1】触及“总资产的30%”红线时,相关担保事项不仅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2】除上述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决议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而非领取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5.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6.变更登记
(1)作出之日起30日内
①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告之日起45日后
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提示】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1~50名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的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17年综合题)
3.公司章程
(1)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通常为章程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提示】申请设立登记时,股东认足出资即可,不必缴足;对股东的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要求经过验资。需要验资的情形,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主要包括3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其他实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如保险公司);(3)公募基金(第4章)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其他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点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P37-40)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2017年综合题)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2018年、2017年简答题)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2012年简答题)
(1)该股东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其他责任人
①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2017年综合题)
②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4:股东抽逃出资(★★★)(2017年简答题)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例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综合题)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第三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考点1: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1.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三会”不健全的特殊情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3)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选设经理
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组成:全体股东(不论持股多少)
3.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
(3)审议批准“2报告、4方案”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未要求经股东会绝对多数通过)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至少提前15日通知)
7.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8年简答题)
(2)绝对多数通过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简答题)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2017年综合题)
④变更公司形式
8.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
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考点3: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性质: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组成
(1)人数:3~13人
(2)职工代表
①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011年简答题)
(3)董事长的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
①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2017年综合题)
3.职权
(1)4项独立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非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6项附属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选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③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3)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考点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性质:监督机构
2.组成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017年综合题)
3.主要职权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概要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绝大部分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主要区别有两点:(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2)会议召开的法定最低频率不同(每6个月至少一次VS每年度至少一次)
5.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考点5:公司决议的效力(★★★)
(一)决议的效力样态
1.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未开会)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未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出席条件)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未达通过比例)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决议可撤销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决议瑕疵诉讼
1.原告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与第三人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三)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考点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共5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017年简答题)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概要
【相关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与本公司交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勤勉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四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考点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P45)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承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按约定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4.对其他人而言:认登记
(1)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2018年简答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①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简答题)
【提示】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3点: (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对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一事“不知情”; (2)受让人是“有合理对价”取得该股权的(不论该对价是否已经支付); (3)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 (3)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2018年简答题)
①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②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考点2: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P48)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3:股东知情权(★★★)(P47)
1.基本规定
(1)查阅范围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原告是否必须是公司现时股东?
①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辅助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各方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①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股东分红权(★★)(P47)
1.基本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分红权诉讼
(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①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考点5: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2009年综合题)(P65)
(二)具体法条表述
1.股东代表诉讼
(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1.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49)
(一)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完全自由)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自由,不需要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提示】(1)是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
(2)书面征求同意即可,无须召开股东会表决。
2.同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1)基本规定
①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②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排除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也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转让股东“变卦”放弃转让:不能强行优先购买,可以要求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同等条件
①谨慎通知同等条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同等条件的判断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②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6)转让股东侵害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①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②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③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的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考点7: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P51)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单元 特殊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51)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进一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52)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改制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经理
①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②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相关链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考点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条件和程序(★)(P53)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发起设立。
(二)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非有特别规定(例如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否则法律不作限制,由公司章程自由拟定;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分期出资,其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除非所在行业有特别规定,否则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一次出资或分期出资,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设立时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即可,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额、首期出资缴纳期限、出资总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规定;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货币出资: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由公司章程自由确定,可以完全没有货币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章程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⑪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⑫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俱全,不存在不设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情形
6.有公司住所
(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有权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召开创立大会
(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通过公司章程;
②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考点2:发起人的责任(★★)(P56)
(一)公司设立失败,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如何负担?
1.一般规定
(1)外部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
①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失败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③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2)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失败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二)筹办阶段订立的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三)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
1.外部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内部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提示】上述有关发起人责任的规定,除专门指明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均可适用于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考点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P57)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非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审议批准依法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请回顾本章第1单元考点2)
2.会议类型及频率
(1)年会
①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
(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优先股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相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3)绝对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相关链接1】公司(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链接2】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对下列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本章第8单元考点2)
6.会议记录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
考点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P59)
1.组成
(1)人数:5~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3.通知
(1)定期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召开条件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决议规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债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见本章第8单元考点4)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董事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8.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考点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62)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回顾本章第3单元考点6);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 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八单元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优先股、股份转让、股份回购
考点1: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P66)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优先股(★★)(P67)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股利: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3)分类表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优先股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考点3:股份转让(★★★)(P69)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以自由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受到一定限制:
1.股票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4:股份回购(★★★)(2019年重大调整)(P70)
第九单元 公司法的其他考点
考点1:公司财务与会计(★★)(P73)
1.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开立账户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5.分红权
(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相关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6.公积金
(1)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
(2)法定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②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4)资本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考点2: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P75)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决议
(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均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公司增资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示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提示2】公司增资,无须通知、公告债权人。
考点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P76)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提示1】出现该情形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提示2】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3】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4)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二)公司解散的清算
1.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提示】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示】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义务人的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上述两项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而非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③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算方案的确认与执行
①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②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4)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提示】章程无权作出相悖规定(无自由)。注意与分红权相区别。
【相关链接】①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告公司终止
(6)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6.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