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朴】民法总则
2022杨烁老师精讲民法课堂笔记总则编。用于2021法考。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5-07 19:14:12民法总则
概述
渊源
宪法,民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鲜明性地跪死过
基本原则
平等(基础)
权利能力
地位
平等协商
权利保护
自愿(核心)
自主决定
平等协商
自主决定,真实负责
限制原则
公平
诚信
禁止权利滥用
合法
公法
公序良俗
政经
国家性射人自竞 消劳利
绿色
代际正义,可持续发展,倡导性
基本原则功能
指导
约束
补充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
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达
事实行为:客观发生 ,无因管理
不合法行为
自然事实
非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婚约
民法之外空间,预言,忠诚协议
戏谑(缺乏真意)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物权——物,权利
物的概念
非人格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
两个物之间
特定物种类物
债权——给付行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分类
人身权 财产权 综合权(股权)
作用分类
支配权:直接支配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
债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否认权利
前提: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
绝对权和相对权
义务人特定与否
人,物,知识绝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保护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义务
约定和规定,超出不承担,必须履行
民事责任
相对性,补偿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危险源,控制力),允许协商
停止损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
其他有力证据>出生证>身份登记
胎儿
遗传和受赠,娩出为死,自始无效
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同一事件多人死亡
无继承人,长辈,保险受益人(仅对保险金部分)
监护
监护人设定
当然监护
遗嘱
协议
委托监护
一般委托,附条件委托
顺序监护
未成年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居委会,村委会
成年人
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亲属,两小会
指定监护
法院直接/两小会,法院
临时监护:两会,民政部门
不得擅自变更,送养征得抚养义务人同意,不同意另找监护人
机关监护
民政,居委会,村委会
职责
代理
保护利益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维护,不得处分(亏了要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无法监护,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有义务临时监护
责任
无过错责任
尽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责任
特例
父母离婚
都是监护人
共同生活人单独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另一方补充
委托监护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无过错不承担
有过错,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
撤销和恢复
撤销
申请主体:监护人资格主体,民政部门应当兜底
人民法院受理
1撤销2临时3指定4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依旧付
恢复
被撤销的父母子女
确有悔改表现+申请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宣告失踪,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失踪2年
近亲属,债权/务人申请
宣告期3个月
法律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还债付费交税,故意重大过失赔钱(无偿行为一般过失不赔)
撤销
重新出现
利害关系人,自己申请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4年申请
意外事件2年申请
公告期一年
意外事件+有关证明,无限制
公告期3个月
意外发生之日死亡
失踪死亡同时申请,应当死亡
撤销
婚姻关系,恢复,但已有配偶或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愿恢复的除外
财产关系
返还,无法返还应当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的,还需要赔偿损失
收养关系
他人收养有效
法人
概述
特征
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分给出资人钱)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合作经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其他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
表见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承担责任,可以追偿
营利法人
出资人责任
对法人,其他出资人,过错责任
对债务人,滥用的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资人直接向债权人负责
个案否认,否认法人独立性
非营利法人
终止
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
主管机关转给相同/相近目的法人组织,并公告
分类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益服务单位
资格取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日取得;否则成立日取得
社会团体
会员共同意愿
资格取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日取得;否则成立日取得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资格取得必须登记
捐助人权利
特别法人
特别性
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
生效,成立之日
撤销
继任承担权利义务
无继承,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职能
没有成立的由村委会承担
城镇农村合作
基层群众自治
设立和变更
设立
依法,财产,名称和组织机构
设立的后果
法人成立,法人承担
法人未成立,设立人承担(连带)
第三人选择权,法人/设立人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变更
分立
创设式和存续式,连带债权
合并
创设式和吸收式,新法人概况承受
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
终止
解散
章程,权力机构决议,合并分立,依法被吊销,其他
宣告破产,资不抵债(到期债务),法人/债权人申请
其他
清算
清算结束才终止
合并分立无须清算
非法人组织
特征
人合组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应当完全行为能力
不完全,不能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禁止全部亏损某人承担的无效
全体同意生效
共同出资
名称和场所
应当表明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
单独
委托
不执行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决议
一般事项,无约定,过半数,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无约定,全票决
改名改地改范围,3处分,担保,聘任
入伙
全票决,告知义务,法律后果(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退还份额,之前的债无限连带,对内可追偿,对外无效
普通合伙人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追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技能,专业知识
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有限责任
一般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仅对出资部分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五十以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不得劳务出资
标明有限合伙
责任承担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该比债务无限连带
入伙,退伙
丧失能力不当然退伙
不继承
退伙前债在退回部分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多方,决议行为
一方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相一致
多方意思一致
内部决议,可能全票决可能多数决
单务,双务
一方有义务
有偿无偿
诺成和实践
保管,定金,借款,借用,四实践
要式,不要式
仅特定形式(书面)
主,从
依从关系
有因,无因
行为和原因不可分离 ,原因无效,结果无效/票据行为无因
负担,处分
负担:发生债权债务,产生请求权
债权行为
处分: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权利直接转移
物权,准物权行为
意思表示
对外产生私法上效果
形式
口头
书面
默示
仅在法律规定,约定,习惯中视为意思表示
否则不成立
分为作为(推定),不作为(沉默)
生效
有相对人(债务免除)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无相对人(抛弃)
公告
撤回
阻止生效,提前到达同时到达
瑕疵
不一致
有意
单独虚伪,真意保留
不知真意有效
双方虚伪
隐藏行为
虚假无效,隐藏无瑕疵有效(阴阳合同
无意
重大误解(可撤销)
不自由(可撤销)
胁迫
欺诈
显失公平
成立和效力
成立
一般
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特别成立事由
例,要物行为(保管定金借用人借款)需要交付
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xx行为是否有效)
行为人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一般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未来性
或然性
非法定性
合法事实
种类
延缓(生效)
解除(失效)
积极
消极
成就拟制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反之亦然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情形
无能力单独
通谋虚伪
违反强制性效力规定
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
效力性强制性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免责条款
人身损害
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
无效行为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过错赔偿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无效后,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
部分无效,其他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性质误解
标的物误解
价金
当事人
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受欺诈
当事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
对方知道可撤销
受胁迫
不要求知道
显失公平
危困状态,缺乏判读能力
撤销权
形成诉权,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作出
一般形成诉权以通知方式作出
自始无效,溯及力
除斥期间
知道一年
重大误解90日
最长5年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人从事过界行为
追认权
拒绝追认
监护人
催告权:30天默示拒绝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相对人
无权代理
法律后果
追认,撤销,补正
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经批准的合同
效力:成立未生效
报批义务及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判决履行义务后果
拒绝履行,强制履行拒绝的,合同违约责任
没有批准的,解除合同;因报批义务人原因的,承担责任
附带条件,附期限
代理
概述
代理权限范围内
被代理人名义或代理人自己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
人身性质
当事人约定,特定人亲自
分类
委托和法定
本代理和复代理
代理人有再代理权
法定始终有
委托代理
事先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
代理人急病,通讯中断
不委托会有损失
复代理人
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法律后果
复代理
代理人承担选任和指示的责任
不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直接和间接
委托人(甲)自动介入权
受托人(乙)自己名义,第三人(丙)知道,直接约束
证明只约束乙丙,不发生甲介入
委托人介入权
乙自己名义
丙不知道
乙因丙不履行
乙向甲披露丙
不存在丙知道是甲就拒绝情形
苦大仇深条件
第三人选择权
乙自己名义
丙不知道
乙因甲不履行
乙向丙披露甲
第三人可以选择乙或甲,选定不变更
代理权
基础行为
授权行为
单方
不为相互必要关系
代理权行使
范围内
被代理人利益
不得滥用
自己代理
自己和被代理人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和同时代理的人
恶意串通
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效力
追认权
溯及力
开始履行视为追认
拒绝追认,不发生效力
催告
30
默示拒绝
撤销
善意相对人
通知方式
救济
善意相对人 请求损害赔偿,不超过可得利益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权利外观
正当理由相信
基于信任
后果:类似有权代理
分类
表见授权
授权不明
代理终止后未必要措施
代理终止
委托
届满,完成
取消,辞去
丧失
死亡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
取得恢复能力
丧失
死亡
监护关系消灭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
强制性,不得排除延长缩短
内容,诉讼时效经过,债权未消灭,产生抗辩权
时间,一审提出
被动性,当事人提出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物权请求权
返还财产
支付抚养费(人身专属)
支付存款本金利息
债券
缴付出资
金融投资
其他
类型
一般
3
特殊
国际4
保险5
最长
20
中断
重新起算
提出,同意履行,仲裁,其他
延长
最长
被动适用,法院同意
中止
最后6个月内
法定中止事由(不能履行)
中止消除后6个月届满
死亡判决之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