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对称。又称“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
编辑于2021-05-07 23:29:04一般侵权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1165条第一款
(受害人举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的概念
主观说
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说
违反义务
未尽注意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过错的存在意义
责任成立
责任范围
免责、减责的抗辩
《民法典》1173、1174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过错的形态
过错的判断标准
“理性人”=客观过错理论(通说)
重大过失
普通人标准
一般过失
善良管理人标准
法定标准
侵权人自身情况
行为危险程度
被告人预防损害发生的成本(法律经济学)
过错推定
《民法典》1165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由法律明文规定
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行为违法
特征
主观要素:过错
故意
过失
行为方式
作为
义务来源
法定
约定
诚信原则
不作为
侵害对象
客体
财产权益
子主题
人身权益
他人的
责任方式
《民法典》179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为性质:违法性(本质属性)
侵害对象
行为方式
无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
《民法典》180-182条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184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1174-1178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①+②的因果关系
两个层次
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vs损害
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
被侵害的权益vs可救济的损害
分析方法
条件说
作为侵权(剔除法)
无侵权行为
有损害
无关
无损害
有关
不作为侵权(替代法)
已履行作为义务
有损害
无关
无损害
有关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损害通常发生
结果可预见
合理预见说
法规目的说
依据法律
具体形态(原因力)
直接原因vs间接原因
中介条件
他人行为
自然力
受害人行为
一因
一果
多果
多因
一果
择一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1170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聚合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1171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1172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多果
修补因果关系(第三人原因加入)
(美)可预见性规则
第一人预见行为二
损害二是行为一的正常后果
假设因果关系
真正原因(加害行为)+
第三人行为
受害人行为
假设原因
事件
仅影响责任范围
过错
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希望
间接故意
放任
过失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损害事实
分类
积极损害(直接损害、所受损害)
消极损害(间接损失、所失利益、可得利益)
子主题
侵权责任方式
分类
《民法典》179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制止、预防型
《民法典》1167条
(防御性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危及”
行为正在实施
行为持续进行
无需实际损害
无需行为人有过错
回复型(保全型)
返还财产+孳息
请求权人
所有人
占有人
切断:善意取得
《民法典》311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122、235、460、46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
《民法典》237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有恢复的可能性和必要
补偿性
赔偿损失
人身型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适用
责行相当原则
例外:《民法典》179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1185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1207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事责任竞合
《民法典》186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民法典》187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的计算
分类
财产损失赔偿
客观计算方法(原则)
《民法典》1184条
v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
《民法典》1183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积极损害+消极损害
赔偿项目
《民法典》1179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1183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必要性
合理性
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2条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丧失说
收入丧失说
死亡赔偿金
性质:“继承丧失说”
《解释》16条
(作为额外项目,单独计算赔偿金)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1183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则
填平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责行相当原则
禁止得利原则
影响赔偿数额的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1173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益相抵规则
利益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除外情形
人身损害保险赔偿金
慰问金、抚恤金
被害人遗产
社会保险给付
适用顺序
先损益相抵,再过错相抵
免责事由
概念
《民法典》1178条
(由加害人举证)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规定>一般规定
特别法 >一般法
分类
不可抗力
《民法典》180条
分类
自然原因
社会原因
国家原因
法律效力
唯一原因:免责
部分原因:减责
正当防卫
《民法典》181条
适用条件
目的性
保护合法权益
时间性
正在进行
必要性
来不及公力救济
针对性
侵权人
必要限度
方式、强度适当
防卫过当
过失
过错责任,一般适当减轻
故意
对超出限度的损害负全责
紧急避险
《民法典》182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原因
《民法典》183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
《民法典》184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失相抵(混合过错)
《民法典》1173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的同一性
法院可依职权适用
受害人故意
《民法典》1174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甘冒风险
《民法典》1176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危险可预见
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自助行为
《民法典》1177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