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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 民法 | 《民法典》 | 自然人思维导图。该导图内容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以及宣告失踪等内容。该导图简单明了,重点突出,供您参考学习!
编辑于2021-05-08 15:26:50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
概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主体实际依法享有能够依法保障实现的利益。在权利能力到权利享有之间必须有法律事实的中介
2. 权利能力始于自然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终止,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受限制和剥夺,不可放弃和转让。而权利是具体的,在主体间是有差别的,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3. 权利能力是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是构成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4. 权利能力不仅指主体享有权利的能力,而且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则不同于民事义务,是与民事义务相对的概念
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是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平等性
普遍性
都承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可剥夺性
不可转让和抛弃性
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自然事件)
出生概念
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独立生命的生物体
出生时间(民法典第15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出生证明为准。但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法律地位及保护
A.总括的保护主义
b.个别的保护主义
C.绝对主义
各国民法典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
遗产利益保护
受赠或遗赠
胎儿健康的损害赔偿
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民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一般认为,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主体资格消失
《民法典》第49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标准
年龄+精神状态为准
(1)基本决断标准,即要达到一定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特殊判断标准,即须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普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智力、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精神状态正常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
(1)纯获利行为有效
(2)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之外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完全不具有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8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监护
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性质
是一种职责
特征
被监护人只能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具有监护能力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设定和种类
从设定根据分
法定监护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
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从监护对象分
未成年人的监护
《民法典》第27条
子主题
顺序要求
1. 首先是父母
2. 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
2.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2. 兄、姐
3. 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3.1. 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
3.2. 应得到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4.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争议时的处理
争议
一是争当监护人
二是相互推诿
处理
民法典第31条作规定
各方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指定后不得擅自改变
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
代理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3)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情形
住所
概念
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应具备在客观上长期居住的事实,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
认定
原则上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 特殊:户籍所在地不明的应以经常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
身份证、护照、户籍
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确定债务履行地
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
确定婚姻登记地
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
其他如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
宣告失踪
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债务关系的人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失踪人财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职责
《民法典》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典》第45条:被宣告失踪的人从新出现或者确知他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死亡
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动其死亡,公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子主题
子主题
效力
时间
为判决宣告之日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范围
其遗产:“自死亡宣告之日起开始继承”
与配偶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仍有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合法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撤销
条件
《民法典》第50条: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认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对人身关系的效力
关于婚姻
若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配偶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但只要已再婚,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再婚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子女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不受影响。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对财产关系的效力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1.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 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4. 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认;而宣告死亡的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实
5. 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利益免受损害,而宣告死亡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地享有、以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性质
非财产权
专属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法律
一般人格权
概念
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其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自然人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意义
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加强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完善性
弥补我国立法对人格权立法和司法的不足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般人格权规定的功能
解释功能
创造功能
补充功能
特别人格
生命健康权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身心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权利。
内容
生命权
是自然人依法维持其生命安全的权利
健康权
身体功能完整性、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
身体器官及其他组织完整并支配的权利,即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
地位
生命健康权又是最基本、最重要人格权,是享有其他人格权基础
侵害
对身体权的侵害,特指身体之完整性受到侵害而言
对健康权的侵害,对人的内在生命过程和精神上的侵犯或干扰
姓名权
概念
自然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
内容
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改变权
侵害
侵害姓名权方式有: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合伙组织的名称权也受法律保护,保护方法与姓名权一样,但不同的是名称权可转让,而姓名权不可转让
肖像权
概念
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内容
使用专有权,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
制作专有权,有权制作自己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制作
名誉权
概念
自然人名誉,指关于自然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
内容
指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
侵害要件
散布有关受害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的不实情况
所散布不实情况通常会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即名誉受损
是否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不以该自然人自己的判断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都通常判断为标准
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有故意为要件。如故意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
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
区分描写真人真事的作品与非描写真人真事的作品
侵权主体:作者、编辑出版单位
隐私权
概念
隐私,自然人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生活密码。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仅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简称私生活密码权
侵害方式
揭露行为,他人与两性关系有关的个人密码、“不光彩”历史等
侵入行为,通过“介入”方式侵犯自然人保持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保护和限制
一般而论,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平等保护
但有例外,即公众人物有些隐私权受限制
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
看是否已构成滥用创作自由。而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创作自由的要件,看是否已造成超过社会容许限度的重大损害,并具有故意加害的目的
其他具体人格权
民法理论和一些国家民事立法司法实际中,贞操权、自由权、等人格权也都是人身权重要的内容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保护原则
以非财产性责任为主,财产责任为辅
保护方法
除去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四种
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其他人格权如隐私权、自由、人格尊严、婚姻自主权受侵害的情形
人身伤害情形的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