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计价第五章第二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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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08 17:03:41第五章 第二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工程计量的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
工程计量的原则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工程计量的范围: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
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相应计量规则计算所得
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经评审的施工图及期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主要为了解决承包人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实就是包含材料费 和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百分比法
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公式计算法

预付款支付时间
预付款的扣回
按合同约定扣款
起扣点计算法
T=P-M/N =合同总额-未完工程材料费占合同比例
起扣点不是时间,是某一金额点
合同中已完工程款+未完工程款=合同总额 求的是已完到多少钱的时候,开始扣预付款 未完的工程款=未完工程款中的材料费/材料费占整个项目的比例 未完成工程款中的材料费=预付款 意思就是未完成工程款中的材料费在预付款中已经支付了
预付款担保
什么时候交,交多少
签合同后领预付款前
与预付款等值
什么时候退,退多少
根据预付款扣回相应扣减
不交会出现什么情况
什么情况下就不退
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合同
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金额 与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等值;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期中支付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进度款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单价项目
确认的工程量
综合单价——若调整,按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
确认的量*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
总价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
结算价款的调整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 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结算价款调整
本周期增加的金额
现场签证
发包人确认的索赔
本周起扣减的金额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签约的单价和数量)
进度款支付比例
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期中支付的文件
进度款支付申请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单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进度款支付证书
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先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核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编制依据
计价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
按双方确认的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计算,如有调整,按双方确认调整的价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
以合同约定项目和金额计算,如有调整,按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
其它项目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件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其它原则
总价合同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就有争议的竞争找第三方机构鉴定,无争议部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度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
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撤离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的确定
相关概念
缺陷责***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责***的期限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质量保证金返还
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最终结清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终止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终止—发包人签发缺陷责***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最终结清付款
发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无权再提出在合同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
和解包括协商和解与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两种方式
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调解
由管理机构的解释认定或认定以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法院不认定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双方不能单独行动,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即终止。 当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时,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中作出修改,承包人应继续按合同实施工程。
仲裁或诉讼
发承包人双方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价款纠纷处理的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施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有: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其它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利率标准: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计息日: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造价鉴定
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对工程造价中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委托
回避的情形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鉴定人的配备: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争议较大的,需3名以上
鉴定人的回避: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鉴定期限
鉴定期限的确定
鉴定期限的起算:从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鉴定期限的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次数不超过3次
出庭作证
鉴定依据
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辅助证据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
争议鉴定方法
合同争议的鉴定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鉴定人提出建议,按委托人决定鉴定;委托人决定不明确,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签证明确了人材机台班数量及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签证只有材料机具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鉴定项目相应的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签证只有总价款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