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造价工程师计价第五章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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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08 17:04:23第五章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总概: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法规变化类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类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类
物价波动
暂估价
工程索赔类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其他类
现场签证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基准日的确定
招标的建筑工程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28天为基准日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为基准日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造价变化,按规定调整。 但是如果变化已含在物价波动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可以调,但只调一次)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调价的前提是按期完工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法规变化造成合同价款变化的,合同价款只调低不调高(有惩罚的意思)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什么是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范围
取消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 合同中工作的质量、特性、基线、标高、位置、尺寸、时间、工艺、顺序
增加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量变量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失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调整方法
设计图纸与清单任一项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措施项目
由于清单分部分荐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应按工程变更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概念
是指承包人根据图纸施工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偏差
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15%,对综合单价调整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此时P1应予调低或不调,选大值。P2为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单价。 P1应当调整为P2的1.15倍, 如果P1>1.15P2,要调到1.15P2,如果P1<1.15P2,则P1不调 当Q1<0.85Q0时,S=Q1*P1,此时P1应予调高(或不调),选小值,作为标准 调整的标准值K为P2*(1-L)*(1-15%),如果P1<K,就调到这个值。如果P1>K,就不调。
总结
量增15%以上,增加部分单价
填报单价>1.15倍招标控制价
调低至1.15倍招标控制价
填报单价<1.15倍招标控制价
不调整
量减15%以上,剩余部分单价
填报单价>0.85倍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
不调整
填报单价<0.85倍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
调至0.85倍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
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偏差超15%,且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如果该措施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复核计日工费用的内容包括
工作名称、内容、数量
投入该工作人员、材料、施工设备等相关信息和耗用量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报告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就是乙方自己投标的价),计算合价,提出应付价款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的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物价波动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
价格调整公式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根据进度会款等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应采用较高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应采用较低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施工中使用材料品种较多,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建与装饰工程
涨幅以高值作基数,跌幅以低值作基数,中间部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如果价格波动在±5%以内,实际结算价就是投标价 超出±5%, 先计算出与±5%之间的差值,最终结算价就是 差值+报价
暂估价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索赔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单,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结
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承包人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机械损坏、停工损失(人员窝工、机械闲置)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补偿
提前竣式(赶工补偿)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
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赶工费用。
提前竣工奖励
一般来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
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工程竣工前,某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并未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比例予以扣减。
索赔
概念及分类
概念: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向对方提出工期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分类: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
工期延误、加速施工、工程变更、合同终止、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主要指地质水文情况,不包括气候、不可抗力事件、其它索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
没有单独补偿利润以及补偿工期和利润的索赔事件,因为补偿利润的前提是补偿费用(要赔利润的前提是一定要有成本)
只顺延工期的索赔事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可补偿费用和利润,但工期不顺延的索赔事件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只补偿费用的索赔事件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索赔依据
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应在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有损失
不是承包人的原因
按规定提交了索赔材料(索赔意向或索赔报告)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过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证明材料
费用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
用工费+窝工费
材料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间的材料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施工机具使用费
台班费+闲置费
自有机械:台班按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
租赁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
现场管理费
对于工期索赔成立的事件(承包人无过错),在计算窝工费用索赔时也应当计取现场管理费 (案例题目主要看题干)
总部(企业)管理费
按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 )*总部管理费比率%
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有损失
不是承包人的原因
按规定提交了索赔材料(索赔意向或索赔报告)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过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证明材料
是否计算利润?管理费? 是否计算规费、税金?
用工赶工
人材机+管利+规税
人员窝工、机械闲置
发包人责任事件
人员窝工+材料(物价上涨或超期储存)+机械闲置(台班折旧或租金)+现场管理费+规费+税金
发包人风险事件
普通发包人风险事件
人员窝工+材料(物价上涨或超期储存)+机械闲置(台班折旧或租金)+规费+税金
不可抗力: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承担
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责任
承包人责任——不可延期;非承包人责任——可延期
被延误的工作应处于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
原始工期T0 仅考虑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后工期T1,所有原因延长后工期T2
索赔工期=T1-T0
奖罚工期=T2-T1
工同延误的处理
要找到“初始延误”者
重点 发生一个事件,对工期就有一个变化
划清索赔责任
索赔工期
只考虑发包人责任和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即T1
奖罚工期
考虑所有工期拖延事件即T2
计算索赔天数
关键线路
索赔工期
滞后即影响总工期
非关键线路
索赔工期
超过总时差才影响总工期
其它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发包人应及时以书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仅需在签证报告中列明所使用的人、材机的数量
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签证报告中列明人材机的数量及单价,承包人按内容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的限制
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