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治理学:第三章第二节
公司治理~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学》主要是从经济学视角来阐释和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并构建公司治理理论体系的,遵循的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逻辑,即首先分析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和一般运作机制,然后介绍实践性很强的公司治理原则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治理进行研究。
公司治理第六章,高层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激励约束,即激励约束主体根据组织目标、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人的动力,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和要求,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过程。
这是《公司治理学》第二章 公司治理理论框架与基本问题的思维导图,内容包括:公司科层契约与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治理边界及其原理、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原则和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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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学》
1. 第三章、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
1.1. 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1.1.1. 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及其运作机制
普通股东会议
子主题普通股东会议(annu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亦称“股东年会”。定期召开且通常是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的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有: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布股息;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重新任命监事、讨论决定监事的年薪;补充或罢免董事等。
非常股东会议
非常股东会议是指在必要的时候,根据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有权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因此又被称为临时会议。例如,今年2月23日,万科在深圳大梅沙万科中心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大会的核心内容是表决《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两个议案。此外,万科管理层针对媒体报道的“过去7年万科管理层搞了事业合伙人制度,自己给自己发钱、买股票,王石过去7年赚了10个亿”,给股东进行解释。这次万科开的股东大会属于临时会议,也就是非常股东会议。
股东会议的表决制度
子主题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
三种形式
1.1.2.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1.3.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1.累积投票权制度
子主题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例如,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500票的权力。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布开,同时去投几名候选人。
2.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自行召集权和提案权
1.请求权
2.自行召集权
3.提案权
3.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作为对类别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形式在类别股理论研究体系中不可或缺。类别股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管理组织模式的改革而不断变化完善,类别股制度于实践应运而生,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是类别股制度体系构建中最根本的环节,在构建类别股具体股份种类理论的基础上,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将在对类别股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为其发展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法理基础。本文对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的研究综合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和我国的实践发展经验来探讨该制度的构建完善,重点结合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历史实践讨论该制度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更结合当前优先股试点的制度实践寻求更适应现状的制度发展内容。
4.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对终极股东的权力滥用的监控,限制其“隧道挖掘”行为,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建立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因为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终极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终极股东不参与表决使得表决更能体现公司整体利益,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特别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情况比较频繁,更加应该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
6.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委托授权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
子主题该制度最重要的机制即是对股份价格的评估。因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立法本意是异议股东在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后从公司退出。倘若评估价格过高,在决定公司的重大结构变更之前,股东会顾虑重重,唯恐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后公司背负较重的财务负担,以致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倘若评估价格过低,又会授予多数股东一种危险的工具,或使少数股东畏惧遭受不公正补偿而选择勉强留在公司内。因此,对股份价格的评估必须考虑个案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8.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9.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九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