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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必看!一图带你复习民法。这份思维导图梳理了民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继承法、婚姻与家庭、合同法、诉讼时效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快来学习吧!
编辑于2021-05-10 16:07:05民法学(总论)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
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保护方式不同
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
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客观性
法律性
分类
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
构成
民法概述
任务
保障民事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在民事权益收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平等原则
人格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意识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当事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
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诚实信用原则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解释的功能
衡平的功能
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强行性规范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调整对象
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和宪法
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
宪法对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法和行政法
行政法属于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民法是保障私权的法
规范的性质不同
行政法程序性
民法实体规范
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具有任意性
行政法具有强制性
民法与经济法
国家权利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
经济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民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超越公法和司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在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
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适用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不溯及既往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居留在我国外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域内效力
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空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民事权利
概念、特点和分类
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分类
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
变更
消灭
行使
权力行使与义务履行相一致
禁止权利滥用
救济
公力救济
自力救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特征
平等性
不可剥夺性
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开始和终止
出生时开始
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地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其他法律意义
监护
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指定监护
监护人的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该自然人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
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构成要件
该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的处理
婚姻关系的处理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
法人
法人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特征
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存续的长期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
公法人和私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我国民法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法人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内容不同
法律规定的限制
法人性质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范围一致
以团体意思为前提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对自己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机关
含义
种类
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人的终止
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规章制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法人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非法人组织
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特征
具有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须经批准和无需批准
和合伙型和独资型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概述
民事义务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种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愿救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