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吕某夫妇为女儿起名不符合姓名权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名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姓名权)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为什么?
修正:不符合。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 8 条、第 132 条、第 1015 条之)规定,自然人行使姓名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例外时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本案中,吕某与张某作为女儿的法定抚养人,若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则因该姓氏既非父姓或者母姓,亦非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故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2.吕某向 A 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A派出所是国家机关,与吕某并非平等主体,故不属于。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派出所是行政机关,吕某是行政相对人,二者不是平等主体,形成的关系是行政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对于 A 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某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手段?为什么?
吕某夫妇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公民认为国家机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其(派出所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
修正:因该派出所决定非复议前置,复议终局的情形,故吕某张某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复议后提起诉讼。
4.吕某与张某“空床费”之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形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吕张(平等主体)设立的空床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故约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修正: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案中双方约定为有效约定,故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修正:形成。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 143 条之)规定,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案中,因该约定完全符合前述有效条件,故该约定有效;既然该有效约定,那么双方当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5.吕某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违反了配偶关系中的何种义务?为什么?
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吕某经常夜不归宿违反了夫妻间尊重的义务。
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修正:首先夜不归宿是对同居义务的违反,其次若吕某夜不归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6.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数人侵权行为?为什么?
不构成数人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数人侵权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他人,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吕某和医生并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数人侵权。
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修正: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本案中吕某打伤张某加上医生的过失致使手术失败,给张某造成损害,因吕某与张某不存在意思联络。故构成无……
应由吕某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
修正:本案中张某对吕某提起诉讼,因吕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且吕某没有其他特殊情形,故应由吕某住所地管辖。
8.如果是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驳回,并告知张某可以在一年以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1—30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修正:根据相关(或《婚姻法解释(一)》第 30 条之)规定,对于过错方吕某作为原告、无过错方张某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若张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则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张某在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内另行起诉
9.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张某或吕某申请将 B 医院列为第三人,法院应否准许?
法院应准许。B医院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医院造成张某手术失败,吕某张某判决结果对医院赔偿有影响,故法院应准许。
修正:民诉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B医院不可能与原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法院不应准许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