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纠纷-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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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吕本廷
承包人
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
青海蜀信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案例的争议焦点
1.返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的责任是否应由吕本廷、安徽三建公司共同承担;
3.张学珍对由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拍卖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2.蜀信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张学珍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珍(工程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存在三方当事人,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本案存在四方当事人,三层法律关系,除以上两层法律关系外,还有吕本廷违法将案涉项目肢解交给张学珍来承包的违法分包关系。本院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张学珍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其关于蜀信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此解释发布于2018年,目前已经失效,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30》(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43条第二款此解释的第二十四条内容一致
以上裁判观点与本案的相适应性
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