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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22 09:12:2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 赊销和分期收款 的, 为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 的当天 ;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 , 为 发出 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注册会计师税法学习思维导图,通过详细的脉络,展示了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点,帮组大家学习得心应手。
注册会计师会计,所得税会计章节,通过清晰的脉络帮助进行知识点的学习。应交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会计利润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会计利润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出来的,而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法范畴,是 “ 税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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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 赊销和分期收款 的, 为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 的当天 ;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 , 为 发出 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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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第二部分)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
留抵退税政策
1.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1 )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提示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x60%
提示】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 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比重。
抵减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支付的费用,可凭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
进项税额加计扣减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 ( 15% , 适用于生活服务 2019 年 10 月 1 日 之后)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应纳税额为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提示】加计抵减规则 1.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简 易计税项目税额。 2.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不再计提加 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5%、3%)
适用范围: 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资管产品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计税方法: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下列(三)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分别核算,未分别从高
(四)对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 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从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资管产品的范围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小微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规定执行前(2019年1月19日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范围:申报入境的都征: 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不论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不论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 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
1.一般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外购,有样 (1)纳税义务人:购买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三:进口税率
1.同国内货物税率:13%、9% 【提示】进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个人均适用。 (新增)但是对进口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13%、9% 但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关税税率暂设为0%。
四、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即在计算 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0.3%)作为完税价格。 限值以内: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新改)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P371 【解析】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内。
五、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报关当天 地点:报关地海关,纳税期:海关填报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出口和跨境业务退免税和征税
基本政策
一)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征税政策——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一)、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 值 税 退 ( 免)税政策
范围: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增值税退「免、抵、退」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即:免征增值税,并且 相应的进项税额 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包括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法预以退还。适用于: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出口 货物或劳务。2、外贸企业外购的 研发服务 和 设计服务 出口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般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出口发票,其他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根据进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免、抵、退和免、抵计算公式
免、抵、退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a-(当期进项税额b-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 c=当期出口货物价款×(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d。d=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备注: C=(当期出口货物-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税差
当期免、抵、退税额(限额)的计算=出口货物价款×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中的较小者
当期留抵(免抵)税额为计算的差额
例题: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6%,退税率为13%。5月份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票注明价款200万,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2万,上月留抵税款3万,本月内销100万,收款116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200万,则:1、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6%-13%)=6 ; 2、当期应纳税额=100×16%-(32-6)-3=13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3%=26 4、当期退税额=13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6-13=3
适用范围: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不包含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实际离岸价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免、退税计算
适用范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 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范围
1、出口企业规定的货物:(14项目了解)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砖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9规定的出口免税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 10,外贸企业确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边境出口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零税率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储存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 8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不动产:电信,知识产权,物流辅助,鉴证咨询,专业技术,商务辅助,广告,无形资产。11,为境外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1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未 取得相关资质的纳税人 1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 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免税 。实际运输方适用零税率
征税政策
范围:P105 的8项,了解。
销项税额=(出口价款-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货物7项)必须背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正常征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常捐赠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P114~p124)
一、 下列营改增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 1、生老病死残: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服务,婚姻介绍服务,。 2,文教农商社:门票(博物馆,寺庙,科普),学历教育(中外联合办学),农耕排灌,利息收入(人贷,小额贷款),社保基金 3, 个人转让著作权,技术咨询,孵化服务,图书批发
二、 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 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 2,一般纳税人提供 管道运输服务 3,经批准从事融资租金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三、出版物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宣传文化)
一、 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在 出版环节执行 100%先征后退 : 党政、儿童、老年、少数、盲文 :1、党政机关期刊、报纸,2、少年儿童出版物,中小学生课本,3、老年人报纸期刊,4、少数民族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5、盲文图书和期刊,6,五大自治区注册公司出版的出版物
二、 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 先征后退50%政策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一中100%的除外)
三、 下列印刷制作业务100%先征后退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对列入通知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纳税,90天后不缴纳增值税
五、 个人出租住住房,按照5%纳税,同D,北上广深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税,2年内的不分住房性质,全额征收5%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免税项目(p128~134)
1,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 提示: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2,(新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
(十七)(新增)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总结:蔬菜,10万(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个人一次性出租不动产平均分摊)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增)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常重要)
一般规定
发生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3)赊销和分期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6)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除(5)之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的当天 (8)租赁服务、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指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期限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固定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解缴税款的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新增)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
纳税地点: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非固定业户,销售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