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民事主体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民事主体的思维导图。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编辑于2021-05-23 16:52:08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法律特征:平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纯获利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匹配的行为除外
法定代理人代理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的住所
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力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作为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决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确定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的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
未成年人无父母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在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
指定监护
指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争议)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补: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有风险投资时,出现损失,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事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字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条件
该自然人须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
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两年
财产交由财产代管人保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等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
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规定
财产代管人的选任
选定人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包括保管财产、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等(代管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的债务和税费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
财产代管人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人申请,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使用情况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构成要件
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限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日
意外事件发生日
撤销死亡宣告
财产关系的处理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的处理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撤销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
依然有效
补:
公民下落不明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同时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宣告死亡
撤销失踪宣告由原法院撤销
法人
法人概述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特征
依法成立
法人成立在实体上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在程序上应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独立法律资格的社会组织
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存续的长期性
法人可超越自然人生命而长期存在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即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的范围以外,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或责任负清偿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设立的宗旨在于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如公司
公益法人也称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慈善、教育等目的而组建,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如慈善机构
中间法人是指那些既不宜归于营利法人,也不宜归于营利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商会、工会等
注:认定法人是否盈利的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于其所获利益之归属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如各类基金会组织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为登记法人(在我国营利法人均为登记法人)
依法不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为非登记法人
法人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不同
法人:于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于出生时产生,至死亡时消灭
内容不同
法人于自然人相比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
如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成立金融机构等
法人性质的限制
法人无法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力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较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自身
独立责任
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成员
有限责任
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注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机关
含义
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
法人机关不同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
法人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担当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机关不同于代理人
种类
意思机关
又称权力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并发所有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人的终止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
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