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
一个已过二建建筑、公路专业,二造建筑专业,一造交通运输专业,监理交通专业,一建公路工程等成绩的90后,愿我的辛勤笔记可以帮到有缘的你~
编辑于2023-12-01 11:35:40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整理-全
法律基本知识
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代理制度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中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转委托代理应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代理人对所转托 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3、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实行的转委托可不 经过同意; 4、无权代理:没有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可经代理人追认) 5、表见代理: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行为的事实或理由; 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善意; 6、视为同意代理: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
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种类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人最基本权利,所有权核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地基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1、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 2、农村和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属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4、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5、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土地 2、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设立; 3、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4、新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7、使用权的流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土地上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地役权: 1、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随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权利而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 1、应当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2、变动效力的,自合同生效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1、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交付;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
债的法律关系
含义: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订立了相关合同的 侵权之债:发生了侵权行为的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得利的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种类
著作权
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专利权
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商标权
保护期10年,可续展
担保
担保方式和责任
保证合同: 1、以书面方式订立; 2、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履行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全部由保证人承担;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医院、幼儿园);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有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范围: 1、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应承担全部债务; 2、保证期间,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按原担保范围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需征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质押
质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
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留置
法定权利,不需要事先约定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责任
定金
双倍返还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3、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
保险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 2、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
工程保险的种类和投保权益
种类: 1、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机器损坏险 3、机动车辆险 4、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5、勘察设计/监理责任保险
要点: 1、一切险的生效: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开始; 2、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责任不超过3个月,超过的应加收保险费
税收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免征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1、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从高适用税率
法律责任
基本种类和特征
种类:违宪、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
特征: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后果; 3、由国家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追究 4、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主要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
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的: 1、投资30万以下或建面300平米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另行规定的:军用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条件: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三通一平,征收进度符合要求 4、已确定施工企业 5、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落实 8、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设计图纸已通过消防机构审核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申领主体:建设单位 2、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期规定
1、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申请延期; 2、延期可以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重新核验
1、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恢复施工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3、中止满1年的回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
重新办理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除最低等级外,取消关于建造师、职称人员的指标考核 2、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应当申请最低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3个月前应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满足要求的,延续5年 3、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申请办理资质违法
1、欺骗手段取得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相关情况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3、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给与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4、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1000到1万罚款
无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50-100万罚款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2%~4%合同价款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越级承揽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4%合同价款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挂靠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分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1%合同价款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
处2%~4%合同价款的罚款,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建造师执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范围
可以担任两个及以上负责人的情形: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发承包
招投标
招标程序
项目审批
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代理
1、招标人可委托代理,也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委托 2、招标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投标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 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招标人进行澄清和修改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3日,或者投标 截止时间前15日,不足的应当顺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3、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的 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活动; 6、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7、设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 8、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设最高限价; 10、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1.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或以上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审查
1、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2、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资格预审通过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4、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开标
1、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布 2、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投标少于3人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 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评标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6、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8、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不得以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废标(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2、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文件或报价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限价; 6、没有队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7、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中标、签订合同
1、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4、另行签订的合同属违法行为,为无效合同 5、阴阳合同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 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禁止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单位完成的肢解成若干发包给几个单位
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1、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 2、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3、设定的条件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励作为加分项或中标条件; 5、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7、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投标保证金
1、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2、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两阶段招标的,应在第二阶段收取; 4、投标截止之后撤回投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
禁止串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记忆要点:投标人之间有约定或表现的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记忆要点:招标人给予单个投标人方便的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承包制度
总承包
1、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 将设计或者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不得将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
1、总承包根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总承包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4、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共同承包
1、按资质较低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共同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各方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
1、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2、只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部分的工作; 3、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4、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5、禁止分包工程再分包(专业分包中的劳务作业除外)
违法分包: 1、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2、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3、主体结构施工分包(钢结构除外); 4、非劳务部分再分包; 5、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挂靠: 施工单位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或没有社保关系的,视为挂靠
信用体系
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时限 1、公布期限:行政处罚6个月至3年;良好记录期限3年; 2、整改有效的,可以缩短公示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 3、拒不整改的,可延长不良行为公布期限
变更: 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违法行为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工程合同与劳动合同
工程合同
工期
工期: 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在开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 监理提出延期开工; 2、监理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 3、因发包人原因顺延的,监理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暂停施工: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监理应在48小时内答复,未答复的,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因停水、停电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承包人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报告,监理在收到 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同意顺延
竣工日期争议处理: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
1、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前提条件:工程验收合格;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厚,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利率; 2、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3、没有约定应付款日:已交付的,按交付之日;未交付的,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垫资的处理: 1、有利息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2、没有约定的,按欠款处理; 3、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优先受偿权: 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起算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1、承包人无资质、超资质或者借用资质; 2、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3、非法转包; 4、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工程结算: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持; 2、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后合格的,支持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经修复后不合格的,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
效力待定合同: 1、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利的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4、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5、对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方可解除: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合同期限内没有完工,经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3、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方可解除: 1、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价款;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解除的法律后果: 1、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 2、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合格的,支持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经修复后不合格的,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
劳动合同、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履行: 1、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支付; 3、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4、劳动合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5、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解除(劳动者): 1、劳动者提前30日(使用期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 身安全的,可以不通知即可解除;
合同解除(用人单位):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造成严重影 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可以不通知直接解除) 2、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 支付一个月工资)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 3、非因工负伤但在规定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合法用工与违法用工
劳务派遣: 1、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应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 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5、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6、辅助性岗位指为主营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劳务分包: 1、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 2、劳务分包企业审批权由地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审批时间20天;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村民用住宅、农房施工;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 5、职工教育经费需单独计列,专项支出
劳动保护规定
1、最低工资不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工作的津贴;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 3、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 4、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5、产假不得少于98天; 6、未满周岁婴儿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未成年工位16至18周岁; 8、未成年工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 9、未成年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保: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 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劳动争议的解决
仲裁: 1、可直接提起仲裁,也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提起; 2、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组成, 劳动部门代表为主任;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有效期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利益被侵犯时算起; 4、劳动关系终止的,应于终止之日1年内提出
诉讼: 1、只有经过仲裁才可提起诉讼; 2、一方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按约定选用材料,接收定作人检验;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不得擅自更换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保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和技术资料; 4、接收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成果;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1、定作人有协助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按约定支付报酬,未支付报酬的,承揽人享有成果的留置权; 3、变更工作要求的,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4、应当验收成果
承揽合同的解除: 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并顺延期限; 2、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由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责; 4、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3、按约定的期限、地点、质量、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4、转移物的所有权; 5、权利瑕疵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6、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的义务: 1、按约定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收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单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 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按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出卖人直接交付买受人; 2、简易交付:合同订立前,标的物已由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占有,所有权在法律 上转移至买受人; 4、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买受人取得返还请求权; 5、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付买受人,代替现实交付
标的物灭失风险承担: 1、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 3、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知道标的物 已灭失但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承担该风险; 4、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后,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的,标的物 灭失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损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孳息交付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归买受人所有
借款合同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2、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年利率最高36%,超过部分无效; 4、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货运合同
1、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 2、托运人违反包装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货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支付的托运人 可以要求返还; 4、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费用的,承运人享有留置权; 5、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2、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可以转让;
环保、节能、文物保护
环保
噪声污染防治
1、施工现场排放限值: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 2、城区禁止噪声污染的施工,但抢修、抢险、因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3、市区内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需在开工前15日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 4、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需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必须有 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6、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
1、土方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 2、结构装修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3、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
水污染防治
1、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2、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物;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禁止排放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1、建设排污口需经过批准; 2、防止措施三同时制度;
饮用水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2、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节能
节材
1、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2、推广使用预拌砼、预拌砂浆; 3、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4、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推广使用预拌砼和商品砂浆,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2、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砼; 3、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4、优化钢筋配料和钢结构下料方案; 5、图纸会审时,材料损耗率要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6、500公里以内的建材用量占总量的70%以上
节水
1、喷洒路面、绿化用水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2、冲洗设备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现场监理可再利用水的收集系统; 4、分别对生产和生活用水确定用水指标,分别计量管理; 5、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 6、力争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节能
1、优先考虑耗用电能或耗能较少的施工工艺; 2、避免大功率设备长时间低负载运行,提高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 3、临电设施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临时照明设计满足最低照度原则, 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地
1、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2、临时占地尽量使用荒地; 3、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按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文物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2、资质应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申请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经省级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的规定
发现文物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 内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条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ABC证); 5、特种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7、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8、办公区、生活区、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工机具符合安全要求; 9、有职业病防治措施,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10、对危险性较大或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有效期与政府监管
有效期
3年; 期满前3月向原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变更、注销、补办
1、名称、地址、法人变更的,10日内到原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变更; 2、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许可证应交回原颁发机关注销; 3、遗失的,应向原颁发机关报告、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撤销
1、颁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的; 5、其他情况
违法责任
未取证擅自开工
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责令停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10万罚款; 逾期不办理,按未取证处罚
转让安全许可证
1、转让: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转让:按未取证处罚; 3、冒用、伪造:按未取证处罚
隐瞒情况、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
不予受理、不予颁发,并给与警告; 1年内不得申请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
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暂扣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 2、编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 4、组织安全培训; 5、协调配备专职安全员; 6、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安全费用使用; 8、参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9、通报项目违章; 10、组织安全评优表彰工作; 11、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12、考核分包单位安全业绩、安全管理情况; 13、参加安全事故调查
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职责
1、查阅项目安全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专职安全员履职情况; 4、监督项目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违规和安全隐患,有权当场纠正或处理; 6、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有权当场查封; 7、对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可越级上报或直接报告主管部门
项目专职安全员职责
1、现场安全日常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有权纠正和查处; 4、 对现场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专职安全员人员配备
总承包特级资质:6人以上; 总承包一级资质:4人以上; 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专业分包一级:3人以上; 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分公司或区域公司:2人以上
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负责人定义:法人、总经理、安全质量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企业总工、企业副总工
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检查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
1、重大隐患定义: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企业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3、排查范围: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等; 4、举报处理:主管部门向施工企业下达《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5、现场督办: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立即到现场审查,合格解除督办,不合格继续挂牌督办
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施工时间的80%;
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抵触; 2、统一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总分包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总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承担安全连带责任; 5、总包对安全负总责,分包服从总包的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防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用电设备5台以上,总容量50kw以上
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用电设备5台以下,总容量50kw以下
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主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3、起重机械安拆、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行专业分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专家论证、审查的施工方案: 1、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2、施工单位组织,总承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3、论证后需要重大修改的,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论证
实施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公告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责任人员; 2、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因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的, 修改后重新论证; 3、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人员应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
监理单位: 1、结合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3、发现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三方监测: 1、规定需要监测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报送监理单位后实施; 3、监测单位应按方案进行检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成果负责;
验收: 1、按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施工单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
发生险情和事故时: 1、施工单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报告主管部门; 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进行后评估
施工单位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资料
监理单位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答案: 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
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时间:施工前
交底人:技术人员 接受交底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 (双方签字)
交底内容:工种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交底、大型特殊设备单项交底、 设备安装技术交底、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安 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 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气体(液体)存放处
城市市区内应实行封闭围挡
爆破、吊装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设备具有合格证,入场前应进行查验; 2、设备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安全生产费用
取费标准: 1、矿山工程——2.5%; 2、建筑、水利水电、电力、铁路、轨道交通工程——2%; 3、市政、冶炼、机电安装、化工石油、港口航道、公路、通信工程——1.5%
安全费列入工程造价,投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将安全费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不重复提取
范围: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管理: 1、专款专用; 2、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总包单位负总责
特种设备规定
特种设备范围: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安装、改造、修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情况书面告知市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的使用: 1、应当使用许可生产且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2、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向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 3、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要点
基坑工程
5m以上的需专家论证
原则: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 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护
脚手架工程
需进行专家论证: 1、落地式脚手架高度50m以上; 2、悬挑脚手架高度20m以上;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高度200m以上
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模板支架工程
8m以上需专家论证
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起重机安装拆卸
需进行专家论证: 1、单件起吊重量10t以上; 2、总起吊重量30t以上; 3、总高200m以上的起重设备
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起重机械使用
需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
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工伤认定
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包含预备性、收尾性工作) 包含: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侵害、职业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 特殊规定: 1、工作时间在岗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救灾抢险受到伤害; 3、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认定程序
1、职业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3、社保部门受理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 内作出认定决定
特殊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1、企业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有工伤保险责任; 2、承包经营的,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的,原用人单位承担; 4、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的,国 内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7、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按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8、劳务派遣职工,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9、受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的,指派单位承担; 10、违法转包的,原单位承担; 11、接受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
意外伤害险规定
性质:是法定商业保险,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对象:施工现场从事危险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缴费责任: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支付、办理投保手续;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支付保费,分包单位合理承担; 业主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直接办理
保险期限: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办理顺延手续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一般事故: 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以下;直接损失100~1000万元;
较大事故: 死亡3~10人,重伤10~50人,直接损失1000~5000万元;
重大事故: 死亡10~30人,重伤50~100人,直接损失5000万~1亿元;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0人以上,直接损失1亿元以上
节点数字为更高一级事故的起点,工业中毒等同于重伤
应急救援预案规定
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应对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指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理方案: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指定的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管理部门 进行告知性备案
应急预案演练:每年1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修订: 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2、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3、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4、演练和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 5、因兼并、重组、专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发生变化; 6、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
总包分包的关系: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2、总包、分包单位应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事故报告及 采取的相应措施
事故单位报告的要求
1、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剪辑监管部门报告;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
1、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 2、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发生伤亡人数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负责调 查的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5、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 大事故30日内,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0日
监管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事故调查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直接调查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直接调查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直接调查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
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设计单 位安全责任
建设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临时占用规划外土地;可能损坏公共设施;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的水电暖、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相邻建筑物、地下室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不得要求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5、装修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范方案、现 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 施组、拟投入使用施工起重设备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监理单 位人员名册
拆除工程规定: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拆除施工前15日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拟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组方案;堆放、清理废弃物的措施
设计
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设计
机械设备单位 的安全责任
1、安装拆卸起重设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编制安装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3、安装拆卸施工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制定安装拆卸施工的应急救援预案; 5、拆卸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报总包、监理审核后,告知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 6、安装完毕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验收: 1、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验收,或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验收;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施工机具或配件,责令停业整顿,5~10万元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应报废的: 1、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的: 1、没有完整技术档案; 2、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3、以上应报废的情形
工程质量
工程标准
标准分类
1、国家标准:包含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 2、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均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 3、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地方标准,应当自行废止; 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强制标准实施规定
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应按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和规范要求,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 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成果质量负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规划审查机关对工程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设计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阶段执行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的质 量责任、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负责;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五方; 2、施工总承包: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工程总承包:对承包的工程或采购质量负责; 4、内部责任:分包对总包负责; 5、外部责任:总包对分包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设计图和技术 标准施工的规定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 2、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3、施工企业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材料设备检验检测
取样送检主体: 1、见证人:建设和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取样人:施工单位现场实验人员; 3、取样主体: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原材料; 4、检验: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
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1、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承重墙的砖和砌块; 5、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承重结构混凝土的掺加剂; 7、防水材料
见证取样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取样数量的30%
检测规定: 1、检测报告生效条件:检测人员、检测单位法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 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2、检测报告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归档; 3、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4、检测业务不得转包; 5、检测机构不得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6、检测单位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资质; 7、检测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8、检测结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报建设主 部门备案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质量检验制度: 1、未通知监理进行隐蔽验收的,施工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2、隐蔽验收应提前48小时通知; 3、监理未能到场,应通知延迟48小时;期间若施工单位完成覆盖,后果自行承担; 4、监理超过48小时未答复的,施工单位可自行检验并做好记录,如监理要求重新 打开检验,如检验合格,后果由业主承担,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返修: 发生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施工单位都应先行维修,维修后根据责任决定由 谁承担费用
五方违法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
不同处罚条文: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施工、设计、勘察、监理: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 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五方相同处罚条文: 1、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3、向社会公布曝光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 的质量责任、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 量责任、义务
1、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应依法进行招标; 2、必须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真实、准确、齐全; 3、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4、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5、设计图应提交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未审查通过的,不得使用; 6、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建立;必须实行建立的工程: 1)国家重点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4)利用外国或国际组织资金的; 7、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8、保证建筑材料合格; 9、装修不得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如需改变,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质量监督手续所需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的 质量责任、义务
1、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禁止挂靠,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2、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文件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除有特殊要求,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和设计交底; 7、设计单位应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挂靠; 2、与施工单位不得有利害关系和隶属关系; 3、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4、未经监理签字,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5、未经总监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 6、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
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 体和法定条件
工程资料归档: 1、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 2、归档可分段进行,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3、勘察、设计单位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 的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4、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建设单位向档案馆移交: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1套
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工程技术档案;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
规划、消防、节能、 环保验收的规定
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 收合格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消防验收: 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向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否则禁止使用;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向消防机构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应 停止使用; 3、消防机构自受理验收申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节能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对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 验收报告
环保验收: 1、除国家规定的保密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对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分期建设分期使用的项目,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节能验收的具体规定: 1、节能检验批、隐蔽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质检员、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 施工员参加,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 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不得组织节能验收的情形: 1、未完成节能设计内容;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 3、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未提供相关节能性检测报告; 4、存在违反强制条文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 5、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
重新组织节能验收的情形: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3、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
竣工结算、质 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结算方式: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具体承包人编制, 在总承包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由总承包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委托有资质 的造价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3、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审查期限: 1、500万以下的,自接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2000万的,30天; 3、2000万~5000万的,45天; 4、5000万以上的,60天; 5、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 后30天完成审查
合同外零星项目结算: 承包人应在接收发包人要求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未签证的,施工后发生 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处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竣工结算款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延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承包 任就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未办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质量争议的处理: 1、施工方原因,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接修理的, 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 3、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4、无论工程是否验收,施工单位都要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设计寿命内 的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由建设单位办理,自验收合格15日内,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文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针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工程或特殊工程);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住宅工程)
1,、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发现验收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保修
质量保修书和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使用寿命); 2、防水工程、外墙面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相关规定: 1、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其保修期限可高于法定保修期限,低于 法定保修期限的无效; 3、缺陷责***内,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到期后,申请发包人返还保证金;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缺陷责***期限: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起算: 1、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承包人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 缺陷责***
保证金: 不得超过合同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的处理: 1、承包人原因,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2、他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 2、无异议的,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保证金; 3、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返还保证 金申请
解决工程纠纷
纠纷种类和法 律解决途径
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 2、财产关系纠纷:合同、损害赔偿等; 3、人身关系纠纷:名誉权、继承权等; 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行政纠纷
1、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2、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带有强制性; 4、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施工许可,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4、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 1、当事人自愿协商、妥协并达成协议,无需第三方介入; 2、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 1、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请求居中调停,促使自愿达成协议; 2、主要方式: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
仲裁: 1、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各方 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2、没有仲裁协议无法启动仲裁程序; 3、仲裁具有民间性质,其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5、劳动争议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6、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诉讼: 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争议评判机制: 1、当事人根据事前签订合同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选择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 议评审专家(通常3人,小型工程可以是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发生的争议提出解决建 议或作出决定的一种解决方式; 2、当事人通过协议,授权评审组调查、听证、建议或裁决; 3、当事人如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定义: 公民、法人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定 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基本特点: 1、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2、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之后; 3、当事人只能按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
法律后果: 1、行政复议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未规定复议觉得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
定义: 公民、法人或组织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
基本特点: 1、有监督行政机关行政的功能; 2、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法律后果: 1、除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申请 行政复议还是提请行政诉讼; 2、一般经过两审终审,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程序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合法,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被告住所地的定义:法人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无法确定,其注册地 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当事人合同对履行地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 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其 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 行地;4)合同未履行,当事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在的所在 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位置为不动产所在地
移送管辖: 1、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1、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申请或共同申请上级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
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算;时效为20年内,特殊情况, 法院根据申请延长
诉讼时效起算: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不能确定期限的,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赔偿请求权:从无因管理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不予支持的对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现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规定: 1、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使用程序; 3、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仲裁制度
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专业性:仲裁员是各行业有一定水平的专家; 3、独立性: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干涉;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 6、强制性:生效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当时有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协议及效力
仲裁基本制度: 1、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都要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 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没有协议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受理当 事人起诉; 3、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均不予受理; 4、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2、仲裁协议可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约定不明的处理: 1、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正确,但可以确定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1、合法的仲裁协议使一方当事人只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提起诉讼;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未向法院说明,法院受理案件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 行仲裁,其他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不影响仲裁 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对于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法院裁定;当一方请求仲裁委员 会,而另一方请求法院时,由法院裁定;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 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 1、普通程序:3名仲裁员;简易程序:1名仲裁员; 2、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采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仲裁员的选取: 1、3名仲裁员:争议双方各选1名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 共同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1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开庭和审理: 1、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仲裁庭可以做出缺席裁决; 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3、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另行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1、调解坚持自愿原则; 2、调解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请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效力: 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批准, 也可由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管辖;
不予执行的认定: 1、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2、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应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起诉; 3、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情形: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行为; 7、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
调解、和解、争议评审
调解、和解的规定
1、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2、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3、专业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通过法| 院的司法确认或申请仲裁机构出具调解裁决书获得强制执行力
和解: 1、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属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 即消失,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 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和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也可设定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4、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 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组织的设计登记及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1、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制定; 3、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地方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包括: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 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时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方式: 1、可以本人亦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部门: 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选择本级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 辖、起诉和受理
地狱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6、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行政诉讼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情形: 1、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海关处理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起诉时限: 1、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个月内; 2、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起诉; 3、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在行政复议逾期之日起15日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