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备考初级会计证书的小伙伴必备!经济法基础读书笔记来啦!下图对第一章总论知识点进行了细致梳理,分为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三大类,赶快收藏学习吧!
编辑于2021-05-29 23:46:21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的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律的概念:
1. 侠义: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指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 广义:指法律的整体,即“法。”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现
如何理解?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 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1. 国家意志性
2. 国家强制性
3. 规范性
4. 明确公开性+普通约束性
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力能力(与生俱来)
行为能力(后天情况)
民事
完全:Y ≥18;16≤Y<18,自力更生
限制:8 ≤Y<18
无:Y<8
刑事
负:Y ≥16
部分负:14≤Y<16;Y ≥75
不负:Y<14
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权力
行为权
请求权
获得法律保护权
义务
积极的义务:纳税、服兵役等
消极的义务: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没有固定形态的物
人身、人格
精神产品
行为(行为结果):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达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和多方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事件:要式和非要式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和代理
是否存在对价的给付:有偿和无偿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买卖+保证合同
法的形式、适用原则及分类
形式
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名称规律:XXX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名称规律:XXX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名称规律:XX地方XX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名称规律: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
名称规律:XX办法 / XX条例事实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名称规律:XX地方XX办法
效率排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自治区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5. 新旧法规定不一致的: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交上级领导机构解决。
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不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横向纠纷解决途径
仲裁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适用(民告民)
纵向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民告官)
仲裁
1. 仲裁的特征
双方资源协商
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3.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属于“商业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5. 仲裁协议
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就某一件事情是否要仲裁
仲裁事项
对什么事情仲裁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去哪里仲裁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无效
效力
1. 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3. 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请求法院裁定 /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6. 仲裁裁决
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的组成
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裁决的形式(自愿原则)
开庭
不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材料做出裁决
公开
不公开:可以协议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公开
仲裁的和解和调节(自愿、一裁终局原则)
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的
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后后悔的: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后,在做裁决前调解的
达成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 仲裁裁决的确定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非签收或送达)
8. 履行仲裁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应当旅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
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案件等非诉案件
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情况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意定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定、裁定。
如果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我国法院层级的划分(四级):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高级人民法院(各省及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各省、出去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各区县)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一般情况,“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不在中国境内+身份关系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身份关系
采取强制性教育或被监禁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达到地、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以上诉讼均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港口所在地
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法院: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的地点
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
共同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遵循“立案在先”原则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之日起3年
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力被侵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适用情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力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