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一篇关于2021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思维导图,2021年黄洁洵基础班讲义,暂未更新至2023,将重点内容熟悉很重要!
编辑于2023-12-03 19:14:337-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基础知识
考点1:适用《证券法》的“证券”(★)
类别
发行和交易
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上市交易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不包括“发行”
2020 年多选题
考点 2 : 公开发行 (★)( P226)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公开发行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
注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有
( 1 )创业板、科创板股票发行
( 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考点3:证券市场的结构(★)
分类
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

【提示】 中小企业板在市场定位上属于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创业板、科创板则是不同于主板的场内市场板块。( 2021年新增)
发行方式与交易场所的联系
( 1)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
( 2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 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
中小企业板块
(1)“两不变”
①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
②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四独立”: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区域性股权市场“ 6 不得”
( 1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2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3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 4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 5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 6 )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 2020 年单选题)
考点4: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1. 政府监管
国务院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
2.行业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
(2)证券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①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
②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③对上市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信息披露

怎么披露
考点5: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
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
2020年单选题
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
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
有效期
(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 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 ( 2021 年调整)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持续信息披露
考点6: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类型及披露时间
常规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2020年调整)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自然人:
确认意见
监事会
审核意见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主观题
(3)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小题
(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新增)
小题
(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2020年新增)
该批不批:虚假陈述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新增)
考点7:持续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股票
核心特征
凡发生(包括发生于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017年案例分析题)
具体列举(2020年调整)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案例分析题)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2017年案例分析题)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2019年案例分析题)
增资:股票重大变化(债权人不关心)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重大事件——公司债券
核心特征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具体列举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增资:股权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增资:股票重大变化(债权人不关心)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前披露(2016年案例分析题)
在法定的及时披露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 3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当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考点 8 :投资者保护制度(★★)( P239 )( 2021 年新增)
1 .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 1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 2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述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 告知其后果, 并按照规定 拒绝向其销售 证券、提供服务,否则,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 )对 普通 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 证券公司应当证明 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投资者保护机构
( 1 )表决权征集
①除了上市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之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 也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2 )证券纠纷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普通投资者 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 3 )证券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 )股东派生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 180 日 +1% ” 的限制
( 5 )代表人诉讼
①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
②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
3 .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 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证券欺诈
考点9: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行为形态( 2021 年调整)
虚假陈述的行为形态
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定的信息披露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称“不正当披露”)。
该批未批
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误导性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定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1 年新增)
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即使知悉相关应予披露的信息,其沉默本身不构成虚假陈述,如果其将相关信息公开,也不构成法定的信息披露,而是构成信息泄露。如果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则违反证券法,属于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具体为:
( 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2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 3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4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2020年重大调整)
证券服务机构的行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勤勉尽责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额度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罚款
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
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
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案例分析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政责任
欺诈发行(教材未收录)
发行人
①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送
该说没说-不正当披露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1】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017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2】
(1)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提示3】
(1)信息披露义务人:100%挨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自证清白不挨罚;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挨不挨罚看中国证监会是否能够证明“组织、指使”
抗辩是否成立
抗辩 成立
不予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抗辩 不成立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2017年案例分析题)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2016年案例分析题)
刑事责任
《刑法》分别针对发行时虚假陈述行为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罪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考点 10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P303 )
(一)基本问题
1.赔不赔?——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者的证明责任
投资人(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种类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买入时间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卖出时间
【提示】
【提示1】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

【提示2】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2020年新增)
①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②媒体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其引起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其揭露行为的时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③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提示3】虚假陈述更正日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上市公司的证明责任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017年案例分析题)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2017年案例分析题)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2.谁来赔?

【提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行政责任——监管机关有证据证明其有组织、指使行为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3.赔多少?——实际损失
(1)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2)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二)诉讼细节( 2021 年新增)
1 .是否立案?
( 1 )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 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 2 )针对被诉虚假陈述行为,如果已有前置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将不再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或行为,且该未真实、准确或完整披露的诉争信息是否构成“重大性”的侵权行为要件要素予以证明。
2 .普通代表人诉讼
( 1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2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明示加入)
( 3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①原告一方人数 10 人以上,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②起诉书中确定 2 至 5 名 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③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3 .特别代表人诉讼
( 1 )代表人
①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
②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③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 协商 处理;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 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④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 50 名的, 不影响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 2 )原告
①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②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 3 )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 交易场所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11:内幕交易行为(★★★)
(2019年、2018年案例分析题)
基本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019年、2018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行为形态:
(1)自己买卖相关证券;
(2)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3)自己未买卖,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2020年调整)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参考本章考点6)。
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提示1】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重大事件中“计划”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年、2018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2】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20年调整)
发行人相关人员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象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服务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推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直接
①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④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本吻合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2019年、2015年案例分析题)
高度吻合
⑤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自证清白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况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019年案例分析题)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考点12:短线交易(★★★)(2018年案例分析题)
内幕交易的一种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提示1】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提示2】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提示3】“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目的是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提示4】“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提示1】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提示2】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提示3】“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目的是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提示4】“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考点13: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2020年新增)
( 2020年案例分析题)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区别在于:
(1)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的行为主体限于法律列举“从业人员”“工作人员”;
(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利用的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2020年调整)
( 2020年案例分析题)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操纵意图的除外)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操纵意图的除外)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2020年案例分析题)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利息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IPO)
考点14: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证券法》的基本规定(★★)(2020年新增)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IPO
考点19:考点 15 :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基本发行体制——核准制
1 .目前,在我国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仍然适用核准制,即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之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2 .中国证监会受理、初审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3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 应在6个月内 发行股票,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二)核心发行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主营业务、控制权、经营权的稳定性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环境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持续性
①依赖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②依赖投资(非主营业务)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4)知识产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财务状况良好
(1)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试点创新企业除外)
(2)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符合其一即可)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无形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 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 个月以上 。
2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3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考点16:在科创板IPO、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基本发行体制——注册制
在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注册制,以科创板为例,核心程序如下:
1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之后,由保荐人保荐 向交易所申报 。
2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形成 审核意见 , 同意 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 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3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2.发行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考点20:证券承销制度(★)
1.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提示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提示2】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
(1)先包后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2)先销后包,即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2020年调整)
5.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主板上市公司增发普通股
公开发行
考点18: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
【提示】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适用于上市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债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未要求达到某一具体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注意:“累计值÷年均值”)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特殊条件
考点19:配股(★★)
配股的对象
上市公司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配股失败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考点20: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普通股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资金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不得低于孰低值)
非公开发行
考点2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2021 年重大调整 )
1.发行对象
( 1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提示】
【提示1】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提示2】“ 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35 名
【提示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提示2】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 .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 2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 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18个月内 不得转让;
( 3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 4 )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3. 定价基准日
( 1 )定价基准日通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 2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或者 发行期首日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应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相关链接】

考点 22 :主板上市公司增发普通股的程序 —— 核准制(★★★) (P259)
1 .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2019年案例分析题)
3 .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4 .中国证监会受理后进行初审及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5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 在12个月内 发行证券;超过 12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6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 均属于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 2021 年 新增)
考点 23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021 年新增)
1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 3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3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5 )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 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考点 24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021 年新增)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 1 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 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 3 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考点 25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2021 年新增)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考点 26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 注册制(★★)( P260 )( 2021 年新增)
1 .董事会作出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
2 .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 1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 2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
( 3 )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 4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5 )上市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 可以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且 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3 .由保荐人保荐向交易所报送发行申请,交易所认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4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5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 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 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考点25: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表决权限制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二)优先股的发行
1.发行人范围
(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数量与筹资金额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2021 年新增)
1 .类型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
( 1 )采取 固定股息率 ;
( 2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强制分红)
( 3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可累积)
( 4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非参与)
2 .财务指标( 2021 年新增)
( 1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
( 2 )上市公司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 3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 4 )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 3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 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 1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
3 .发行要求( 2021 年新增)
( 1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
( 2 )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4 .禁止发行的情形( 2021 年新增)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3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4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 5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 6 )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 7 )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 8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 .上市公司 公开 发行优先股的 特殊条件 ( 2021 年新增)
( 1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其普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
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 2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 4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四)“不计优先股”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4.认定控股股东——“持股50%”;
5.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6.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 公司 公开 发行优先股(总结)
1 .发行方案 ( 1 )发行数量:≤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 ( 2 )筹资金额:≤发行前净资产的 50% ( 3 )类型: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 2 .应当符合的条件 ( 1 )盈利要求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优先股 1 年的股息。 ( 2 )最近 3 年财报的意见类型 ①标准审计报告 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适用情形 ( 符合其一 ) ①其普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 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3 .不得出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1 )前次优先股未发行完毕。 ( 2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3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4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解除。 第11页 共11页 ( 5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 6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 7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 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考点26:公司债券的基本规定(★★)
1.公司债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法经股东(大)会决议。
【提示】以上市公司为例,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发行股票应按增资处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4.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5.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2015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2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2)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2015年案例分析题)
【新三板】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2015年案例分析题)
【新三板】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2015年案例分析题)
3.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4.交易
(1)交易场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2)交易范围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考点2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重大调整)

考点31: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
(一)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1.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1)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3)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1 )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 2 )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3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未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召集人
原则上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行为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综述(上市公司)


可转债
考点 32 :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
1. 一般可转债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一般可转债,除了应当满足“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 不低于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2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不超过最近 1 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 2021 年新增)
( 3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2.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除了应当满足“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
( 2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 3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 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但最近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的除外。
3. 主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纠正;
( 3 )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 5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考点 33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P273 )( 2021 年新增)
1.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应当满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条件”,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2.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
(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3.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
(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2 )违反 《 证券法 》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考点 34 :可转债的其他规定(★★)
1.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2.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3.转股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4.转股价格
( 1 )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 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 向上 修正。
( 2 )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 向下 修正。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4)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5. 可转债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6. 交易场所( 2021 年新增)
(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
( 2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
交易
股票上市制度
考点 35 :股票上市条件(★★★)
1 . 《 证券法 》 的基本规定
( 1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 2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包括发行人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 主板上市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股票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已公开发行;
( 2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3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4 )公司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 5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公司股本 总额 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 ;
( 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7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 8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 .科创板、创业板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上市条件,尤其在市值及 财务指标 方面,既有明确的 数量门槛标准 ,又更为 多样化和包容化 。
考点 36 :股票终止上市(★)
1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 证券交易所 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2 .主动退市制度
( 1 )主动 申请 退市或转市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 提示 】 此处“中小股东”是指除下列 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 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2 )通过 全面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 合并 、上市公司 全面回购股份 以及上市公司 自愿解散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 3 )相对强制退市,主动退市的 特殊之处 在于:( 2021 年新增)
①主动退市公司的股票 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交易所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通常就可以对主动退市公司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②主动退市公司并不一定要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而是可以选择在 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 转让其股票 ,或者 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
3 . 强制退市制度 ( 2021 年重大调整 )
( 1) 重大 违法 强制退市
①上市公司存在 欺诈发行 、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②上市公司存在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2 )因 不能满足交易所 规定的交易指标、财务指标或规范运作等要求发生的强制退市(即包括 交易类强制退市 、 财务类强制退市 和 规范类强制退市 )。
( 3 )强制退市程序
①当上市公司出现 财务状况异常 或者 其他未规范运作 的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时,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并不会立即终止该股票上市交易,而是 先采取风险警示 。
【 提示 】 例如,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停牌 1 天,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 1 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
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不意味着当然退市,只有当 * ST 公司 情况继续恶化或限期内仍未改正或消除,触及了 《 股票上市规则 》 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交易所才对该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③当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时,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出交易,通常退市公司在退市之前还有一个 缓冲阶段 —— 退市整理期。
【 提示 】 退市整理期 不适用 于 主动退市公司 、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 。
④强制退市公司应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 提示 】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选择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交易,或者在股东意思自治前提下作其他安排。
考点 37 :股票的场内交易(★) (P280)
1 .交易所 只接受会员申报 ,因此,投资者必须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 证券经纪商 下达买卖股票的指令,经纪商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2 .集中交易
( 1 )我国目前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一般采用 电脑集合竞价 和 连续竞价 两种交易方式。
( 2 )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集合竞价被用来产生每个交易日的 开盘价格 。上海证券市场开盘集合竞价过程为:从 9 点 15 分 开始接收集合竞价订单,到 9 点 25 分 结束,随即给出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也就是当天的开盘价。 9 点 25 分到 9 点 30 分期间不接收任何订单。 9 点 30分开始重新接收订单,并开始连续竞价交易阶段。连续交易阶段 上午从 9 点 30 分至 11 点 30分,下午从 13 点至 15 点 。 每周一至周五为交易日 。
( 3 )竞价撮合成交的具体规则
①证券交易按 价格优先 、 时间优先 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②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③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 . 大宗交易
( 1 )我国 上海 和 深圳 两个证券交易所从 2002 年开始建立大宗交易制度。
( 2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分为 协议大宗交易 和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方式两种。(2021 年新增)
【 提示 1 】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属于 协商交易 )
【 提示 2 】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属于 集中交易 )
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36: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
(1)目标: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方式:取得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并购);
(3)途径: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交易购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权、
对目标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
与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收购)、
通过获得目标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而间接控制目标上市公司(间接收购)
(二)实际控制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2018年案例分析题)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考点37:一致行动人(★★★)
1.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否则,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2021 年新增)
4.一致行动人(2016年案例分析题)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控制)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同一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领导兼任)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合伙、合作、联营)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的大自然人股东)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的董监高)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连坐九族”)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考点38:权益披露制度(★★★)(2020年重大调整)
(一)披露时点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增持股份
记忆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股份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转让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上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提示】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难以恰好在5%的时点上停下来进行报告和公告,《收购办法》对协议转让股权的权益披露时点有所放松: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时,也应当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3 .“同时考虑”( 2021 年新增)
在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之前,交易所场内交易收购和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并不互相排斥,收购人极可能混合使用场内收购和协议收购,因此,披露时点的确定上需要同时考虑上述两类情况。
(二)披露内容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但未达到 20% ,同时,该投资者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以及投资者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20% 但未超过 30% 的,投资者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具有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2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 3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 4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5 )前 24 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6 )不存在法定情形,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考点39:要约收购(★★★)
1.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股东发出要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提示1】要约收购仍然属于“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但并不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进行。
【提示2】要约收购可以分为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1)部分要约是收购人只愿收购被收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全面要约是收购人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2)不论部分要约还是全面要约,均是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
【提示3】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要约收购,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2.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1)提示性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提示】要约收购的发出,无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事前核准,也不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告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2018年案例分析题)
(4)股份的购买
①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拟收购的数量/预受股份的数量)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②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教材此处仍为旧规定,应是疏漏,本书使用《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新规定,建议考生按新规定把握)
( 5 )收购期限届满
①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 在收购行为完成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 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 出售其股票,收购人 应当收购。
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
【 提示 】 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3.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
(1)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的变更(2020年调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要约收购方案中的核心要素
(1)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收购比例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3)收购价格
①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进行相应说明。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支付方式
①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②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5)公平适用收购条件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5.对收购人的要求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要求
(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2018年案例分析题)
(2)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2018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42:强制要约收购(★★★)
1.强制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符合“豁免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强制全面要约收购
(1)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2018年案例分析题)
3.豁免情形( 2021 年调整)
( 1 )经申请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①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直接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③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019年案例分析题)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提示】按上述规定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015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 相关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⑥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⑦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⑧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⑨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⑫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43:协议收购(★)
1.过渡期安排(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1)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2)过渡期内各方的义务
①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②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 .出让股份之控股股东的义务(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 1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2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 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 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3 .股份过户
( 1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2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 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 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4.管理层收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
(1)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考点4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规定(★★)
1.概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提示】“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2.界定(2018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提示】关于指标的计算细节,建议考生简单把握“购买的资产为股权,且取得了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即可:

3.披露要求(“7项”)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4.程序(“3大”)
(1)信息保密与披露
①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在披露之前,资产重组的各参与方都应当严格保密。
②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股东大会决议
①绝对多数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关联表决权排除
(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B)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③多元化会议形式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④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考点 45 :在主板重组上市(★★★)
提示
【提示1】“重组上市”,俗称“借壳上市”,2020年CPA经济法教材也称其为特殊重大资产重组。
【提示2】构成重组上市的,既要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又要符合重组上市的特殊要求(从严监管要求)。
1.重组上市的界定(2020年调整)(2015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组上市,应当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提示】界定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以下2个要求应当同时满足:
(1)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收购人是最近36个月内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2)发生上述6项根本变化之一。
2.重组上市实体监管要求
(1)符合IPO的有关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在主板和中小板IPO的其他发行条件。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5)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3.重组上市的程序监管要求
(1)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基本规定中的披露要求(7项)和程序(信息保密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2)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重组上市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考点点 46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控制权不变、向控股方以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目的要求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披露要求
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3.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发行价格(2016年案例分析题)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相关链接2】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相关链接3】可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相关链接4】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5.股份锁定(2016年案例分析题)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 2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 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 不得转让。( 2021 年新增)
6.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提示】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只有构成重组上市或者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才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2015年案例分析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
考点47: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提示1】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提示2】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48: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事项(★★)
定向转让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定向发行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新增)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提示】此处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质上仍属于本章考点11中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即前述定向发行是向“非随机”的特定对象发行,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是向“随机”的特定对象发行,但均应在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发行才是本章考点11中所讲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目前,我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仍仅限于IPO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综述(非上市公众公司)

考点49:定向发行(★★)
适用范围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特定对象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部合格投资者”)
【提示1】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外部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2020年调整)
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确定对象的决议应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
①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核准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发行期限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①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
②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应当在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挂牌公司小额小范围定向发行(2020年新增)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10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
(1)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3)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③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考点1550: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新增)
发行对象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③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④公司应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提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考点5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2020年调整)
2.定期报告(2020年调整)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①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教材未收录)
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教材未收录)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挂牌公司)
①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范围综述

3.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考点 52 :挂牌、转板和退板(★★)( P282 )( 2021 年新增)
1. 挂牌
( 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 2年 ;
【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④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⑤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⑥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 2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
①对于股东人数未满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挂牌申请,由全国股转系统接受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同意后,即可签订挂牌协议,公司挂牌交易 。
②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的范畴,其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材料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由证监会核准 ,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2. 退板
( 1 )退板,即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交易,包括强制退板和申请退板。
( 2 )全国股转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报证监会备案;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3. 转板
( 1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2 ) 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1年以上精选层挂牌公司 ,可以申请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
( 3 )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更
( 4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 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
【总结1】 股份转让的限制
【总结2】 各种发行价格
【总结3】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总结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