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
这是一篇关于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的思维导图,包含了“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 竞争观与“搭便车”的适用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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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
(一)搭便车的两种法律定位
法国的观点: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正当理由地以相同或者很近似的方式使用他人个性化的经济价值,获得竞争优势,而这种经济价值是他人技术、智力劳动或者投资的成果。
从他人的投资中获取竞争优 势构成不正当”
(二)“搭便车“的一般界定
不劳而获的特征
利用或者获取他人的商誉或者其他商业成果
获得竞争优势
(三)搭便车的两种类型
利用他人商业标识的商誉
及利用他人的商业成果
竞争观与“搭便车”的适用定位
(一)竞争观对于“搭便车”的定位作用
伦理上的公平竞争观,还是经济上的效率竞争观。竞争观的不同取向,决定了 “搭便车”的不同适用态度,以及决定着竞争行为正当性的不同裁判标准。
(二)伦理性的公平竞争观与经济性的效率竞争观
(三)两种竞争观的明显差异
(四)我国“搭便车”裁判的观点对立与效率观的端倪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笼统地规定和承认“搭便车”行为,“搭便车”是司法在具体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作为裁判理由和判断标准引入裁判之中。
(五)竞争观与“搭便车”的应然态度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原则上应当奉行效率的竞争观,且在专门法之外以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创新成果,必须严格限定其条件和范围,不能以“搭便车”为由过于宽泛地变相强化权利保护
(六)由伦理标准到效率标准转变的实现路径
因此,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是通过解读商业道德的内涵而实现
(七)裁判标准的交织融合性
法律部门的协调性与“搭便车”的定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适用的总体态度与具体路径
(二)厘清“搭便车”的适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适用边界
(三)“搭便车”、既得利益与动态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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