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
考研法硕非法学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编辑于2021-06-03 18:03:30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等问题
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意义 着重掌握
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成立犯罪的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 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分类 常考考点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 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犯罪的完成状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拓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特征/内容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种类考过简答
按范围大小划分 三者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观方面
要素
行为对象
危害行为
概念: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 并被刑法禁止的 身体活动
本质: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至少具备法益侵害可能性
形式/分类
作为
不应为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应为而不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1.找出积极举动;2.判断刑法是否处罚 (只有刑法处罚的积极举动才是作为犯罪)
实质标准:1.作为: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 2.不作为:不消除已有危险
危害结果
概念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广义: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
狭义: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可以具体观测和测量的结果
非物质性:不可以具体观测和测量的结果
实害结果和危害结果
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地位
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特点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满足的条件
危害行为
实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殊情况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两种类型
无介入因素: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
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异常并且作用大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因为介入因素是犯罪时中途加入的因素,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犯罪之前就已具备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如非法狩猎罪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犯罪主体
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具备条件
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
分类
一般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
定罪身份(纯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纯正身份犯)
单位犯罪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为了单位利益,偶尔犯罪)
要件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若合并追究原单位,三销一破产追究自然人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必须区分主从犯)
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
概述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险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内容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件
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有罪过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
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认识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其他构成要件事实
不要求对行为对象有非常具体的认识
意志因素
种类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由此可见,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不同
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认知程度有所不同
意志因素:态度明显不同
结果因素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预见能力—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能力—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发生结果
二者关系
相同
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称无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称有认识的过失
区分标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
有
过于自信
无
疏忽大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有
过于自信
无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
都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同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不同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采取法定符合说
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手段错误
行为偏差又叫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