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①【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 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犯前两款罪,并有 杀害、伤害、强奸、绑架 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④【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①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卖淫罪
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对被组织卖淫以外的人有以上行为的,数罪并罚。
虽然卖淫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 对组织者不一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罪行为并非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而是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