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
2021鄢梦萱商经知公司法讲解部分,用于辅助记忆。公司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编辑于2021-06-05 16:11:21公司法总则
概述
概念特征
能力
权利能力取得、丧失
取得:执照签发而非登记
行为能力的实现:内外
分类
有限——股份
总——分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立诉讼主体
母——子
有限责任原则
针对股东而非公司
法人格否认
情形:人过资
主体: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股东
诉讼:前、中、后
股东权利义务
权利
股东权性质
分类:自、共
义务
出资、不干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禁止从事:滥用独立地位、关联损害
从事禁止:承担损赔责任
关联损害:履行法定程序不豁免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核心:公平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概念
条件
发起人:主体、关系、人数
设立中民事行为
合同效力
依据民法典规定判断
合同责任承担规则
为设立公司自己名义
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
以公司名义
为公司公司
为自己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
未成立:连带清偿
因履职(设立中)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
未成立
发起人连带+向有过错方追偿
章程
生效
全部通过,登记
修改
2/3表决权,表决
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范围
公司、股东、董监高(无员工)
超越章程
不违法则有效
注册资本
有限:认缴;股份(发起):认购;股份(募集):实收股本
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登记
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登记
出资
方式
货币
无金额无来源限制
实物
所有权换股权
无权处分出资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交付为准
土地使用权
无权利负担;只能出让;瑕疵(eg划拨)可补正
股权
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负担;法定手续;已评估
可补正
禁止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违反出资义务情形
出资违约
对其他发起人
违约责任
对公司
补足+发起人连带
对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发起人连带
vs法人格否认
前提、处理不同(足额滥用vs未足额;连带vs本息范围内补充责任)
期限利益
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不是出资瑕疵
例外: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出资不实
非货币
处理
对公司
补足+连带
客观贬值不担责
对债权人
(本息内)补充+连带
评估机构过错导致
评估或证明不实范围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未经法定程序抽回
垫资人无连带责任
假利、假债、关联交易方式
责任承担
对公司
返还+协助者连带
对债权人
(本息内)补充+协助人连带
增资时出资瑕疵
按照实缴比例认缴出资
责任
对公司
补足
对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内补充责任
未尽义务董高相应责任+可追偿
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限权
对股东限权
限权
财产权:新剩利
解除股东资格(有限中)
未履行/抽逃全部→催告→股东会决议解除
另行募股(股份中)
瑕疵股权转让
股东补足+明知的受让人连带+其他股东连带(均可追偿)
对公司
补足+明知的受让人连带
对债权人
补充赔偿+明知的受让人连带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出资协议:股权关系而非债权
股东
资格取得确认
方式:综合判断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
对抗效力
资格诉讼
被告
公司
请求公司履行
证明
出资或继受取得
名义与实际股东
有限中,股份无
内部关系
代持协议
民法典判断效力
纠纷
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外部关系
实—公司
半数以上同意(明示、默示)→变更
名—善意第三人
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合同有效
名义向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名—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内补充赔偿+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无权无责
一股二卖问题
后者可善意取得
手续全:过半数同意
前者可请求原股东赔偿责任+过错董监高实控人相应责任
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人、财、方向
书面一致可直接决定+全体股东签章
不能直接插手具体生产经营
会议分类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
定期会议
依照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监事
会议召集
通知
前15日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半数以上推举)、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1/10以上股东自行召集
不可诉
决议规则
出资比例
章程→认缴
2/3以上表决权: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667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不予支持:符合修改章程的表决程序(2/3以上表决权通过)
担保决议
非关联担保
通过
章程股/董决议;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债权人审查
形式审
明知则公司不担责
关联担保
通过
必须是股东会决议,过半数
债权人审查
程序符合规定,过半数通过
越权担保
民事责任
民法典
无效:担保无效规定处理(过错)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加入,准用“为他人担保”规则
董事会
职权
组成
人数
3-13
可设1执行董事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必有职工代表
任期
章程
但≤3年,可连任
到期
到期+新人未到→继续履职
辞职+低于法定人数+新人未到→继续履职
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
可无因解除,不可诉
离职补偿可诉
召集程序与议事规则
召集主持人
表决
一人一票
经理
决定
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提名权,聘任归董事会;决定聘任中层
监事会
监事会/1-2监事
监事会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
≥3人
股东
职工代表≥1/3
会议
半数以上通过
任期
3年可连任
届满前未改选,同董事
职权
监督、建议罢免、纠正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有效
程序内容合法
无效
内容违法
诉讼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被告:公司
善意相对人不受影响
尚未成立
程序重大瑕疵
未开会、未表决;相当于……
未召开、未表决、表决权不符合规定、未达到通过比例
诉讼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被告:公司
可撤销
中等瑕疵
程序违法、违章;决议内容违章。
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不可请求撤销
确认撤销诉讼
原告: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决议作出60日内,可要求担保
被告:公司
善意相对人不受影响
一人公司特别规定
概念特征
一人,自然人或法人
只能有限
再投资
一子绝孙
只限制自然人
人格混同
举证责任倒置,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
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
协议转让
内部转让
自由转、随便转
对外转让
规则
过半数
通知,30日,半数以上不同意应当购买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章程规定时间、通知确定的时间、30日
股东反悔则无权
多个协商,不成按比例
损害处理
知道起30日/变更登记起1年内
受让人:请转让股东担责
股权让与担保
形式转让,实质担保
合同效力
一般有效
拍卖变卖√;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履行
比照股权质押
对赌协议
与目标公司
有效
能否实际履行要进行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
与股东
有效,可实际履行
强制执行中
优先购买权
通知起20日行使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主体
投反对票
情形
55合分转,该死不死该章程
行使
决议起60日协商,90日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条件
2-200人,一半以上在中国有居所
认购或实收股本总额
章程(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创立大会通过)
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方式
发起
注册资本=认购股本总额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募集
注册资本=实收股本总额
认购数额≥35%
程序
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承销协议(证券公司)、代收股款协议(银行)
法定验资(募集的股款)
缴足30日内创立大会
两审(发起人筹办报告、设立费用)两人(董监)一通过(章程)+审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
责任
连带
出资违约、不实;
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认股人股款)
赔偿
公司受损
公司形式变更
折合实收股本≤净资产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形式
股东年会
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10%+连续90日以上股东
通知
提前20日
临时会议
时间
事由发生2月内
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章程人数2/3
亏损达1/3实收股本总额
10%以上股东请求
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其他
通知
提前15日
临时提案
时间
10日前
提出
3%以上股份
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
一股一权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重大事项
出席2/3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
选董事或监事时
董事会
组成
人数
5-19
职工代表非必须
任期
=有限
会议规则
通知
每年2次10日前
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出
1/10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举行
举行:过半数出席
决议:全部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其他
可委托,签名
违法决议,参与担责,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免责
监事会
必设
每6月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
5家6年
董事会应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连续3次未出席可提请股东大会更换
董事会秘书
高管
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
不得行使,不得代理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份发行转让
发行
转让
场所
场内交易,证券交易所
限制
发起人
成立1年内;上市1年内
董监高
上市一年;离职半年;在职每年≤25%
例外:公司回购
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大会决议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大会决议
6月内转让注销
异议股份回购
大会决议
6月内转让注销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必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通过
依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2/3以上董事出席决议
公司持有≤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年内转让、注销
上市公司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董监高
任职资格与义务
任职资格
不得任职:小孩疯子贪污犯(经济秩序犯罪),无能经理(负有个人责任)加老赖
处理:聘任无效、解除职务
义务
忠实勤勉
特定义务
不含监事
禁止
挪用公司资金
公款私存
违反章程未经同意借贷、担保
违反章程未经同意自我交易
未经同意,竞业禁止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暮暮
其他违法忠实义务
收益
归公司
责任
违法损失(正常经营不需)赔偿
公司拒绝怠于起诉→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原因
董监高履职违法违章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可撤销、对公司不生效
规则
交叉请求前置
董事高管→请求监事会
监事→请求董事会
不存在可能性则不驳回起诉
诉讼程序
公司接受
公司原告;侵权人被告
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长、执行董事代表公司
公司拒绝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有限:无限制
股份:180天+1%
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被告:侵权人;公司:第三人
结果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得到支持公司承担股东参诉合理费用
反诉
应予受理(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合法权益√;公司承担弃权或违约等责任×)
和解
协议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财会制度
财务
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
可查阅、复制
股份
可查阅(公开,不需复制)
会计账簿
有限
可查阅
条件
书面请求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可拒绝
不正当目的
同业竞争
泄密(3年内、未来可能)
股份
无权查阅
不可章程、决议实质性剥夺查阅复制权
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原告
股东(起诉时、持股期间)
被告
公司
赔偿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致公司损害
辅助的会计师、律师泄密致害
董高未依法履职,股东追究(民事赔偿)
收益分配规则
公积金
用途
补亏、扩产、增资
类型
法定
税后利润10%提取
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
转资本剩余不得少于转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
股东会决议,无限制
资本
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
不得用于补亏
收益分配
内容
盈余
有限
约定→实缴
提取补亏前分配:退还
股份
约定→持股比例
提取补亏前分配:退还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分红权诉讼
当事人
原告
股东
被告
公司
前提
有具体方案,股东提交载明方案的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否则驳回诉讼请求
收益分配时限
决议时间→章程时间→1年
有冲突:以短为准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合并分立
合并
种类
吸收、新设
程序
股东大会2/3
清产核资(注销时不需再进行清算)
通知公告
10通知30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公告45日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债权债务新公司继承
公告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分立
种类
新设、派生分立
程序
同合并
不同:债权人不可要求清偿担保
债权债务:连带(有分立前约定从约定)
45日后登记
增资减资
增资
股东会决议
有限
代表全部股东的2/3通过
股份
出席2/3通过
程序
有限
约定→实缴;外部增资依照股权转让
股份
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规定
变更登记
决议起30日内申请
减资
股东会决议(同上)
程序(同合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
10通知30日公告
债权人通知30日公告45日要求清偿或担保
变更登记
决议起45日后申请
解散清算
解散
原因
一般
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2/3,股份出席2/3
合并分立
强制
主管机关决定
责令关闭
被吊照或撤销
司法判决解散
情形
公司僵局
2年不召开股东会
2年比例不够无法决议
长期冲突
原因
管理僵局而非钱财问题
解散之诉
当事人
原告10%以上股东
被告公司
重调解
有限公司股东重大纠纷解决机制
股份公司可“用脚投票,自由退出”
重调解、可协商、公司可回购、其他股东和他人可受让股份、公司减资分立等方式解决分歧,避免解散
清算
分类
自行
有限股东清算,股份董事清算
指定
债权人、股东、董事、利害关系人指定法院
清算行为
指定方案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债清税清工资
禁个别清偿、新经营活动、违法分配
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股东分配
出资比例/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法律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连带责任
怠于含义
故意拖延、拒绝履行、过失致无法清算
未参与、无因果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