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非法人组织(民法)
本图包括民法中非法人组织相关知识,涵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整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责任、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等相关知识。
编辑于2021-06-05 20:14:56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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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非法人组织
概述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
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特征
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一般意义上的)
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的经营实体
注意
若一自然人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应用某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
按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
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
的社会组织
且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登记为法人
合伙企业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
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营利性组织
注意:相互之间必须有共同经营的目的与行为
如仅提供担保但不参与不算
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人or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否约定
有约定的,按合伙协议
无约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有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或相反的约定的,按合伙协议
也有不允许变更的事项
如禁止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出资
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中应当表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一般事项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过半数
重大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全票决
改变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入伙与退伙
入伙
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全票决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告知义务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法律后果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合伙人推出合伙组织而丧生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声明退伙
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
主要原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除名退伙
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组织的情况
法律后果
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不受对合伙财产出资比例or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追偿
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承担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
致害者对所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or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事务的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入伙与退伙
原则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则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例外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理由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力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退伙的法律后果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重点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2款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3款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