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消费税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税的思维导图。消费税是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目。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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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
烟:卷烟、烟丝、雪茄
酒类:调味料酒除外
高档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金银珠宝
鞭炮、焰火
成品油,原油不算
摩托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征,大客车、电动汽车、高尔夫车、卡丁车等不征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电池、涂料
征税环节
基本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商对外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特殊环节
零售环节(零售商对消费者出售):金银、钻石、铂金是在零售环节征税、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率为10%)
批发环节(批发商对零售商出售):卷烟加征一道。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除金银、钻石、铂金外其他都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只有超豪华小汽车和卷烟重复征税
委托加工环节的具体规定
消费税的征收
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允许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缴纳
自产自用的具体规定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职工福利等):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也只征收一道)
交多少消费税
消费税的基本税率
基本规定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其他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该分开计征;不能的从高适用税率
生产环节的应纳消费税计算
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一般是相同的(换投抵的除外)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移送数量、委托加工的是收回数量、进口的是海关核定的
生产环节特殊销售情形
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按照门市部对外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投抵”的应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不适用)
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都应该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
金银首饰
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款作为计税依据
组成套装销售:按套装全额征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应并入销售额
自产自用的应纳消费税额计算
实行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的应纳消费税
顺序:1.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实行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来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之前缴纳的消费税
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得扣除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和涂料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以外,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同一环节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是纳税人“提货"当天,而增值税是收到代销清单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