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图带你复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导图总结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不同的制度从理论、分类、特征、特殊点进行总结,全面而综合。
内容包含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个部分。清晰直观地带你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探讨吧!
注会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2021CPA经济法 法律基本原理。下图为CPA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笔记总结,分支内容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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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
意识表示为要素
以设定,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抛弃财产,遗嘱
撤销权 追认权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多数约束全体)
是否付一定的代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无偿委托
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
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可以是作为的可以是不作为的
处分行为
导致权利发生变动
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
吃苹果 事实处分
卖苹果 法律处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
完成时
有相对人
对话
知道时
非对话方式
数电
发出时
指定系统进入时
未指定系统知道进入时
公告
发布时
其他
到达时
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法律有规定
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
当事人约定
意思表示的撤回
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当事人,标的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无效
自始无效
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可撤销(可撤销可不撤销)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得干预
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有时间限制
效力待定
未生效
已经成立,但是法定或约定生效要件未经满足的,属于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效力界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 有效
独立实施与智力 年龄 精神状态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 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人实施的 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无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可撤销
欺诈
一方欺诈可撤销
第三方 知道或应当知道 可撤销
胁迫
一方/三方 可撤销
因趁人之危导致显示公平的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仅限于受害方
能不能撤销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销权人是否成立
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实施的,撤销权消灭
胁迫 终止之日+1年
重大误解 知道+90天
成功+欺诈 知道+一年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毒虚假串
发行强公良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期限和附条件
附条件的要求
将来发生的
不确定的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必须合法
代理制度
什么是代理
概念
代为实施的是允许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代理人向第三方独立为意思表示
相似制度的核心区别
代理VS委托
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
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
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生 比如法定代理
代理VS行纪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
代理VS传达
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关系的授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授权的效果
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生效,不对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与自己实施
双方代理
与同时被代理的其他人实施
恶意串通
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缺乏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情况下的代理行为
转为有效
主动追认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的义务 视为追认
转为无效
明确拒绝追认
默示拒绝追认 30日内未予以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依法撤销的
表现代理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基本规定
普通 一般纠纷 三年
长期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四年
最长 所有 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不可中止中断 可延长
细化规定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其届满之日
清偿琪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时明确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
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人员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中止事由 最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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