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代理(民法)
本图整理了民法中“代理”相关的知识,包括代理的概述、特征、分类等,整理了代理权的相关内容,详细列举了代理关系的生效和消灭等情形要件和法律后果。
编辑于2021-06-08 22:38:17详细总结了个人知识库管理神器——Obsidian软件的入门使用方法,包含界面认识、笔记创建、双链、书签、标签、模板、白板、日记、图床、搜索、同步等Obsidian新人会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适用于0基础或目前轻度使用但想更全面认识主要功能的朋友,学完导图的内容直接变老手。 在开头基础页面介绍部分以及后续各部分都加入了各个关联模块的跳转链接,方便随查随用,不需要反复大幅度上下滑动导图。复杂处有详细注解,初学者尽量把注释一并看了。 这张导图,可以当做工具手册,随时查询想要的功能,也可以当做入门的学习资料。初学者如果能按照导图顺序从头到尾认识和手动尝试一下对应操作的话,可以学会丝滑使用Obsidian本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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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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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概述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
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至少三方参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特征
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须有代理权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 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这与中介人相区别
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直接代理
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
间接代理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
如代签合同
代为诉讼等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
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是代理
如代人算帐、代人抄写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通常,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代理人损害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代理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范围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如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
如演出
讲课
易错考点
适用范围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公法也可适用
如诉讼代理、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代理
易错考点
代理
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形成三方结构
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代理行为须被代理人授权
代表
代表人的行为在执行职务时视为法人的行为
代表行为形成法人与相对人的双方结构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表行为无须法人授权
易错考点
传达人
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传达错误由传达人负过失赔偿责任
中介人
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
双方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并无中介人自己的意思
而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授权范围内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
代理人
自己为意思表示
分类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划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最常见、最广泛适用
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
特殊形式
职务代理
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雇佣合同之法律关系,受雇人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代理。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主要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
监护人为其代理人
一般基于一定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产生
其确定带有强制性,不需要被代理人授权
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
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
本代理和复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分类
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
复代理(再代理、转委托)
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案例
甲是被代理人,丙为甲的代理人,乙为相对人
丙以自己的名义选择丁作为甲的代理人,则丁为复代理人
丙须有再任权
如丙为法定代理人
丙始终有复任权
若丙为委托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情形
甲事先同意的
甲事后追认的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甲的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紧急情况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不能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丁为甲的代理人
而非丙的代理人
法律后果
构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人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不构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进行分类。
直接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涉及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
概念
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介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行使条件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 存在代理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不存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
抗辩的援引
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的选择权
概念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行使条件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同时选择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共同相对人,且第三人在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抗辩的援引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划分
单独代理
代理权属于一人
共同代理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
数个代理人代理同一事项,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数个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
概念
产生
委托代理中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
需注意
委托合同与授权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与授权是两个概念。有时,尽管委托合同成立了,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代理权仍不发生。 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授权行为。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的,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 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授权行为通常以代理证书形 式表明,一般应采书面形式。 代理证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行为和基础关系的区别
性质不同
基础关系
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委托、雇佣
授权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效果不同
基础关系
契约基础只对地约当事人有效
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
授权行为
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取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
两者关系
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法定代理中
根据法律直接规定
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超越权限,除被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
不得滥用
滥用情形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效力
不得,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
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效力
不得,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
除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外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概念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包括
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追认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救济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总结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是指是否约束被代理人效力未定
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被代理人不追人,无权代理行为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
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撒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诉讼或仲裁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条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不成立的情形
伪造、盗窃公章、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代理情形
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
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易错考点
无权处分
欠缺处分权
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