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复议读书笔记
这是一篇有关行政复议法的读书笔记,从概念和原则分别进行梳理和阐述,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
编辑于2021-06-12 11:44:22行政复议
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做出决定的制度。
原则
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复议决定。
程序合法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不得违背。
公正
第一,申请人认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审理人员回避。
第二,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样陈述理由的机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给予双方进行质证的机会,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中,更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以澄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不能基于不同的处理或畸轻畸重,明显有失公正。
公开
增加透明度,让当事人与社会都能了解,以便保障申请人充分享有和切实行使其复议权利,也便于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复议。
第一,材料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以便当事人查阅和有效参与到行政复议中。
第二,过程公开
要求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应尽可能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如22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去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结果公开
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复议决定时,必须制作复议决定书,并按时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及时
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一是受理案件申请要及时,如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复议申请都要及时,尽快地做出决断。
二是对复议案件地审理和做出决定要即使,如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申请人。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是及时敦促但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便民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尽量给行政复议申请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最大限度的节省他们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确保它们顺利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相对人即可以采取书面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等。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复议并做出裁决即告中介,即使相关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得向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寻求区别的救济途径来解决。
当然并非所有的复议案件均实行一级复议,例外主要是对某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政管理领域,如海关纳税争议案件,法律上规定了两级复议制。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被依法撤销或改变之前,继续执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例外21条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全面审查原则
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
合法性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要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
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合理性
行为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有合理正当的动机,行为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除了考察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要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有原则。
不适用调解。除了赔偿的部分。
行政复议
组织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3.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参加人
申请人
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行政相关人
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申请人资格的转让与承受
1.公民死亡
近亲属
2.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申请人——代表人
实施条例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代理人
实施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适用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采用“谁承受,谁负责”原则,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批准机关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
前提:法律、法规授权
区分:未越权、幅度越权,被申请人为自身。未经授权,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
8.共同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2.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
参加复议的方式
1.第三人申请
2.行政机关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
性质
基于行政主体体系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制度。
1.行政复议不是一种司法制度,也不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制度。
2.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制度。
3.行政复议也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特征
1.行政复议是一种经申请而且启动的制度化程序。
2.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范围
又叫做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复议的权限范围。
标准
①行政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前提下,可以附带要求对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②是违法和不当标准
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
③合法权益标准
不限于人身和财产权,而是包括申请人各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侵犯的必须是申请人自身的
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尚未取得或依法不予保护的权益
申请人只要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必受限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
我国采用混合式
概括式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列举式规定
肯定式列举
第六条
一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行政行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为实现行政目的或为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对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实施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三
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这类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影响比较严重,因此可以申请复议。
四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及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行政机关对该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允许对此类行为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
六
受侵害一方可以申请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属于乱摊派行为,可以申请。
包括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是一条概括式规定,即即使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但只要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都可以提起行复议申请。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提起复议申请
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七条)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否定式列举
一是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
条件
①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申请人
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③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④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要求
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公民的性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不能申请的范围
一是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①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或人事出力
针对行政主体对公务员,以及对按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的调动、晋升、奖励和惩戒等各类人事行政行为。
②行政仲裁
包括劳动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③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或处理的行为
④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范围
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是否超过申请时间
是否重复申请
是否已经起诉
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受理
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转送
18条
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被撤销行政主体在被撤销前所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及地方政府申请复议。依法接受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的县及地方政府,应分别情况予以转送。
不服
先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条
救济
行政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司法救济
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也可以起诉原决定机关
停止
21条
决定
原则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所谓依据就是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具体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复议审理的依据。
方式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书面审查22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程序
23,24条
中终
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5条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作者其他组织的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后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中止
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
丧失参加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参加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止向终止转化
中止满60日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丧失参加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审理期限
60+30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26,27条
决定
Ⅰ维持决定
Ⅱ履行职责决定
Ⅲ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Ⅳ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