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杨代雄民法总论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杨代雄民法总论的思维导图,包含民法概念论、民法体系论、 民法方法论、权力主体等。
编辑于2023-12-09 10:48:11杨代雄 民法总论
民法概念论
作为私法的民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
利益说
隶属说
主体说
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中,如果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以公权力主体的身份参与,则该法属于公法,不符合此条件则属于私法
两个地方政府以行使公权力订立的合同仍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一般私法
特别私法
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商法以及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的核心概念
民法上的权利
民法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可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力
折中说(结合了法力说与利益说)
1.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自然法意义上的天赋权利必须通过实证体系才能发挥作用
法体系的宽泛解释:不仅包括制定法规则的明文规定而且包括作为制定法规则体系之基础的法价值原则以及习惯法、法官法
2.权利是法律上的力量
权利使权利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此项意思决定体现权利主体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的可能性,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对人或者对物施加作用的力量
3.权利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利益(自己或他人)
权利的效力内容(权能)
例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人范围标准分类)
注:侵害相对权不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外是第三人侵害债券的归属或者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债权,构成侵权
故意:未获授权的第三人受领了债务人的给付并据为己有 后者:第三人纯粹以搞垮债权人为目的,诱使债务人违约。 注:市场竞争≠故意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支配权、请求权 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
对特定客体予以支配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实际上是效力内容,是权能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更为准确地说债权包含请求权内容,即债权请求权,除了请求权,债权还有其他效力内容,如受领力、执行力、处分力,但是并非只有债权才包含请求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也包含请求权 区别是,请求权在债权中处于核心位置,而在物权、人格权中处于边缘位置,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发挥作用(义务人由不确定变为特定了)
请求权竞合
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享有数项内容相同的请求权
典型:加害给付导致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民法典T186)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说
请求权标的的数量/请求权基础规范
抗辩
抗辩权
请求权的阻力
无须主张的抗辩
权利阻止抗辩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同谋虚伪表示、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欠缺法定形式
权利消失抗辩
清偿、抵消、免除
此种抗辩并未否定权利的发生与存续,仅使义务人取得一项给付拒绝权(反对权)可以合法地阻碍请求权发挥作用。
形成权
通过单方意思改变特定法律状况的权利
直接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抵销
减价权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瑕疵给付有减价权
合同续期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在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其要件是:(1)须预定数种给付债务;(2)须于数种给付债务中选定其一为给付。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定一个给付为债的标的,并因此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数种给付中,确定其一为给付,就是选择之债的确定。选择权也叫择定权,是指在选择之债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因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引起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形成权。 选择权以属于债务人为原则,因为债务毕竟是要由债务人实际履行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前如果选择之债规定的数种选择不能确定,债务人不能作履行的准备,从而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债务。将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既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债务的履行。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行使导致债务标的变动
使法律行为成立或者效力状况发生改变,进而导致法律关系变动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
继续性合同 从签约开始到履行期限届满,一直处于履行状态,想将来发生效力。
注:继续性合同解除的解除 一般无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均无拘束力,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消灭
追认权的行使导致法律行为由效力待定→有效(通说)
买回权、卖回权或者先买权的行使导致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一项买卖合同
买回权:出卖人在把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时约定,他在日后将再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资金但是又物归原主 注:民法典已经没有,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还是可以自由签订的
形成权的分类
主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追认权与买回权)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借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改变法律状况的意思
前者如抵销 后者如: 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中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情势变更情形中的变更权与解除权 婚姻撤销权 婚姻终止权(离婚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起诉仲裁“形成权是否具备的构成要件经常发生争议,需要由裁判机关通过审查相关事实作出判断
积极形成权与消极形成权
法律行为成立或者法律行为确定是否发生效力
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
人格权
权利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的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990(2)
身份权、亲属权、家庭权
特定的身份关系中当事人对其身份利益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配偶权以及其他
 亲属权的特殊性:此类权利既有相对权属性也有绝对权的属性,前者是亲属之间的关系,后者体现在亲属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财产权
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财产归属权  归属权与先占权的区别在于,先占需要实施先占行为 先占权:准许物权或者准物权 股权:其中包含以财产给付为客体的权利如分红请求权/剩余财产返还请求权 还有管理权如表决权/知情权/派生诉讼的诉权/瑕疵决议撤销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强制解散请求权。
有些权利与人身权关系密切
原权利与救济权
获得救济的其他权利是原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皆为救济权
完整权与期待权
完整权
期待权:对于取得完整权的期待
期待权实质上是条件未满足 债权是条件已经满足 
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法律行为拟创设权利尚未生,但当事人已享有期待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
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法上的义务与责任
义务
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上的必要性,某人负担义务,意味着其在法律上必须做或者不做特定事情。
义务的分类
作为义务与消极义务
法定义务与意定义务
不真正义务
对方当事人不可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不履行的,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须承担对自己的不利后果:丧失请求权等
债权人的减损义务T591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买受人的瑕疵通知义务T621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保险法第49条
责任
债务履行的担保
当事人必须为其行为或者为其支配的危险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 此种意义上的责任在本质上也是义务,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合同债务、一般不作为义务)而发生的第二性义务(次义务)
侵权责任
债务不履行责任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要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理论由萨维尼奠基

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关系升格为法律形式
权利是通过抽象从法律关系分离出来的一个方面
有机性、发展性
法律关系动态系统

特征:生活关系的描述是实然判断,但是法律关系是对生活关系进行评价后形成的一种新的关系,是上层建筑的规范体现
要素(组成部分):权利、义务、不真正义务、责任(担保意义)

通说认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都包含一个权利
例外:有些法律关系仅由义务构成,不包含权利
先合同义务
尽管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 当事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并非与先合同义务对应,而是与损害赔偿义务对应
民法体系论
民法体系概述

外部体系
民法规则借助抽象的民法概念组成民法规范群 如:物的规范群、债的消灭的规范群等
规范群又以更为抽象的民法概念为逻辑支点构成各个领域的民法制度 (构成完整的民法外部体系)
权利客体制度
权利变动制度
权利主体制度
民法规则
民法规则是立法者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价值评判的结果,立法者借助于民法概念将其价值判断表述为民法规则而作为评判依据的立法者之价值追求(如自由公平)则借助于立法或者学理被表述为民法原则。
内部体系
由体现一定民法价值的民法原则构成的体系,隐藏于民法规则
民法的外部体系
宏观层面的体系

盖尤斯: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人法-物法-诉讼法
中世纪评注法学派: 人法-物法-债与诉讼法
拿破仑法典以及现代法典

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

民法总则诞生源于私权一般理论的形成
微观层面体系:物权变动规则体系;意思表示规则体系
民法的内部体系 重点阐述以下几个
平等原则
人格平等
身份→契约的转变(人格平等化)
权利能力平等
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各类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
强式平等
弱式平等
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的内容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设计、处置民事法律关系
例外是一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合同订立或者合同变动的单方决定权,如解除权、选择权(权利人可以依据自身需要预先在合同中设立可以依据一方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变更一份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只收自己意思的约束,不受不能归属于自己的他人意思或者不自由、不真实意思的约束(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受自己意思的约束,并且不能约束他人
不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
民法典T523中的第三人实则是属于履行承担合意
利他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私法自治的限度
关键是要求当事人双方之间事实与规范层面的平等 不仅需要应然平等(规范层面)更需要实质层面的平等 (突破限制需要国家公权力)
格式条款的限制
因为一方是垄断企业、双方的磋商平等性不复存在,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纠正或者取缔某些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控制,以实现合同公正。
强制缔约
如民法典648的电力合同(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缔约义务人应当订立包含权利人可以合理期待之适当内容的合同,否则义务人很可能通过提出权利人难以接受的交易条件架空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
民法典T494
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
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合同关系中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因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
消费合同
赋予消费者一项撤回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七日内退货无须说明理由

强制保险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生效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作为交易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如果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显然有失公平
打破“契约必须严守”
反垄断法对私法自治的限制
反垄断法第17条
企业之间不得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 不得达成定价协议以维持垄断
不动产物权人自由的限制
土地用途管制、环保义务、城乡建筑规划
诚实信用原则 bona fides
善意 物权法领域
客观诚信
诚信诉讼中法官据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当那个行为标准
含义
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从公平正义、互助爱人等人类基本价值观出发 自觉维持自己与他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法官的裁判准则
立法者授权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时, 以好人的标准去衡量、约束当事人为当事人配置权利义务
好人标准低于道德原则
评价主体的行为,要抛弃其自身的尺度适用一个客观的标准
民法制度中原则的体现
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虽无明确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义务)
电信用户出巨额电信费用的防盗提醒
购买货物的装车协助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减损义务
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选择对债权人最为有利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务
情势变更制度
部分履行与提前履行规则
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权利不得滥用
公序良俗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基于对 (依据法律或者交易观念)构成一项(权利、法律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要素的表象形式的外部事实)构成之信赖而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其信赖受保护 在人与人之间的外部法律交往中,作为权利和行为之规范的不能是内在、隐蔽的东西,只能是外在、可识别的东西
消极信赖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
积极信赖保护
权利表象责任
基于法伦理必要性的信赖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心存信赖的善意相对人
比如当事人明知法律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告知相对人
民法方法论
民法的法源(作为裁判依据或者理由)
民法解释的方法

民法的续造

制定法内的法续造(填补漏洞)
法律漏洞即制定法存在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目的论限缩
类推
目的论扩张
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
虽超出制定法的框架,但仍在整体法秩序的价值原则框架内
民法案例的处理方法:请求权基础思维
案件事实、请求权规范(创设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类似合同的给付请求权法律规范) 练习版请求权规范 实战版请求权规范:法庭报告技术/关联分析法 在练习版的基础上,还需要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认定、裁剪
构成要件
案件事实
请求权规范
法律规范
类似合同的请求权规范
练习版请求权基础规范

分析方法
鉴定体
侧重于律师视角,先提出假设结论,再检索请求基础,审查是否符合其构成要件,最后得出结论
鉴定体需考虑以哪些人作为被请求人、以何为请求权目标
裁判体
采用法官视角,把结论置于开头,然后论证该结论的正当性
法官仅须审查该原告对该被告就此项诉讼请求是否享有请求权即可
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外在结构 (一个案件可能符合多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逐个检索全部请求权类型)
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合同关系较为特别 需提早审查

原请求权
合同的履行请求权
次请求权
因合同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如返还给付)请求权
类合同请求权
缔约过失请求权、后合同义务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
物权法上的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内在结构
请求权的发生
首先需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
比如买受人主给付(交付并转移所有权)成立需要有效的买卖合同
需要结合辅助规范
其次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权利阻止抗辩
民法典14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146 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
……
请求权未消灭
涉及权利消灭抗辩的反对规范

请求权的可实施性
审查请求权是否可实施,或者说是否存在权利阻碍抗辩
抗辩权
此类抗辩虽然不能导致请求权消灭,但使被请求人取得给付拒绝权
权利主体
自然人
人的个体存在形式与团体存在形式
自然人
法人
组织程度弱于法人的联合体
涉及财产基础
按份共有共同体
共同共有共同体
不以财产基础为决定性因素
临时合伙
遗产继承共同体
普通民事合伙
婚姻家庭共同体
婚姻共同体
家庭共同体(户)
合伙企业
无权利能力社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出生的认定标准
胎儿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16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扶养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存争议
但是胎儿分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点
民事行为能力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

泛指实施各种法律上的行为的能力(一般行为能力)
狭义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律行为能力)
只是行为人心智能力的一种法定类型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债务清偿、受领等适法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也是以心智能力为基础的。
实施其他法律上行为的能力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过错能力/归责能力
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过错能力
双轨式的侵权责任法律前提
财产能力
过错能力
意思表示
行为能力是意思能力的定型化,原则上年龄辅之以精神健康标准
特殊行为能力
结婚能力
遗嘱能力
监护
代理、同意、追认民事法律行为;保护、照管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
监护的分类

未成年监护 与 成年监护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法院对争议指定监护人
法院根据T36撤销现任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能启动协议监护或者指定监护
除非根据T36撤销
可以订立协议约定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
监护的发生、终止
宣告失踪、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
户籍登记地扩展于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居住证、军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有效居留证
《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一)》第13条 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人
法人的概念史
沃尔夫将团体抽象为一个基于其成员的合意,具备统一目的、统一意志与统一行动力量的人,成员的个性被团体的共同意志覆盖、成员的人格在团体事务的范围内被团体的人格吸收,成员的意志借助于表决转化为团体进行自我节制的决议与法律
法人的根本特征
法人的根本特征在于责任的独立性,即法人以其财产独立地为其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
法人拟制说
法人没有行为能力
第一悖论:无法解决谁授权给法人机关委托的问题,因为委托是法律行为
第二悖论:无法解决法人终止的问题,即使法人有代理,代理人只能代理本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能代理本人终止本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对外部善意恶意的主观状态判断
法人实在说
与自然人类似 我国T59的选择
法人行为能力的载体是法人机关
行为直接构成法人行为,无须借助代理规则
法人机关对于法律行为相关事实的认知构成法人的认知,无须借助代理法上的知悉归属规则,机关为法人承载意思与认知,使法人对外部事实具备辨识与选择的能力,因此具有过错能力
目的财产说
独立的目的财产
构造模式的选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以体系瑕疵较少的构造模式为首选,瑕疵较少意味着规范群整体的评价更为融贯,逻辑更为严密
法人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看是人的集合体还是财产的集合体
财产法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被赋予法律人格的财产的集合体
立法上的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法人的目的范围与法人的民事能力的关系
法人的目的范围:法人性质决定的法人的活动范围(经营范围)
比较法学说分类
权利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目的范围决定;目的外行为类似无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
民事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说 法人目的范围之功能在于限制法人机关的代表权,用于确定法人机关的内部责任……
代表权限制说
限制的是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
目的外行为应当为效力待定有追认可能性
内部责任说
实施目的外行为构成在法人内部追究法人机关责任的理由
法人目的范围的法人意义
在于限制法人代表机关的代表权或者作为确定内部责任的依据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虽不受目的范围限制,但并非豪无边界,一般认为,法人享有限制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或者负担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
特许设立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
律师行业必须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证协会、仲裁协会、机关法人
许可主义
准则主义
符合法律规定设立条件即可,无须行政机关许可
如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放任主义
法人的设立方式
关于设立中的法人
其法律地位
类似与合伙,设立法人,可以设立中的名义
设立中的法人与后法人
法定概括继受的方式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时点T68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前需要清算 (清理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其财产予以处理和分配)
子主题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人格否认
主体要件
营利法人
行为要件
过度控制
人格混同
目的要件
损害后果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机关的缺位或者法人机关成员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是否影响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过错行为
法人机关

非法人组织
权利客体
民法上的物
物的法律属性

可支配性
物的独立性
物以本体/载体的形式存在
物的重要成分 欠缺独立性不能成为权利客体
重要成分
房屋的墙壁、书的封面
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特别权利的客体,因为在法律上只能与物的整体共命运,以维持物的功能整体性。
一般成分(除重要成分之外的物的组成部分)
所有权保留
表见成分
临时使用为目的或者行使用益物权而附着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
地役权人安装的管道或者设备
物是人体以外的存在体
物与财产
财产
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权利变动
权利救济
权利的时间维度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