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_左宁笔记
刑事诉讼法_左宁笔记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等。
编辑于2021-06-13 10:32:3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公正、秩序、效益
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主义,我国属于控辩式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法定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有效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法院专属定罪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同于无罪推定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认犯罪事实认量刑建议包括退赃退赔,数罪之中只认一部分的不适用,与被害人的态度无关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
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检察院自侦部门
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证人、陪审员因为出庭作证可以获得补助
鉴定人
翻译人员
管辖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诽谤、侮辱罪、虐待罪,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公诉兼自诉
公诉转自诉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管辖权竞合
监察委员会,管辖几乎所有职务犯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墙内犯罪)
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都能管的犯罪,可以先协商协商,后可由监察委员会全面管辖,或者是各管各的
并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省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国恐无死没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的犯罪,缺席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最初受理地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移送管辖,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移送媒介是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先协商,管辖不能要上报
专门管辖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入境地和前居地
中国人在领事馆内犯罪的,单位地和原户籍地
在航空器上犯罪的,最初停靠地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协议或者最初停靠地和目的地
外国人对中国人犯罪的,入境地、后居地或被害人前居地
网络犯罪的,只要与该网络犯罪沾边的,就有管辖权
判刑后发现漏罪的,原审地,犯罪地和服刑地
墙内犯罪的,犯罪地
服刑后逃跑的,服刑地或抓获地
回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
回避的种类和理由
回避的理由,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诉讼阶段
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回避的申请:主体,当法辩诉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当由院长决定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具有法定的理由,可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职责
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公检法国监(不含司法局)
限陪利外离开(限制行为能力人、人民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外国人、检察官法官离职后不得在原工作单位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公证的人),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除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之外
正在服刑的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人身自由的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会见(侦查阶段,在看守所)
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持三证(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法律援助证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能够带一名助理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国恐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
通信
辩护律师可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看守所可查阅信件,不得截留,但危害国家公共人身安全,或有串供可能、毁灭罪证的除外
辩护律师应当对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保密,但发现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公共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除外
阅卷、核实证据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能阅卷或者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或者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系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当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后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一名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二名辩护人
法律援助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法援的情况:盲精未无死缺(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
值班律师制度,既无委托辩护人又无指派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援助,可以会见、阅卷、查阅相关的资料,但是不是辩护人
辩护的内容
辩护的分类
无罪辩护
罪名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辩护
刑事代理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物证与书证
载体属性由证据内容决定,书证看原始状态,以内容证明
物证书证允许同体
证据死亡:没有笔录清单,没有来源
证人证言
案外人陈述,载体多样
证据死亡:没有个别询问、核对、手语翻译
被害人陈述
证据死亡:没有个别询问、核对、手语翻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和辩解是对公检法
证据死亡:没有核对、手语翻译
鉴定意见
非公检法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不属于
证据死亡:改动就死亡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有程序瑕疵,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说明的,可以采用
辨认笔录证据死亡: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需要反映案件事实本身,包括犯罪预备、起因经过等
证据死亡:改动就死亡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
刑事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以言词证据为主)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有两个证据,以证据a补强证据b
证据a与b不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
能补强待证实的内容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来源于道听途说或庭外作证
意见证据规则
基于客观陈述
最佳证据规则
提交证据原件(书证)
自白任意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
使用暴力形成身体上的痛苦
进行威胁形成精神上的痛苦,不包括诱骗,必须说明有痛苦存在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后的重复供述,换人换阶段的除外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只要通过非法手段侵害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排除
物证书证
不符合程序,有违公正,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
阶段
启动
审查
监察证据可直接转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使用,言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
刑事证明
证明对象
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定罪程序量刑
与证据事实不同,证据事实是证据本身的性质
免证事实:简单事实,经过反复论证的事实,无争议的事实
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持有型犯罪可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举证
证明标准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征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变更原则,强制措施种类的变更
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检法,实施拘传的侦查、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适用程序:时间地点人数手续讯问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强制性: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不具有
对象:拘传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传唤针对当事人,不可以对证人进行拘传或传唤,只能通知证人到庭
文书:拘传需要出示拘传证,传唤可以口头传唤
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连续传唤的不能超过24小时,必须保证饮食、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保证方式
保证人:由1至2人保证,负有监督报告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对其进行罚款1000至2万元,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保证金:成年人1000,未成年人500
保证人和保证金不可同时并用
取保候审的程序
期间:12个月,同一阶段的进行累计,跨阶段的重新计算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离变传扰灭(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和变更住所的要报告、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证据),根据决定机关的要求,遵守禁止令的内容,上交相关的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
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条件(可以适用)
符合逮捕的病孕唯特届(患有疾病的人、孕妇、是生活困难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属于案件特殊情况的、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
符合取保候审,但是无法提供保证的
适用程序:期限、方法、场所
指定居所,无家国恐碍侦查
期限: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才能折抵刑期,与管制折抵比1:1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拘留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先行拘留的情形: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实行犯罪被发觉的,有人指证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有自杀自伤可能的,可能毁灭罪证的,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具体程序
文书: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的事后补充手续
24小时必经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通知家属、送往看守所同时进行,无法通知家属或者国恐碍侦查的可不通知
特殊对象
异地拘留
拘留期限
公安拘留:拘留期限3-7(延长)-30(流多结),公安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为7天,两者综合10-14-37
检察院自侦部门拘留:7天侦查,7天审查批捕,3天延长
监委侦查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须先行拘留10-14(没有流多结的情况)
三大拘留的区别
逮捕
批准主体:检察院
决定主体:检察院,法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逮捕的条件
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应当逮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逮捕的审查、批准、决定程序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说明理由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应当先释放犯罪嫌疑人,再向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
发现漏捕的: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一并逮捕,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案件,捕诉部门可建议逮捕
逮捕的执行程序
主体、人数、手续、场所、通知、讯问、异地
逮捕特殊对象:人大代表,外国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体:检察院下属捕诉部门
对象:针对是否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启动:检察官可自行决定是否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结果
期限
强制措施的变更
启动:依职权,依申请
不属于犯罪或者犯罪但是免于处罚的,应当及时释放
应当变更的情形:没有证据、刑罚轻微、超期羁押、符合取监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人
被监共继(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被执行死刑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中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理由
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且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
赔偿范围:直接物质损失
不予赔偿范围:精神损失、可追缴可退赔(无损坏)、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侵害法益的(申请国家赔偿)、间接损失与不具有期待性的收益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期间
诉前和诉中
提起方式
共同侵害人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受理
证明责任分配
财产保全
原告人可向法院申请对案件相关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前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在48小时以内进行财产保全,被告人的财产地,居住地等法院均有管辖权
诉中申请:应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附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以内进行财产保全,
调解
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笔录,经过调解,原告人获得足额赔偿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违法事项)
当事人缺席的后果
原告人缺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不来可进行缺席审判
审判结果
期间、送达
期间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一般计算
期限届满前已经交邮的,按邮戳时间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就医时间应当计入
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重新计算(只适用于公安司法)
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另一罪行
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改变管辖的
补充侦查的
二审发回重审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期间的不计入
开始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期间内
路上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
中止审理的
二审检察院阅卷的一个月
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况,通过贿赂后监外执行的
监外执行时脱逃的
没收、公告、协助、补充证据
强制医疗补充证据
送达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拒收的,或者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检自行发现
自首
报案、举报、控告
主体
报案:一切单位和个人 举报: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控告:被害人
内容
报案:有犯罪事实 举报:有犯罪人与犯罪事实 控告:有犯罪人与犯罪事实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
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的程序
对案件材料先行接受
初步审查
受案单位在立案前可以进行初查,采取任意性措施,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
检察院初查原则上不公开,不接触案件相关人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经过初步审查后,应当立案的,如果属于管辖范围内,直接立案,不在管辖范围内,将立案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
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复议、复核、申诉、自诉
被害人才可以提起,行政机关只能申请复议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7天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
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
不立案理由成立,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要求不予理会的,检察院可以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
纠正违法通知书下发后,公安机关不予理会的,检察院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与上一级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捕诉部门)
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建议不被采纳报请检察长决定
侦查
侦查概述
概念
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前提
事后审查,采取任意性措施可以事后审查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已送看守所的在看守所内询问,公无死重(公众关注度高的、无期徒刑、死刑、重大案件)以及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当录像
询问证人,被害人:当场家中或指定,可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勘验检查:勘验要持证,需要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强制检查身体,检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侦查员进行,也可由医师进行检查
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拘留逮捕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不出示搜查证,需要搜查的人、被搜查的人和见证人均在场,法院不可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扣押错误在三天之内予以归还,冻结的可以轮候,资产变卖后可以继续冻结
鉴定:鉴定人签名,允许有不同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上或者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情况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技术侦查
范围:国恐黑毒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对象: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相关的人
程序:书面向市级公安局申请,市检察院也可决定,并由公安执行
原则:不能诱人犯罪,不能发生重大危险,毒品交易可在控制下交付
通缉:对应当逮捕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管辖范围内通缉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辨认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对象: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相关的物证
数量:5710(被辨认物证照片不少于五,被辨认的人不少于七,被辨认的人的照片不少于十)
原则: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前,应当提讯重大案件或者驻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有无非法取证行为,并录音录像,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制作起诉书,通知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同时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侦查羁押期限
2+1+2+2(一般情形+案情复杂+交集流广+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适用情形必须递进
补充侦查
主体:审查批捕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
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一次为一个月,检察院自侦案件无次数限制
起诉
起诉概述
概念
一般理论
公诉垄断主义与(我国)公诉兼自诉制度
起诉便宜主义与(我国)起诉法定主义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
应当问,应当听(定罪量刑程序)
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月可延长15天,速裁程序为十天可延长15天
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
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卷材料
排除非法证据:审判前排除的可以重新收集,审判中排除的不能重新收集
审查认罪认罚
补充侦查后认罪认罚,可重新开展
审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是否在场,可以不签署的: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核准追诉(最高院):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提起公诉
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显时特告死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
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补侦一次可以不起诉,补侦二次应当不起诉
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补充侦查或者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重大立功,重大利益
不起诉的程序
范围:公安机关移送后不起诉的,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移送后不起诉的,检察院以退回为原则
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
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监察委员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被害人可提起申诉(七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的可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特征: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亲历性,终局性
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主义
刑事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直接言词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中断庭审,合议庭换人需要重新开始庭审
辩论原则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一审终审的情形: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 ,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死刑复核案件
审判组织
独任制适用情形: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合议庭
一审 基层 高级 最高 三人庭 3法或法+陪 同左 五人庭 无 5法 无陪审员 七人庭 3法+4陪 同左 备注:十无死重的案件组成七人庭
二审:3至5法官
死刑复核:3法官
法官对审判结果不担责的情形
对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理解错误
对事实或证据理解错误
新法律,新证据,新规定,新政策的出现
审判委员会
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情形:死刑和抗诉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
适用案件范围: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案件
任职条件
年满28周岁,学历高中以上
推荐任职:陪审员可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名,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任命
禁止任职:法律相关职业(不包括老师),曾经违法违纪,不良信用等
权利义务
陪审员***为五年,且不得连任
陪审员人数不得少于该法院法官人数的3倍
推荐任职的陪审员人数不得大于所有陪审员的1/5
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开庭七天前应当确定陪审员人选
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提交案件材料给院长,再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庭前会议
范围: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出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案件需要可安排被告人出庭
内容:对证据三性提出意见并确定是否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组织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调解,回避等
法庭审判
开庭审理:地点为法院或者其他场所,除应当法援的情况外,被害人、辩护人可不参加庭审
法庭调查
证人的作证义务:因案件需要可通知证人出庭,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院长可签发强制证人到庭通知书,证人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司法拘留证人十天,但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因案件需要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而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可委托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案件延期审理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到庭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省略,不可限制)
评议、宣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中的特殊问题
撤诉问题的处理
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缺乏相关材料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揭发新事实、提交新证据,导致案情发生改变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一审程序的审限:2+1+3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经法庭警告后仍不悔改的,可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
审判障碍
延期审理(程序)、中止审理(客观原因)、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证据不足的:立案前不予受理,立案后驳回起诉
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公诉转自诉的不组织调解,不允许反诉,提起自诉的最晚期限为一审宣判前
审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限为六个月,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审限计算
自诉反诉一并审理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被告人) 不适用: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大,可能无法定罪的
简易程序的特点
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保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审限:20天至45天,自诉案件可以适用
审判人员: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可由法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速裁程序
适用范围:基三清认同一 不适用: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
审理特点:被告人认罪认罚,不需要调查辩论;可上述可抗诉,若被告人上诉的不适用认罪认;必须当庭宣判;自诉案件不适用
速裁程序转化普通程序: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
审限:10天(一年以下)至15天(一年以上)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情形:判决和裁定只能由法院作出,决定可由公检法作出;只能书面作出判决,其他可口头作出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针对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通过上诉和抗诉的方式进入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主体
上诉主体
公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自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只能针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无上诉权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而不能直接上诉
抗诉主体
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可抗最高人民法院
期限:作出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第二日起五日内,附带民事诉讼适用
撤回上诉、抗诉后第一审裁判的生效问题
期满前撤回,期满日生效,期满后撤回,送达日生效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针对被告人)
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死刑、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2+2(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的一个月内不计入审限
审理结果
维持原判
改判
应当:适用法律错误和量刑不当
可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
应当:一审程序不当
可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特殊案件的二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刑上民错只改民,民上刑错一起改
自诉案件:二审法庭调解成功的视为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当事人双方和解成功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死刑案件的二审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允许加重至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二审带复核
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应当另行起诉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上报程序和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需要开庭),针对死刑复核,律师辩护意见应当在一个半月内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之前,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作出裁定之后,应当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被告人亲属
二六二
二个核准:直接核准(无问题)、纠正核准(纠正瑕疵)
六个发回(裁定):事实不清(数罪并罚某罪不清、共同犯罪某人不清)、新的事实、不需死刑、违反程序
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审理,确有必要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发回死刑复核法院可再发回一审法院
因新事实、量刑重发回重审的不必另组合议庭
二个改判(判决):数罪并罚中某罪量刑达不到死刑但仍需执行死刑的,共同犯罪中某人量刑达不到死刑但同案犯仍需执行死刑的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需要开庭)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理念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针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
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受托律师
效力: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期限:判决和裁定生效起至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
对象: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两级驳回后不再受理;终审法院(一审法院裁判生效就可以是终审法院)或上级法院
启动再审的方式: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生效法:不经过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二审终结的判决和裁定、高级法院死缓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
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存在小瑕疵的裁定更正即可)
合议庭的组成:原审法院一般不再审即由新的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
上级法院发现应当启动再审的,可直接提审或指令再审,直接提审的按二审论,再审的应当恢复原状
强制措施:谁启动再审程序,谁采取强制措施
效力:启动再审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可能判处无罪或者可能导致期限届满的除外
除检察院抗诉以外,启动再审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执行
执行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法院执行生死钱(无罪免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执行死缓、无期、有期,余刑为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由第一审法院七天内执行,死缓期间内犯罪的由服刑地中院执行
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拍下生前死后照片
执行方法:枪决或者注射
执行场所:刑场或者指定羁押场所,不包含监狱
临刑会见
权力告知: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 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的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妥善安排,监护人必须在场
申请会见其他亲友,经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罪犯提出录音录像的方式留下遗言,可以准许
近亲属申请会见的
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必须同意,并在执行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会见程序:由法院安排,在羁押场所会见,如果会见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可以中止会见,会见情况要写入记录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的执行
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法院可出具裁定处置的文书续行查封冻结扣押,与侦查机关同一顺位
涉案财物和被害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
对赃款赃物收益的处置,应当追缴,如果设置了权利负担,要考虑第三人的主观,如果是恶意第三人应当追缴,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不予追缴
受偿顺序:民事优于刑事,医疗费第一,如果有人主张优先受偿,应当排在医疗费之后
社区矫正的执行
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执行地点:原则上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罪犯十天内报道,离开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报批
因为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电子定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禁止不假警告,治安处罚收监
期限:三个月,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月
建议减刑:如果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裁定时间: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30天以内作出裁定
不限自由: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更,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解除和终止
解除矫正:期满赦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是被赦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的证明书)
终止矫正:收监死亡终止(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执行,信息保密,成年继续
减刑、假释案件的执行
死缓无期: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有期徒刑以下:服刑地中级法院裁定
裁定期间:无期有期一加一(只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可以延长到两个月)
应当开庭审理的:重大立功、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开庭审理应当通知到庭的人员:检察机关、执行机关、罪犯(不能委托辩护人)
宣判方式: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患有疾病或者怀孕、哺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无期徒刑: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批准决定机关:在交付执行以前,由法院批准决定;在交付执行以后,由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看守所报市公安局批准决定
收监:收到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十五天内,谁决定的监外谁决定收监,被收监的罪犯没有救济途径
不计入刑期(贿赂和逃跑)
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贿赂方法被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
暂停执行:第一审法院接到执行令之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将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罪犯犯有其他罪行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对停止执行的案件,按下面情况分别处理: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有别的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裁定发回重审
确认原裁判有错,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影响执行,裁定继续执行,需要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死缓执行的变更
两年内没有再犯罪,予以减刑
两年内再犯的,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两年内再犯,但是情节不严重,不应当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缓刑假释的变更(撤销)
撤销的情形
发现新罪漏罪,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地或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
法院决定:30天内决定
听取意见:法院准备撤销缓刑假释,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以及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律师不是辩护人
公安执行: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由公安负责执行
提请逮捕:如果发现被社区矫正的罪犯社会危害性较大,或有可能逃跑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民法院要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交由公安执行,逮捕期限不超过30天
不撤放人:经过法院裁定不撤销缓刑假释,如果罪犯已被逮捕的,应当予以释放
监外执行的变更(收监)
建议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决定时间:30天
执行机关: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收监的,由公安执行;监狱决定收监的,由监狱执行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检查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概述
概念与功能
适用案件范围
特有方针与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法院必须分案审判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社会参与原则
审理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少年法庭适用范围:单独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法院审判时不满20;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主犯或首要分子
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社会调查报告
控辩双方都可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心理疏导和心里测试
补充陈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特殊询问、讯问制度:讯问未成年人没有次数限制,询问证人被害人以一次为原则;讯问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由其他合适成年人代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援护辩护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检察院封存:对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和存疑不诉三种终局性不起诉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包含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院封存: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适用条件
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未成年人涉嫌犯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符合起诉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适用程序
释放或变更: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救济程序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原则起诉也可不诉,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相关内容不服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监督考察
考察机关:检察院,对经批准迁居的未成年人,做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考察
考验期: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计算,可在考验期限内缩短或延长,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中止,自考验期期限届满或者撤销之日恢复
处理结果
撤销不起诉决定:发现新罪漏罪;违反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定时报告,批准离开,接受矫治)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和解的概念(区分自诉案件和解)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民间345,渎职七以下:民间纠纷引起的(雇黑寻聚多职以外)涉嫌违反刑法分则第四、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除渎职犯罪以外,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和解主体
经过被关押的被告人授权,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自行与被害人和解
赔礼道歉不可代为行使
和解事项
作出刑事赔偿,出具刑事谅解书,定罪量刑程序等属于公检法职责的事项不可和解
和解的阶段和效果
诉前诉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经过和解,被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后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能证明违法和解的除外
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应当一次性履行完毕,由法院组织调解的,可以分期履行
缺席审判程序
概述
适用范围:国恐贪(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最高检;贪污贿赂外逃的),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审理特点
管辖法院
国恐贪: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
其他案件: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送达方式及内容
审理
应当指派法律援助
救济:上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检察院抗诉
被告人到案的处理:判决前,缺席审判转为对席审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被告人有权表达异议
执行回转
特殊情形的缺席审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贪污贿赂、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或涉案财产
已经死亡,应当追缴: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
适用范围:赃物、孳息、工具,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或者高度可能属于赃款赃物的
没收程序
启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法院进行审判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居住地的中级法院
财产保全
公告期限:六个月(除斥期间)
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提出且有正当理由的,经过法院审查后应当同意
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
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到案的处理:裁定终止没收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救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法院上诉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公暴继定(危害公共安全、暴力犯罪且有继续犯罪可能,经过精神鉴定确认是精神病的)
适用主体:法院、检察院
审理程序
启动:由基层检察院书面向基层法院提起申请强疗程序
法院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程序,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结果
依申请
发现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规定的,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发现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条件,驳回申请,责令其家属严加管教
发现被申请人不是精神病人,驳回申请并退回检察院
依公诉
发现被告人需要强制医疗的,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再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对其强制医疗
发现被告人为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对其判决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并责令其家属严加管教
审理期限:一个月
救济方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解除程序:初次申请不受限,再次申请隔半年(被强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疗的法院申请解除,申请解除被驳回六个月后才能再提起申请且法院应当受理)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案件范围
涉及外国人和外国的案件
例外: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的,属于在中国犯罪
国籍确认方法
以入境时的护照为准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刑法和刑诉法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应当为外国人提供翻译,外国人拒绝法院为其提供翻译人员,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涉外刑事案件的文书应为中文本,加盖法院公章,对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应当为其提供外文译本,外文译本不加盖法院公章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特别规定
管辖:基层法院,国恐无死没缺由中级法院管辖
特定事项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探视、会见、旁听:外国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需要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出境
跨国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