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合同通则思维导图笔记
《民法-合同通则》包括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几方面,其中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于2021-06-14 20:44:06民法—合同通则2⃣️
合同的履行
履行的一般规则
全面履行规则
某些条款不明
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还不能确定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负担
遵循诚实信用规则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履行的特别规则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履行
选择权人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时人约定或交易习惯
标的物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一项的,债务人想有选择权
享受选择人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届满未做选择,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涉他合同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情事变更(非归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构成要件
当事人就同一债务互负义务
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合格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成立要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
不安抗辩权
概念
成立要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又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的保全
概念
类型
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
成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对第三人(相对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成立条件
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有偿行为
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转让价格达不到市场70%】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收购价格高于市场30%】
债务人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实现的行为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转让
债权让与
通过合同让与债权的条件
存在有效的债权
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定做人之承揽人)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让与的效力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做表示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自愿加入,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的债务承担
要件
有效债务
以债务为转移的内容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经债权人同意
应当办理手续,依照其规定
效力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承受
概念
应具备的条件
经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并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被转移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遵循法律规定
法定承受
法人合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法人享有或承担
法人分立:分离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继承
合同承受VS法定承受
承受人:任意第三人VS法定第三人
合同:订立转让协议并取得对方同意 法定:无需取得承受人同意,对另一方以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概念:合同之债的消灭,消灭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的担保和从权利随之消失
原因:以下六种
清偿
代物清偿
概念: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构成要件
原债务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现实的受领给付
清偿抵充:
抵充顺序:约定➡️指定➡️到期➡️担保➡️负担➡️顺序➡️比例
债务人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顺序:有关费用➡️利息➡️债务
解除
概念
特征
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期间
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可以约定可以法律规定
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行为可以单方可以双方
后果: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方式
单方解除
下列情形可以解除
不可抗力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条件:双方达成合意
效力
抵消
概念
法定抵消
合意抵消
提存
概念
须具备的条件
因债权人使得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标的物适宜提存
须经法定程序
免除: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须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拒绝的,视为同意
双方,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
混同
概念: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成立原因
概括承受:既有营利法人又有非盈利法人的概括承受,也有自然人的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债务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的场合
效力:绝对的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违约责任
概念: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属于民事责任
具有相对性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
是一种财产性民事责任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合同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不履行
实际不履行:合同届满之时仍然未履行
预期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免责事由
概念: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
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
分类
法定的免责事由
一般的法定:适用于所有合同,通常指不可抗力
特殊的法定:只适用于个别合同
约定的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违反金钱债务,应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违反“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下列情形除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支付违约金
与损失赔偿的关系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予以增加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认定为“过分高于”
与继续履行的关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适用定金罚则
概念
特征
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效力 实际交付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
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效力
担保债务履行
证明合同成立
预先给付,债务嗯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与预付款的区别
性质
定金:担保方式
预付款:支付方式
效力
定金:除担保功能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
预付款:无担保作用
功能
定金:有制裁功能
预付款:无此功能
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相互排斥,彼此不能包容
原因
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非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
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
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