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所有权 思维导图
根据杨烁老师《配套详解》制作,标黄内容为重点内容,用于逻辑框架记忆,包含了所有权取得、共有等方面的知识。
编辑于2021-06-14 20:45:06民法—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全面性
法定范围内,全面支配,绝对权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不作为义务
整体性
又称为单一性
并非简单相加,统一的支配权利
弹力性
又称为归一性
为他人设定物权,但是所有权并不消灭
负担去除后,所有权恢复圆满状态
排他性
又称为独占性,独占的支配权
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个物上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这就是共有
恒久性
又称为永久存续性
不以期限为条件,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分类
以所有权人数的多寡
单一所有权
多数人所有权
基于客体不同
不动产
动产
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
专属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除了专属于国家和集体外,其他均可以称为私人所有
权能和限制
权能
积极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消极:排除他人不法干预(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限制
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征用
取得
所有权取得
取得方式:是否需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
继受取得
主要方式: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予④继承⑤受遗赠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客体不复存在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转让
抛弃
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主体消灭
原始取得
生产
先占(事实行为)—构成要件
无主物
动产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添附
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与动产
归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均无过错,归价值较大一方所有
价值相当,视为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
因一方当事人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
不动产与不动产:符合于土地上的房屋归土地权利人
混合: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加工: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的事实(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但是加工物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价值,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有关部门)义务
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和孳息
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部门
有关部门知道权利人的—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及时发布找领公告
无因管理—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妥善保管遗失物
拾得人(公安机关)权利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若悬赏人不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支出的费用,无权要求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善意取得
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
受让人善意
受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
已经办理登记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标的物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不适用)
占有脱离物
货币
禁止流通物
无权处分人
受让人取得出于善意
合理价格受让
已完成交付
善意的认定
符合两大要件
不知情
无重大过失
恶意的举证责任
善意的判断时间点
转让合同效力瑕疵与善意取得
违反法律被认定为无效——不能善意取得
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被撤销
法律后果
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共有
概念和特征
概念: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特征
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内容包括双重权利和双重义务
形成是基于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按份共有
概念: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并承担义务
特征
权利和义务以份额为依据
承担义务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份额
共有关系可依不同依据产生
拟制
有约定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应有份额的确定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关系消灭事由
协议
财产归一人
财产丧失或被转让
财产的分割
按份共有人权利
享有共有权
分割请求权
优先购买权
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处分权: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人义务
承担义务原则:有约定按约定
双重债权债务关系
对外:连带债券和连带债务
对内:除另有约定外,按份享有【偿还超过自己部分的,有权追偿】
共同共有
概念:两个以上所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特征
没有份额的区分
没有权力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类型
夫妻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同共有(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除外)
家庭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共同共有
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存续期间不享有分出转让权,分割请求权和优选购买权
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
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需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被非法侵害时,任何一个共有嗯均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共同负担
债权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管理权)
特征
复合性
整体性
专有权的主导型
客体的多元性
内容
专有权
特征
具有所有权效力
占主导地位
受到限制
客体客体
具备条件
构造上的独立性
使用上的独立性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
具体包括
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单独所有的车位,车库
单独所有的绿地
能够进行房屋登记的摊位
归业主专有的露台
共有权
客体
区划内的道路
区划内的绿地
全体业主共有与部分业主共有
区划内的其他场所,设施
车位,车库
其他应当为共有的部分
原则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使用权
收益权
义务
以本来用途使用
分担共同费用和其他负担
成员权
表决规则
表决程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
双绝对多数(参与表决专有面积3/4以上并且人数3/4以上业主同意
双简单多数规则(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加人数过半数)
维修资金使用与归属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关系
物业服务人义务
管理并接受监督
配合政府执法
不得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业主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依法予以配合
违反义务的后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相邻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内容是相邻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
处理原则和依据
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按照当地习惯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