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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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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详细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二、立项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立项来源
直接立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
研究室审查立项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制定“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送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制定批复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送研究室审查立项。
立项计划
立项的必要性
需要解释的主要事项
司法解释起草计划
承办部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其他
未能按照立项计划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三、起草与报送
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
流程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研究室主要审核
审核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是否超出司法解释权限
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冲突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研究室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研究室认为司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
研究室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审核形成草案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编纂、修改、废止
编纂
审判委员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
修改、废止
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发布、施行与备案
发布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
施行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讨论
通过
签发
不成熟
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委副院长批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