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综合素质》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是一篇关于《综合素质》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适用于备考教师资格证。
编辑于2021-06-20 10:48:00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与请求权
教师作为专业教育与人员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
指导和管理学生权
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一教二研三指导,报酬管理与培训
教师的义务
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
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水平
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学生的权利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其他法定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常见的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侵犯学生著作权
不作为违法侵权
《宪法》
我国的基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政治权利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
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的义务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立法机关
国家主席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各级地方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主席负责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国旗国歌等
国旗:五星红旗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北京
《教育法》
总则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教育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的举办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管理体制
校长负责制,校长必须是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的公民
法人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
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一努力
教育与社会
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图书馆、博物馆等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
法律责任
给与行政处分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应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校舍、场地
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寻衅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则
处理原则: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事故与责任
学校承当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活动经营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无责任
不可抗自然因素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宜昌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致害人负责
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调节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对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立法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即使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里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自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学校保护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社会保护
公共场馆优惠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隐私保护
网络保护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只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保护
临时监护
长期监护
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专案专办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责任
《教师法》
总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交流权、知道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资格和任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奖励
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
侮辱和殴打教师的,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
教师不当行为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
对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对教育局:向政府提出申诉
《义务教育法》
总则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
入学年龄为6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岁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学校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习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教学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经费保障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法律责任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