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关税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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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21 14:15:29关税
纳税义务人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含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纳税内容
征税对象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税目、税率
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部分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指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
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
税率的设置
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等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税率种类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低者征收。
出口关税税率
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征收出口关税。部分商品可实行可暂定税率(200余种)
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关税税率的运用
1. 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 进口转关的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最终目的地)海关接收该货物的 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汇率
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3.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收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 税率
4.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收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5.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货物——其税款计征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6. 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缴税款的货物——适用违法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之日发生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7.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报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以下行为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I.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处境
II.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III.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IV. 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
V.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规定
1.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2. 实质性加工标准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I. 加工后,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II. 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比例超过30%以上
3. 其他(机器、仪器等)
I. 与主件同时进口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认
II. 分别进口的——按各自的原产地确认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1.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成交价格,交易真实;价格确定、完整、公允
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包括项:
I. 买方负担的中介佣金、经纪费等
II. 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费、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III. 买方负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IV.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V.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维修费、保养费等)
不包括项
I. 购货佣金(买方向自己的购货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II. 购货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III.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IV.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V.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VI.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VII. 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融资而产生的利息费用
2.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法
与纳税人磋商后,依次以下方法
I.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
II.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
III. 倒扣价格估价法
扣除项:同等级或同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扣除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起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IV. 计算价格估价法
V. 合理方法
不得使用的价格
境内销售价
可选择较高者
出口销售价
计算价格估价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至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价格
3. 进口货物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I. 进口运输费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按货物进口同期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II. 运输工具为货物以自身动力入境的,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
III. 进口保险费无法确定的,海关按“货价+运费”的3‰确定
保费=(货价+运费)*3‰
IV.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向境外销售成交价+货物运至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无法确定的,海关按以下方法依次确定
同时或大约同时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价格
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特殊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进口税收政策
跨境带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现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内
关税暂设0%
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征收额的70%征收
减免规定
1. 法定减免税
I.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内
II.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及样品
III. 外国政府、国际间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IV. 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的燃料、物料及饮食用品
V.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VI. 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由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免税
VII.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免征的货物等
VIII. 法律规定的减免征得其他货物、物品
2. 特定减免税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
3. 暂时免税
暂时进出境得,需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并自进出境内6个月内复运处境或进境;需延长的,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征收管理
关税申报时间
进口
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
运抵海关监管区内、装货内24小时内
关税缴纳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因不可抗力延期缴纳或税收政策调整,海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但不可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
强制征收
交款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仍未缴纳,经海关关长批准
强制扣缴
变价抵缴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补征
非纳税人原因导致
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追征
纳税人原因导致
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滞纳金
关税、船舶吨税
均属于海关部门负责征收水总,不适用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