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思维导图,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指依何种根据或者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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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念
指依何种根据或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类型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
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一般情况下,若是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推定其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即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但未尽到自己的义务
适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道路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之归责。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推定过错的,需要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适用方法
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负担的分配方法
谁主张谁举证
由受害人一方对行为人一方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行为人一方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推定行为人一 方有过错,而由行为人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 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 “可归责事由”
(1)这些行为或物 (危险物品)即使尚未发生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也包含着产生损害的极大可能性 (危险), 这种危险是 “高度”的或 “超常”的或 “不合理”的;
(2)存在在先的法律关系(如监护、雇佣等),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一方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对另一方(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具有控制力;
(3)就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地位等相比较,行为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行为或物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以及在先的特定法律关系以 及行为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即行为人的可归责事由
产品责任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案件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案件
高度危险责任案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
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免除受害人一方对 行为人一方 (被告)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行为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 责抗辩。但是,受害人一方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如 《民法典》第1230条)。
责任限制
我国 《民法典》第 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是一般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仅部分适用)
《铁路法》将受害 人的重大过失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加以规定 (第58条)
二是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以及 “将产品投入流 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肯定说
(二)“公平责任原则”否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