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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初级会计师必看!下图详细的总结了经济法基础总论的相关知识点,包括法律基础、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赶快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1-06-25 21:36:54第一章 总论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条件
主体平等
不平等主体——官民
无“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不可提请仲裁
仲裁原则
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
作出仲裁后,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平合理
无规定时,可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仲裁庭回避制度
独立仲裁
仲裁机构独立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独立性
外部独立
不依附于任何机关
内部独立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人民法院可实行管辖权
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
双方放弃仲裁协议
效力异议
首次开庭前提出
双方分别请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视协议存在
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双方都未声明,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双方签字同意
仲裁事项
出现什么纠纷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找谁
如对以上事项无明确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
仲裁庭
人数
1人
共同选定
3人
各自选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听谁的
少数服从多数
首席仲裁员
回避制度
仲裁程序
(一般)开庭不公开
可以协议不开庭
可以协议公开(国家机密除外)
达成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可以反悔)
调解
不成
裁决
达成协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
裁决书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
履行及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四级
最高
高级
中级
基层
大多数
基层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按确定管辖权时的先后顺序)
专属管辖
2不动1继承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不涉及人身的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选择
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原告就被告”
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户籍地)
特殊情况“就原告”
被告不在境内居住,关于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关于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监禁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向其中一个起诉
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规定(法定,约定无效)
起点及时长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受损
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20日
哪个先到就适用哪个
中止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由于客观原因(5个)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由于主观原因(4个),中断
中断终结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后
权利人
丧失胜诉权,但不丧失起诉权
义务人
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如果已经同意履行义务,不能反悔
如果已履行,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
不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对终审不得上诉,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例外:一审终审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作的一审判决
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等
合议制度
合议庭
3人以上的单数
一般案件一审:审判员、陪审员
重大案件一审及二审:审判员
例外:简易程序、特殊程序等,审判员1人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审判过程一般公开
例外
依法不公开: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机密
调解、判决、执行
调解
一般民事案件
自愿原则
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节
特别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不得调解
调解成功:调解书经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上诉
执行
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
不平等主体(民告官)
排除
不具体行政行为(某项政策、国家行为)
内部人士行政处理
调解民事纠纷
其他可以复议也可以讼诉
已受理的诉讼不能再复议
必经复议
税务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征收方法
征收税款
滞纳金(罚金不是)
复议——行政诉讼
易错(不属于以上税务行为)
纳税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复议机关
一般情况
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可以找国务院
省部级(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
自己就是最高级——找自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的机关(只受上一级同部门管辖)
只有一个上级——找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有两个上级
本级政府
上级本部门
都可以找
税务行政复议
不能找人民政府
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上级税务局
特殊规定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找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
只对加处的罚款不服
找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本人(特殊)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找上级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不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人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申请时点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天内(法律特殊规定>=60)
税务行政复议
先缴纳罚款和加罚再申请行政复议
已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形式
书面
口头
撤回申请
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
受理期限
复议机关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书面告知
不符合的不受理,书面告知
5日之内未回复的,视为受理
"必经复议"案件
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回复的,可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15日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不影响执行原来决定的行政行为(除这些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
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决定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审查
审查形式
书面审查
不开庭不公开
特殊情形听证
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开庭也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不提交,视为无证据
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
30日内
无权处理
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处理期间
中止行政复议审查
决定
决定时点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延长30日
决定类型
决定维持
没错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批准最多延期30日;申请人对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有错
决定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排除
不具体行政行为(国家政策、国家行为)
内部人士
管辖权
级别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特殊情况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海关
重大、复杂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程序
起诉
起诉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动产——20年
其他案件——5年
必经复议的案件
不予受理或复议期满15日内
紧急情况下的请求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起诉状
确有困难——口头
受理
收到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裁定书
不服可上诉
审理和判决
审理公开(这些除外)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申请后可以不公开
回避制度
调解
一般不适用调解
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
自由裁量权案件
审理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不服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
判决书送达15日内
不服一审裁定
裁定书送达10日内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非罚 补偿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公务员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也可独立使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数罪并罚(叠加)
管制323
拘役161
总和刑期<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总和刑期>=35年,最高不超过25年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客观需要
法的特征
国家
规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事实
法的主要形式
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XX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XX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三原则
上位>下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新法>旧法
特别法>一般法
特殊冲突
同一机关
制定机关裁判
非同一机关
有共同的老大
无共同的老大,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对方的,直接用
适用本方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分类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