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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27 01:46:39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亦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既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能性)
特征
权利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抽象的地位或资格的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状态&宣告程序)
权利能力不得转让和抛弃——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个人不可抛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当事人权利=诉讼权利能力)
一般来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未必就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活着出生 本书中以独立呼吸作为判断出生时间的标准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此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终于死亡
说生理死亡的认定
本书中死亡时间确定应按医学标准,大多数医学家主张,脑电波消失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特点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法定性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 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法律认定的意思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则不然,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够承担责任的能力,仅限于侵权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只允许其独立从事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及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法定代理人的允许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尤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两类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行为
~行为能力的宣告
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被认定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认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应具备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人死亡后才终止),自然人因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意味着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必须针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
必须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根据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决定是否恢复
监护
~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监护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性质
监护是一种责任
~设定
法定监护
概念和特征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的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以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为前提)
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围
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必须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设定意定监护的人在设定此监护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职责)
特征
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人的范围较为广泛,不限于法定监护人,也不受法定监护人顺序的限制
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设定意定监护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遗嘱监护(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条件
指定监护(适用于有争议的情况)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分类
未成年人监护
成年监护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人的职责极其履行
监护职责的内容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职责的履行
循序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终止
原因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撤销,变更)
~人资格的撤销
撤销条件
指定临时监护人
申请撤销的主体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
监护资格的恢复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条件
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设置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宣告的撤销
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财产代管人的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
宣告死亡
~概念
~ 条件
补充: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件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不受2年限制)
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顺序: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吃,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要有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 时间的认定
一般情况: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
因意外事件而被宣告死亡
~ 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一切人
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财产关系的变动
婚姻关系的变动
~撤销
死亡宣告撤销的条件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应当恢复(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不产生赔偿而是补偿)
婚姻关系的恢复(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对收养关系的影响(不得以未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个体工商户,住所等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两户制度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指经过依法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是商事主体的一个类型(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自然人)
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范围)
必须依法办理登记(与法人的最大区别:无需出资)
债务承担
无法区分类型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财产不仅包括个人用于经营的财产,而且包括其他的个人财产)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指依法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担经营的农户)
债务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农村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而个体~不都是以"户"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经营方式比较灵活
农村承包~需要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从事的是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而非商业活动,并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农村承包~并不以登记为前提,只要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而个体~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的住所
概述:法律上住所的意义
自然人住所的认定规则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户籍登记>身份证、暂住证、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所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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